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地下保單”的存在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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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03日 07:22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國際金融報特約作者 貝政明 近幾年來,監管部門一直在關注“地下保單”對境內保險資源蠶食的問題 先哲有一個著名的命題:凡存在的即是合理的。這個“理”并不是通常所理解的道理、情理,實際上它指的是現實存在的事物之所以能存在的客觀依據,而不論在自然和社會
對于“地下保單”又何嘗不是如此。 所謂“地下保單”,指的是在境內銷售境外保險公司的產品(保單)。 根據中國《保險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依照中國的法律,保險產品是沒有進口渠道的,除非境外保險公司按中國有關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境內設立保險公司,然后銷售其產品(保單)。否則,在境內銷售境外保險公司的保單均為違法行為,按照中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保險監管機構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不可謂之不嚴。 但有時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你境內不能銷售,我在境外總可以銷售。現在國門大開,境內外往來頻繁,一些城市居民憑一張身份證就可以往來香港,何況只要把保單的簽署日定格在投保人在港的日期,兩地保險監管機構又能奈我何?又沒有規定內地的居民不能買境外的保險? 可是,放著這么多境內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不買,偏要去買境外保險公司的產品,還可能有違法的嫌疑,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又有提供索賠材料的困難,發生爭議又有訴訟無門或者成本巨大的風險。這一切又所為何來? 原來是境外保單保費低、保障高、品種多、回報高,更有境外保險公司響當當的牌子作后盾,不由得叫那些一部分富起來的內地居民眼睛一亮。而據香港權威人士透露:“在香港40多家壽險公司中,排名前10位的壽險公司均在從事向內地銷售‘地下保單’業務。這些‘地下保單’主要通過香港的保險中介機構或者這些中介機構在內地的分支機構來獲得,這導致珠三角地區保險公司很多保單都流失到了香港,收入受到很大影響。” 近幾年來,監管部門一直在關注“地下保單”對境內保險資源蠶食的問題。打擊“地下保單”也許能收一時之效,但無法根除“地下保單”存在的理由。而拓寬境內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提高資金利用的效率和收益則是更具緊迫性的任務;境內保險公司也亟待提升誠信形象,提高開發新品種的能力,真正做到公平地對待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提高自己的競爭力。 想想還是老人家說的中肯:兩手都要硬! (作者單位: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