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寶等三高管成被告 中行將嚴控高管社交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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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25日 08:15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韓瑞蕓 北京報道 三大案與中行上市 2月19日,中國銀行網站,原中行副董事長劉金寶的照片和簡介被悄然撤去。 2月20日,中國銀行新聞發言人王兆文披露:中國銀行已接到有關部門的通知,劉金寶涉嫌經濟犯罪,司法機關目前正在按照法律程序對其進行審查。根據以上情況,中國銀行董事會做出決定,并經有關方面批準,免去了劉金寶中國銀行副董事長職務。 之前一天,原中國銀行總行干部、中銀香港第一副總裁、中國建設財務(香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梁小庭被提起訴訟。2002年,梁小庭被中紀委“雙規”。2003年,相關案件被移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03年1月24日,梁被逮捕。與傳聞中梁小庭涉嫌受賄及洗錢不同的是,此次檢察院指控的只是受賄罪。 檢察院認為,梁于1993年1月至1994年3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香港友協貿易有限公司、潭江置業有限公司董事許超凡申請融資認購股票提供幫助,先后四次收受巨額賄賂共計294.97萬港元。雖然案發后,贓款全被追繳,但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本案中重金行賄者系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許因涉及40億元資金盜竊案,早年經由香港潛逃出境。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梁小庭是否為許超凡提供特別幫助,是公司還是許超凡個人認購股票,梁小庭行為是否危害巨大、情節嚴重等問題進行了辯論。法庭將擇日宣判。 但劉、梁二人都不是第一個走上被告席的原中國銀行高管。 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案結,以受賄罪判處曾任中國銀行董事長、行長的中國建設銀行原行長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法院審理認為,1993年至2001年間,王雪冰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15萬余元。今年1月,王雪冰的上訴被高院駁回。 短短兩個月間,中國銀行三案迭出。不過,中行信譽受打擊程度并不如人們預想的那樣嚴重,其上市進程反而更趨明朗。 劉、梁兩案被公開前的2月15日,中銀集團重組上市辦公室總經理朱民公開表態,做出四個“絕不”承諾。朱民此舉意味著中國銀行的上市計劃正式啟動。 顯然,中行并未將這三大案件當作其上市的絆腳石。早在今年1月底,中行行長肖鋼就曾公開表示,中行計劃在2005年整體上市。 中國證監會要求,準上市公司在三年內應無重大違規案件發生,而香港交易所對此并無明確規定。此外,王、劉、梁三樁案件到底是屬于個人違規還是公司違規,亦尚有待界定。 嚴控社交圈 對于劉金寶案進入司法程序原因的猜測,有媒體稱,中銀香港的調查結果顯示,劉金寶與周正毅案無關,但在他擔任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行長期間,曾給另一家地產商違規貸款;并且,他本人也有一些無法解釋來源的私人財產。 分析認為,違規貸款等金融案件的發生,乃至早已被人們視為猛虎的“擔保圈”、“關聯交易”,事實上都與當事人的“社交圈”有關,只不過一直沒有一種很有效的方法對商業銀行高管的“社交圈”進行監督。 中國銀行對此曾有嘗試。 王雪冰、劉金寶案件發生后,去年11月,中國銀行總行黨委曾針對總行各部門總經理室班子成員、駐外機構外派的領導班子成員專門下發文件——《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教育監督的若干要求和措施》(下稱《措施》),要求將各單位“一把手”的“朋友圈”、“社交圈”納入監督范圍。 《措施》除重申要加強學習和教育外,還結合銀行崗位的特殊性,特別規定了幾大禁區: 銀行高層管理人員不準擅自決定本單位大額資金運作、重大改革決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 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不得指使提拔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 不準利用中國銀行的商業秘密、業務渠道從事個人謀利活動,或將其提供、泄露給他人及其他企業; 不準外派到海外機構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為其配偶、子女辦理所在國長期居留證、香港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等等。 文件強調,銀行高管要與接觸多的部下保持距離;要與基建、裝修、采購等項目保持距離,保留自己監督他人的權力。 《措施》還對該行的高層管理人員實行了全方位的監督管理。不僅要求加強對“一把手”八小時以內管理監督,對高管人員八小時以外的活動也做了明確規定。不僅把高管人員的“朋友圈”、“社交圈”納入監督的視野,對外派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收入、公務消費、異地休假旅游、婚姻狀況、密切的社會關系、上繳禮品等,亦實行嚴格的請示報告和登記制度。這些管理和檢查同時適用于高管人員的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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