銀行憑什么多收儲戶手續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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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1日 18:15 南方周末 | |||||||||
四川一位儲蓄卡用戶與自貢建行對簿公堂 銀行憑什么多收儲戶手續費? -金融消費維權
□本報見習記者 王小飛 3月12日上午,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建行儲蓄卡用戶周淳狀告建設銀行自貢市分行(下稱“自貢建行”)的案件。 此案標的雖然只有14元,但原被告雙方各自所要捍衛的利益,卻遠遠高于這個數字。 “我想維護的,不只是我一個人的權益。”周淳說。 起訴 2003年11月1日,周淳在自貢建行一個儲蓄所存款開戶,同時申領了一張帶有“銀聯”標識的建行儲蓄卡。從第二天到11月6日,他用此卡在市內3個中國銀行自動柜員機(ATM)上先后取款4次。后來在進行儲蓄補登時,周淳發現,每次取款都被扣取了手續費,4次共計14元。“除了每次2元的手續費外,銀行還按取款額的1%扣了手續費,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他說。 翻查了有關規定后,周淳認為這14元的手續費數額有問題。 近年來,對于儲蓄卡持卡人通過ATM跨行取款的服務費問題,央行曾作過數次規定: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9】17號)第26條規定,在ATM跨行取款的收費標準為: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得超過2元;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于8元。 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跨行交易收費條款補充規定的通知》(銀發【2000】72號)規定,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內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不超過2元;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內以外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為2元+取款金額的0.5%-1%(由發卡行確定);發卡銀行每月應為持卡人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費取款服務。 2001年,央行又發布了《關于調整銀行卡跨行交易收費及分配辦法的通知》(銀發【2001】144號),規定“發卡銀行對持卡人跨行取款是否收費,由各商業銀行總行自主確定,但無論同城或異地,每筆取款的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2元”。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文件廢止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5條、26條和銀發【2000】72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文件,周淳得出了兩個結論:1.央行明確規定“同城跨行”取款的手續費每一筆最高限額為2元,自貢建行4次加收他取款額“1%”的手續費違反了這一規定;2.銀發【2001】144號文件并沒有廢止“發卡銀行每月應為持卡人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費取款服務”的條款。所以,自貢建行不為他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費取款服務是沒有道理的。 為此,他先后到自貢建行和人行自貢市中心支行投訴。 由于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2003年11月17日,周淳向自流井區法院起訴了自貢建行,共提出7項訴訟請求,其中包括:確認該行未為他提供3次在ATM同城跨行取款免費服務,侵害了他的財產權;確認該行在收取2元手續費外,再按在ATM同城跨行取款每筆交易金額的1%收取手續費,侵害了他的財產權。 此案被《四川經濟日報》和四川省銀行業協會主辦的《新金融》周刊列為“2003年四川銀行業十大新聞”之一。 庭辯 在此案2004年3月12日開庭前后,記者都與自貢建行辦公室的陳主任取得了聯系,希望能采訪該行。但陳主任兩次均稱該行領導正在成都開會且“手機關機,聯系不上”,不知能否同意接受采訪,而他本人對案件“不能發表任何看法”。 不過,自貢建行的一位經理“非正式地”與記者進行了“交談”。他說:“作為二級分行,我們沒有修改(ATM取款收費的)程序和制定價格的權力。我們只負責執行。”他坦陳,近年來類似的問題和矛盾在各個地方、各個銀行都比較多,這可能與規范乏力、制度建設不夠到位有關。 而據周淳透露,在3月12日的庭審中,自貢建行的代理人主要表達了以下幾個觀點: 1.向周淳收取跨行取款手續費是合法的。 