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公司的索賠行為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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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30日 13:46 青年參考 | |||||||||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林曉 律師 此次49家唱片公司聯合向國內KTV“討債”,可謂來者不善。 據稱,此次行動與國際唱片協會的策劃有關,他們的目的是為了促成有關“放映權”集中管理機關的形成,并要喚起卡拉OK經營者的覺悟,在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按照卡拉
那么,“維權者”們的理直氣壯、代理人們的“號令天下”,果真合理、合法嗎? 無論是卡拉OK作品,還是MTV、MV作品,它所涉及的著作權人都是多層次的、大量的;在一部卡拉OK作品中,涉及的著作權人至少包括作詞者、作曲者、演唱者、演奏者、音樂制作者和影視制作者,而在MTV、MV作品中,除詞曲作者外,表演者的權利更應受到著作權法的尊重和保護。因此,作為MTV、MV作品制片者的唱片公司,他們不過是卡拉OK作品、MTV作品的眾多著作權者之一,因此,他們無權就全部作品委托律師同作品使用人交涉收取使用費。也許唱片公司會說,他們僅是就MTV、MV作品的影視部分的著作權(放映權)提出損害賠償。那么,人們不禁要問,MTV、MV與音樂能分割嗎? 在我國,對音樂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的惟一組織機構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這不僅有著作權法的概括性規定,也有國家版權局對該機構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的認定。因此,任何脫離音著協對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的行為都是違法的、無效的。音著協接受著作權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該組織可視為經特別批準成立的著作權信托管理機構,其行為是信托行為。與之相比,任何一家律師事務所,既不是信托公司,也不是經特別批準的著作權信托管理機構,因此無權征收著作權使用費。 另一方面,必須指出,聯合50多家律師事務所同時向1萬多家卡拉OK經營者發律師函,這種行為不恰當。如此造勢,必然給卡拉OK的正常營業秩序造成混亂,并對行業的商業信譽造成損害。在美國和歐洲國家,由于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而給他人造成商業信譽損害被判賠償的事件屢見不鮮。因此,國外律師界非常慎用律師函,不像國內如此滿天飛。 當然,沒有按照音著協的要求繳納費用的卡拉OK經營者,無法免除對音著協、著作權人應承擔的著作權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由于各個國家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差異,有關著作權、著作鄰接權內容的規定是不同的,所以,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參考和借鑒外國判例法理,必須以現行中國著作權法為限界。同時,卡拉OK作品使用涉及的是表演權、放映權、出租權還是多者的結合,以及各項權利的內容和行使等問題,不是僅憑情節不同的幾例基層法院判例能夠定論的,必須通過對法學理論的深入研究、法律修改、著作權信托管理制度的完善、著作權人補償金制度的建立,才能最終合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