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大國遭遇保險尷尬 中國體育保險亟待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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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4日 04:38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國際金融報 記者 陳天翔 發自上海 如果投保30萬元意外險,年繳保費就是2700元左右,這一數字對每月只拿千把塊錢的多數運動員來說,無疑是個負擔 現行的“互助保險”所支付的理賠金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理賠金”,就其性質而
無論是“互助保險”還是專業的保險經紀公司,都僅僅是種“過渡”形式,最根本的還是要完善運動員的社會保險機制 3月11日,一則來自新加坡《聯合早報》的消息,使得很多人把關注的目光集中在了一個群體和一個在保險業界已經不怎么“新鮮”的話題——體育運動員和體育保險上。 該消息稱,3月10日下午,來自中國吉林的18歲球員姜濤在新加坡聯賽的訓練場中被雷電擊中,不幸當場死亡。 另據報道,在第二天由其生前所在俱樂部召開的發布會上,該俱樂部總經理表示,俱樂部將按照新加坡職業聯賽青年球員的最高人身賠償金額賠償姜濤的家屬12.5萬新元(折合人民幣約60萬元)。同時,新加坡足總將舉行一次募捐活動,籌來的款項捐獻給姜濤的家屬。 在國人為這個18歲花季少年的不幸罹難而悲痛惋惜的同時,由此引發的關于“完善中國體育保險”這一話題再次被人提起。正如一位友人在悼念姜濤時所說的:“站在更高的高度,姜濤的死,也在提醒人們尤其是體育圈內人士,生命的猝死往往是不可預測的,只有購買保險,才是對親人、對生者的負責。當逝者已逝,保險金才是對家人最現實的安慰。”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向記者表達了同樣的觀點。郝演蘇認為,體育運動是人類挑戰和超越生理極限的勇敢實踐,體育比賽充滿了激烈的對抗,哪怕是在一般的訓練當中,都存在較大的風險。這就難免給運動員和賽事舉辦方帶來一定風險,因而也就需要引入體育保險來降低或彌補風險損失,把不利影響減至最小,盡管運動員因運動受傷已經被人們認為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 運動場不應是運動員的終點 競技體育是以爭奪獎牌、取得最佳運動成績而進行的訓練和比賽,是向運動極限不斷發起挑戰和以追求“更快、更高、更強”的體育精神為目的的;實現這些目標的惟一途徑就是不斷加大運動量和提高運動強度。 因此,特別是競技類項目的運動員對自身身體健康狀況依賴性較強。這就造成了在高強度、高難度、高標準以及大運動量的訓練和比賽當中,出現運動傷害和意外事故屢見不鮮。 1998年7月22日,在美國長島舉行的第四屆友好運動會上,桑蘭在賽前練習跳馬時,由于動作失誤,重重摔在地板上,脊髓嚴重挫傷,造成終身癱瘓,當時她僅17歲。 1998年10月28日,中國自行車隊山地車組主力之一、26歲的王澤秀在公路訓練當中遇車禍不幸身亡。 2001年1月4日,前中國男排國家隊副攻手朱剛在訓練中因心血管疾病突發不治身亡。 悉尼奧運會中國體操隊主力董芳霄,曾在2002年東亞運動會上奪得女子全能比賽冠軍,因患晚期股骨頭壞死而無法站立,不得不遺憾地告別體操賽場,甚至面臨終生癱瘓的危險,當時她僅19歲。 這些類似悲劇的不斷發生,使得國家體育總局的主管部門下定決心實施關于運動員人身保險的一攬子計劃,開始了體育保險的嘗試。 據了解,在現行的運動員醫療體制下,當運動員發生傷殘事故后,其所在單位一般都會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這些運動員以積極的救治和最大限度的補償,但遭遇較大的事故時,還是很難滿足運動員及其家庭的需要。 因此,國家體育總局的一位負責人也多次提到,中國運動員的實際心理壓力相對較大,后顧之憂要多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他們訓練水平的提高和競技水平的發揮,這些都成為了長期困惑各級體育領導部門的難題。因此,體育保險呼之欲出。 “互保”不應是中國體育保險的終點 記者從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保險部工作人員那里了解到,1999年,隸屬于國家體育總局的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曾經先后向國內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兩期的運動員傷殘保險,參保人為1400名國家隊運動員。基金會每年繳費100萬元,運動員交少量保費;運動員在死亡和傷殘時最高可得到30萬元的賠償,獲得世界冠軍的運動員最高可獲賠償60萬元。同時,即使在非訓練、比賽時發生意外傷害,每名運動員也可獲得最高20萬元的賠償。保險期從運動員進入國家隊開始,一直到其國家隊生涯結束。 這一事件當時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大的積極影響。 有知情人告訴記者,中國有關運動員的傷殘保險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另外在商業保險方面,由于當時的險種在設計上存在諸多缺陷以及理賠程序太過復雜,加上國家隊人員組成及機構組織的變動頻繁,因此這項計劃的開展一直并不順利。 此后,該基金會也曾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聯系,希望能將該計劃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但沒有成功。因此,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幾年前在對國家隊隊員的投保和理賠開展工作時,不得不采取目前這種形式,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互助保險”。 除了桑蘭由于發生意外的地點是賽場,并且該賽場也投了美國當地的體育保險,因此得到美國提供的1000萬美元保險金外,其余幾位運動員也獲得了由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提供的20萬到30萬元不等的“理賠金”。但有業內人士指出,這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理賠金”,就其性質來說,只是一種特殊的撫恤金,更多的是體現了社會各界對這些為國家作過突出貢獻的運動員的一種關心。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記者從國家體育總局2002年9月27日頒布的《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當中發現,該《試行辦法》對參加“互助保險”的運動員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即投保人應該是“優秀運動員”。 《試行辦法》對“優秀運動員”這一概念的解釋是,“指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及計劃單列市所屬正式在編、享受體育津貼獎金制并從事奧運會和全運會項目的運動員”。換句話說,只有該《試行辦法》規定的“優秀運動員”才能享受該基金會提供的“互保”。由此可以看出,受“互保”的范圍相當小,更多的地方隊運動員被排除在了該《試行辦法》之外,他們目前的各種保障制度并不健全,有些甚至是非常不健全。 而本應屬于商業范疇的體育保險在中國卻遲遲難以邁上市場化、商業化的“正道”。 目前國內保險市場上的意外保險及重大疾病的保險產品相當少,自然,涉及體育保險的險種就更少。再加上中國的保險公司普遍存在著費率較高、條款不明確、理賠不及時等諸多不足,因此根本無法滿足不同項目體育運動員千差萬別的要求。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中國的體育保險已經到了亟待完善的地步。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3月24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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