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不等于計稅價格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30日 08:37 北京娛樂信報 | |||||||||
信報訊 (記者 賀文華) 在“稅總公布4114種車型調整最低計稅價格”的消息發布后,一些消費者認為是車購稅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但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在消費者的發票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時,才按照最低計稅價格來計算車購稅的稅款。而當發票價格高于最低計稅價格時,按照發票價格計算。 最低計稅價格,是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全國平均交易價格確定的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眹叶惪傁抡{了最低計稅價格就是為了跟上汽車降價的實際步伐,更好地避免在汽車降價后,最低計稅價格還居高不下而給消費者帶來的多繳稅的問題。但消費者得到的實惠并不是如某些媒體所說的,“發票價格高于最低計稅價格時按照最低計稅價格計算!倍窃诎l票價格高的時候,依然要按照發票價格計算稅款,只有當發票價格低的時候,才按照最低計稅價格來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上一次對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進行調整是在2003年11月。最近由于廠家制造成本下降,各種品牌的汽車也頻頻降價。所以稅總要調整最低計稅價格以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保障稅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