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電通信遭遇天價罰單 從行政復議到兩次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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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5日 11:26 經濟觀察報 | ||||||||||
未經檢驗就擅自加工裝配進口散件,中電通信遭到處罰后卻表示不服 近半年來,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一直努力的“討回公道”,如果敗訴,中電通信將繳納超過千萬元的罰款,但如果贏了,行政處罰決定將取消。 2003年8月22日,上海浦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開出一張金額高達150.46萬元的罰單,
中電通信在不服處罰的復議和訴訟中,一直未交付罰金,由于浦東出入境鏡檢驗檢疫向該公司開出的行政處罰附帶每天追加3%、即4.5萬元的加處罰款,如果二審敗訴,中電通信要額外加處900多萬加處罰款。 遭遇天價罰單 中電通信的注冊地北京,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也是中國少數幾家同時擁有CDMA和GSM手機牌照的公司之一,2002年,中電通信手機產銷達到120萬臺,產值16億,在國內手機生產廠商中名列前茅。 2003年1月25日,中電通信從韓國進口的兩批共計3.57萬臺、價值392.7萬美元的手機散件空運至上海,貨物目的地是中電通信設在上海的組裝工廠。1月28日,中電通信委托中外運空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向上海國際機場檢驗檢疫局申請檢驗,該公司填寫的《報檢單》上顯示,“入境口岸”為上海,貨物存放地為的“華東”,而“目的地”一欄卻填成了中電通信的注冊地的“北京市海淀區”。 中外運空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華東公司事后給出的解釋是,報關單上的目的地是根據經營單位及收貨單位的地址自動生成的,正是這個失誤導致了一系列的麻煩。 當天,機場檢驗檢疫局按照相關規定,出具了兩份《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將商品檢驗手續準給北京方面,北京局在詢問得知中電公司貨物目的地上海之后,又將檢驗手續轉回上海,經過一番周折,這時已經是2003年3月21日,直到4月15日,浦東進出口檢驗檢疫局接到北京局轉回手續通知中電通信后,中電通信又進行報檢。 浦東局檢驗員當場檢驗時發現,中電通信已經對進口手機散件進行加工裝配,加工完畢的手機約有3.3萬臺,從1月貨物到達上海,到4月等來檢驗員檢驗,時間已經過去了77天。 8月22日,中電通信接到了浦東進出口檢驗檢疫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公司違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將按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從行政復議到兩次上訴 認為自己“太冤了”的中電通信毫不猶豫地向浦東局的主管單位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請行政復議,將進口手機散件沒有及時進行商檢的原因歸結為“北京局和上海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而耽誤了時間”和“非典的影響”等要求撤銷處罰行為。11月20日,上海局下達了行政復議決定書將中電通信列出的理由一一駁回,認定“浦東局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維持處罰。 行政復議決定下達以后,中電通信向浦東新人民法院進行了上訴,該院2004年2月4日的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2003年1月28日中電通信只是進行了貨物申報,而非報檢程,法院還認定浦東局的執法程序以及適用法律恰當,作出了維持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判決。 目前,中電通信已經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上訴,中電通信在上訴材料中除質疑行政復議的程序以外,還提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將報檢定為4月15日,對1月28日報檢的事實只字不提,隱瞞了造成未檢組裝的原因事實,處罰將法定的訴訟期由90天縮水到60天違法,浦東局無權過黃浦江處罰浦西的組裝行為等合法性問題。 這一案件二審開庭的時候尚未確定,但童明友律師認為,此案從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政而不應該以“罰”行政的角度具有典型意義,有意思的是,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方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將這一處罰決定稱為依法行政的典范。 各說各理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法制處處長張明霞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中電通信是一個專業生產手機的廠家,經常進行貨物進口的業務,應該很清楚相關的程序,她認為中電通信的行為有主觀上故意逃避檢驗的嫌疑。 而中電通信方面雖然承認浦東進出口建議檢驗檢疫局認定的“未檢驗就擅自加工裝配使用”的事實,但否認有逃避檢驗的行為,這家公司認為,中電公司1月28日已經委托報檢,之所以造成上述后果,原因在于上海拒絕檢驗和兩地檢驗部門檢驗手續的移轉造成檢驗延遲,該公司迫于市場壓力不得不做出組裝后檢驗的行為。 手機廠家之間近乎白熱化的競爭讓中電通信不敢靜候報檢手續的最終結果,對于更新換代越來越快的手機產品來說,時間是爭奪市場最重要的利器之一,中電通信政府關系總監杜奕說,77天的時間足以讓一款手機超過“保鮮期”,無法預期何時才能完成檢驗的情況下,該公司于1月28開始決定提前進行組裝,即使如此,中電通信仍因延遲時機而蒙受了600萬元左右的損失,中電通信現在還要再面對因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而沒有按期繳納罰款產生的加處罰款的仍在以每天4.5萬的速度遞增。 中電通信聘請的二審代理律師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童明友認為,行政機關加罰行為應該是基于確實必要而行使,否則實際是濫用加罰的權力,企業不服處罰才訴訟,上海局如此設定加罰,實際是為企業行政訴訟設置心理和資金已經說的實質性障礙,法律規定“可以”的行政加罰權本案被濫用。對于這個問題,張明霞的看法不同,她說他們已經提醒過企業要按時繳納罰款,并不影響行政復議和訴訟的進行,如果該行政處罰決定最終被判無效,繳納的罰款會退還給企業。 記者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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