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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檢驗檢疫處罰程序 中電通信在滬“民告官”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3日 08:05 中國青年報

  本報記者 蔣韡薇

  今天上午,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上海局)法制與綜合業務處張明霞在辦公室里,整理有關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狀告該局的資料。

  這是上海檢驗檢疫系統遇到的第一起行政訴訟。2003年8月22日,上海浦東出入境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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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浦東局)向中電公司開出一張金額高達150.46萬元的罰單。這一罰款金額創下該局自成立以來的最高紀錄。

  中電公司不服處罰,已經申請了一次行政復議和兩次行政訴訟。因為一直未交付罰金,中電公司每天被追加3%(4.5萬元)的加處罰款。目前,本案累計罰款已達到900多萬元。

  作為國內少數幾家同時擁有CDMA和GSM手機牌照的公司之一,中電公司2002年手機產銷達到120萬臺,產值16億元,在國內手機生產廠商中名列前茅。這筆巨額罰款讓企業感到“有點冤枉”,因為導致官司的,只是報檢單上一個小小的錯誤。而報檢單并不是由中電公司自己填寫的。

  “這不是人為錯誤”

  2003年1月25日、26日,中電公司從韓國進口的兩批手機散件至上海,總價值392.7萬美元,貨物目的地是中電公司在上海的組裝工廠。

  2003年1月28日,中電公司委托報檢公司中外運華東分公司向上海機場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機場局)報檢。但在這家專業報檢公司填寫的《報檢單》上,“目的地”一欄卻填成了中電公司的注冊地———北京市海淀區。

  對此,負責這筆業務的報檢員楊晟東解釋說:“我們根據報關單填寫報檢單。而報關單是根據海關安裝的電腦自動打印的,上面中電公司的目的地一欄填寫的是‘北京市海淀區’。這不是人為錯誤造成的!

  正因為報檢單上寫著“北京”,機場局將檢驗手續轉向北京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北京局)。北京局了解到貨物在上海之后,又將檢驗手續轉回上海。

  2003年4月15日,浦東局通知中電公司:“北京局檢驗手續已到,速來報檢!逼謻|局在當天進行的檢查中發現,約有3.3萬臺手機散件已經進行加工裝配。而當年1月28日簽發給中電公司的單據中已經明示:未經檢驗,不得擅自使用和銷售。

  2003年8月22日,浦東局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罰款共計150.46萬元。決定書指定的罰款繳納日期是2003年9月22日,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和訴訟不影響處罰的執行。

  行政復議、訴訟又起波瀾

  對于這筆巨額罰款,中電公司表示不能接受。理由是,貨物到達港口后,該公司即聯系商檢事宜,但因為春節放假原因,未能取得聯系。后北京局和上海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再加上非典等客觀因素影響,直至2003年4月15日,該公司才得以向浦東局報檢。

  2003年9月23日,中電公司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

  中電公司二審代理律師童明友堅持,2003年1月28日企業是進行了報檢的,但他的這一觀點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同。

  童說:“手機是更新換代很快的產品,尤其是國產手機,往往一周降價一次。因為不能及時檢驗檢疫,這批進口材料到當年2月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經高達600萬元。當年2月28日,企業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先進行了組裝。”

  中電公司的這些理由并沒有說服上海局。2003年11月20日,上海局下達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原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之后,中電公司選擇了行政訴訟。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4日一審判決認定,2003年1月28日中電公司只是進行了貨物申報,而非報檢,維持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對于訴訟期限的問題,一審判決中提到,被告先知起訴期限不完整,并要求上海局今后工作中杜絕此類問題發生。

  目前,中電公司已經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上訴,并將于近期開庭。

  中電公司質疑執法不公

  童明友律師在接受采訪時,對上海局的行政復議提出4項質疑:

  第一,行政處罰決定對企業當年1月28日報檢的事實只字不提,隱瞞了造成未檢組裝的原因;予以總貨款5%的罰款,是商檢法實施條例規定的1%~5%的處罰額度中最重的,有失公正。

  第二,處罰將法定的訴訟期限由90天縮水到60天,屬于違法。

  第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斑`法行為發生地”即組裝地,位于浦西,浦東局沒有管轄權,無權處罰。

  第四,上海局既參加了浦東局對中電公司處罰的審批,又參與了行政復議,在程序上讓人無法相信復議的公正性。

  童明友出示了一份浦東局的行政處罰審批表,這是一審時通過交換證據得到的。審批表上,上海局綜合處相關負責人和上海局副局長都就對中電公司的處罰簽署了“同意”。

  童律師認為,行政復議制度規定,由實施處罰的上級行政機關進行復議。上海局是處罰的參與和決定者,就應該回避行政復議。但上海局向中電公司隱瞞了實際參與處罰并最終決定處罰的事實,實質上,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叭绻缰肋@個處罰是上海局做的,企業就會向其上級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申請復議。根據有關規定,只能申請一次行政復議,企業現在已經沒有這個機會了。”童明友說。

  上海局:我們是公正執法

  上海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對中電公司的質疑逐一進行了解釋。

  關于罰款金額如何確定、是否過重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解釋,總額5%的罰款,不是最重,而是最輕。因為按照2002年實施的《商檢法》,處罰額度在5%~20%。而商檢處罰條例是在1997年頒布的,應適用新法。

  關于“浦東局是否有權到浦西執法”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說,上海的檢驗檢疫系統,并不是按照地域區劃來劃分轄境的,所以不存在浦東局只能在浦東執法的限制。至于為什么選擇浦東局來接手這個案件,這位負責人的解釋是:浦東局和上海局同在一座樓辦公,聯系方便,而浦東局也有做機電產品檢驗檢疫的資質。

  上海局有關負責人強調:“因為按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復議和處罰人員需要分離。而我們開始處罰時簽字的是副局長,參加復議的是正局長!

  這位負責人還強調,上海局之所以在浦東局的處罰審批表上簽字,是因為“工作程序要求”。她說:“上海局一貫重視公正執法,為了加強對重大案件的監督,我們對于需要聽證和涉嫌觸犯刑法的案件,都需要上報上一級單位。中電公司的案子就屬于需要聽證的一類,但是他們自己放棄了聽證的權利。事實上,對中電公司處罰和復議以前,我們幾次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匯報過這個案件。如果上級單位知道了就沒有資格復議,那么恐怕國家總局也沒有復議的資格了!

  對于報檢公司失誤造成的這起訴訟,上海局認為,中電公司完全可以追究報檢公司的責任。而作為專業生產手機的廠家,經常進行貨物進口的業務,中電公司應該很清楚相關的程序。上海局據此認為,中電公司的行為有主觀上故意逃避檢驗的嫌疑。

  (本報上海3月2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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