但該代理人對每筆收取交易金額的1%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問題未予回應,僅聲稱,該行是按照《中國建設銀行四川省分行銀行卡跨行交易實施辦法》的規定收取手續費的。此辦法規定:“持卡人每辦理一筆ATM跨行取現交易,我分行從持卡人賬戶扣收的手續費為2元+取現金額的1%,最低不少于3元。” 2.原被告之間是特殊的“借款合同關系”,受《合同法》調整,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告周淳不是消費者。 對此,周淳辯解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3年6月26日頒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就寫明“為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據此,自貢建行認為原告在本案中不享有消費者權利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3.銀行的交易回單有余額反映,而周淳明知跨行取款要被收取手續費卻仍然多次跨行取款,其行為已屬“意思自治”,因此無權再向自貢建行主張權利。 但在周淳提交給法庭的ATM客戶通知書上,并沒有載明他每次取款后的賬戶余額。 4.該行未收到和看見過原告引用的《關于〈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跨行交易收費條款補充規定的通知》(銀發【2000】72號文),因此,不負有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費取款服務的義務。 當天的庭審結束后,法官只是宣布休庭,沒有作出判決。 亂象 據記者了解,目前,各商業銀行對ATM跨行取款收取手續費的規定并不一致,即使是同一家商業銀行下屬的省級分行,收費情況也各不相同。 以建設銀行為例,上海、北京和廣東等地的分行,對持該行儲蓄卡同城跨行ATM取款,每筆收取2元手續費;而重慶、甘肅和四川等地的分行,則按每筆交易額的1%(不足1元按1元計算)+2元收取手續費,最低3元。且這6個分行均不為持卡人提供每月3次的同城跨行的免費取款服務。 而對“銀發【2000】72號”文件規定的“3次同城跨行免費取款服務”的含義,各地商業銀行有著截然相反的“理解”。 2003年6月15日,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在開始對該行銀行卡用戶跨行取款收取手續費時承諾,將每月為持卡人提供3次在領卡城市跨行ATM免費取款的服務,并表示,該免費取款服務“符合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 但是,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和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卻沒有為其持卡人提供這種“符合規定”的免費服務。 這種差異源于對央行文件的不同理解。有銀行認為,雖然“銀發【2000】72號”文件說,發卡銀行每月“應”為持卡人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費取款服務,但這個“應”字,并不表示“必須”或“一定”;但農行廣東省分行當時認為,“應”的意思就是“應該”。 可是農行廣東省分行不久就改變了最初的“理解”。2004年3月26日,記者從該行95599咨詢電話中了解到,其為持卡人提供的每月3次免費跨行取款服務,僅實施3個月后即被廢止了。 至此,廣東省四大國有銀行對央行相關規定的“理解”終于取得了一致———雖然“應”字的含義本來是一目了然的。 就在令人眼花繚亂的規定和大相徑庭的“理解”中,銀行卡產業顯得相當“火爆”。據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戰略部林采宜博士估計,截至2003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累計發卡量將超過6.5億張;預計到2004年底,這個數字將超過7億,銀行卡交易額約24萬億元。 而與此同時,不太和諧的聲音也一直不絕于耳。 銀聯濟南分公司的統計數字顯示,2003年下半年,山東省ATM跨行交易量連續下降。該公司負責人李金良稱,跨行取款收取手續費,給越來越好用的銀行卡“澆了一盆涼水”。 當地媒體認為,不少銀行客戶只知道要收取手續費,但搞不清楚收的到底是什么費用,怎樣操作才會被收取費用,所以他們中的一些人就放棄了使用銀行卡。 周淳對記者表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去年6月26日頒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后,至今沒有出臺相應的細則,致使消費者與銀行在ATM跨行取款服務上的糾葛升級。他希望,他起訴自貢建行“將加速國家有關政策的出臺”。 周淳還說,某些行業復雜定價的背后,是企業不當牟利的集中性和消費者權益損害的分散性。期望所有的消費者為自身權益遭受輕微損害就產生訴訟的積極愿望,顯然是不現實的;即使權益被侵害的消費者有這樣的積極性,法院分散地大量受理同類訴訟也是不經濟的。因此,他認為,有必要引入“集團訴訟”機制,使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能得以遏制。“這就是我打這場官司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