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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我們沒有繞過音著協(xié)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30日 13:48 青年參考

  在這次全國范圍的“討債”中,我國對音樂著作權進行集中管理的惟一機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簡稱音著協(xié))一直保持“局外人”的身份,為此,有人提出,律師事務所繞過音著協(xié)進行索賠的行為是否有效?

  本次事件律師方主要負責人之一、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孫建紅律師聲稱,音著協(xié)是代表詞作者和曲作者權利的組織,也是我國第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然而,此次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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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MTV和MV完全有別于詞曲作者創(chuàng)作的音樂作品本身。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界定,“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而MTV和MV屬于“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因此,孫建紅律師特別澄清一點,音著協(xié)不能代表唱片公司,所以“不存在繞過音著協(xié)一說”。

  2001年10月27日,我國修改通過了著作權法,同年11月5日,國家版權局即發(fā)文指定中國音像協(xié)會籌備開展音像版權的集體管理工作。時隔3年,中國音像協(xié)會的管理工作一直沒有開展,究其原因,孫律師說,和著作權法配套的一個行政法規(guī)目前正在制定過程中,“我們都在期待它的出臺,到那時管理工作就真正有法可依了。”

  據(jù)此,孫律師不斷強調,許多卡拉OK經營者每年要向音著協(xié)繳納音樂著作權使用費,但這個費用并不包括使用唱片公司MTV著作權(音像版權)的費用,因為“音樂著作權和音像版權截然不同。

  針對此次律師事務所“滿天飛”地發(fā)放律師函,給全國卡拉OK經營者正常營業(yè)秩序造成混亂的說法,孫建紅反駁,按照國際慣例,律師事務所受到權利人的委托,和有關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涉,一種很有效且普遍的手段就是發(fā)放律師函。他補充說明,在已經發(fā)放的1萬多份律師函中,律師事務所均使用客觀、中性用語,對有關著作權規(guī)定進行詳細說明,避免給對方造成以權脅迫的印象。

  “從目前的進展來看,事情正朝著合法、合情、合理的正常狀態(tài)穩(wěn)步前進,根本不存在傳聞中的混亂。”孫建紅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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