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轉基因案陷入標準之爭 產品原產地又生枝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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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1月19日 09:22 京華時報 | ||
作者:胡笑紅 昨天下午,上海消費者朱燕翎起訴上海雀巢公司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雙方圍繞雀巢產品是否有轉基因成分進行了激烈爭論。由于在轉基因檢測方面,目前國內尚無統一的標準,因此雙方爭論的焦點就在于“檢測應適用哪部標準,是否需要標識等問題”,而在庭審的過程中,原告方律師還意外發現雀巢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對中國消費者 兩次檢測結果相反 1月7日,以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為由將瑞士雀巢公司及上海雀巢告上法庭的上海消費者朱燕翎,在上海召開的消費者權益與轉基因食品安全研討會上,向記者說:“雀巢是個令人尊敬的公司,可是在轉基因食品一事上,它卻讓我們一再失望! 這位母親去年3月27日為自己的孩子購買了一種名為“雀巢巧伴伴”的巧克力產品,但她很快在網上發現,這種產品中含有轉基因成分。盡管在轉基因產品是否有害的問題上一直存在爭論,但朱燕翎認為,雀巢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欺騙了她和她的孩子。而在歐洲,包括雀巢在內的許多公司已經承諾,食品當中不使用轉基因成分。而含轉基因成分的食品,則都必須進行標識。于是,朱以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為由,將瑞士雀巢公司及上海雀巢告上法庭。2003年6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提審本案。之后考慮到涉外訴訟送達程序煩瑣,送達時間長,涉外案件無審理期限規定等原因,2003年7月朱燕翎撤回對瑞士雀巢公司的訴訟。 2003年8月6日,上海二中院委托上海農科院檢測,8月11日,農科院檢測出含轉基因成分,檢測依據是國際上較先進的《巢式PCR方法》。 但雀巢方一直認為自己的產品是不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隨后,雀巢委托中國農科院、國家質檢總局、中國農大等數家具有轉基因食品檢測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所得的結論都是不含轉基因,因此,雀巢向上海二中院提出復檢的要求。12月17日,復檢結果顯示,雀巢巧伴伴產品未檢出轉基因成分。 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 法庭上,原告方代理律師吳先生認為,根據不同的檢測方法得出不同的鑒定結果這是很正常的事,這就類似于通過普通顯微鏡檢測不出的微粒通過電子顯微鏡就完全可能被檢測出來一樣。8月份的檢測報告是根據國際上較先進的、更科學的檢測標準———巢式PCR檢測方法檢測出來的,復檢報告是根據農業部發布的行業推薦標準———《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檢測大豆定性PCR方法》檢測得出結論。吳儀在2001年10月國家標準委的成立大會上曾提出,要求使我國各級標準更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提倡適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吳律師認為應該適用比農業部的檢測標準更先進的、更科學的檢測標準———巢式PCR檢測方法。 吳律師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還表示,上海市雀巢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2日向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重新鑒定申請書》中提出上海市農科院檢測方法不當,雀巢公司認為本案所涉“雀巢巧伴伴”并非“大豆及其制品”,而是一種含有多種配料成分的產品,故不應該適用農業部的《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檢測大豆定性PCR方法》進行檢測。 而上海市農科院于2003年12月的復檢報告正是根據上海雀巢有限公司認為檢測方法不當的《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檢測大豆定性PCR方法》進行復檢的,被告上海雀巢有限公司既然對復檢的檢測方法不予認可,如果現在又以這樣一份依照不被認可的檢測方法得出的復檢報告來證明雀巢巧伴伴不含有轉基因成分,豈不是自相矛盾? 是食品還是農產品 據了解,轉基因檢測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在檢測方面,目前國內仍無統一的標準,而這也正是此案件爭論的焦點。 2002年3月,國務院頒布《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條例》中,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定義是轉基因農產品和其直接加工品,同時要求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大豆種子等5類產品必須進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根據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的了確認,雀巢產品不在此列。雀巢中國公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因此雀巢產品也不存在必須標識的問題。 然而,吳律師認為,雀巢巧伴伴是一種食品,被告自身也不認為雀巢巧伴伴是一種大豆制品,所以應適用衛生部的規章,而不適用農業部的規章,因此檢測方法即使需要適用行業標準,也應該適用國家質檢總局的《食品中轉基因植物成分定性PCR檢測方法》。 據了解,庭審中,雀巢一直闡述自己的產品根據復檢報告是不含有轉基因成分的,因此也不存在標識的問題。 產品產地又生枝節 在法庭上,原告吳律師還意外發現另一個他們認為“雀巢完全欺詐中國消費者”的證據,吳律師在雙方互換的證據材料中發現,雀巢巧伴伴是上海雀巢有限公司直接從巴西進口而分裝的,雀巢巧伴伴是進口產品,而不是由其制造的產品,但雀巢公司在其產品的外包裝上卻標明是由上海雀巢有限公司制造。 吳律師認為,《食品標簽通用標準》作為我國國家標準,是一個強制性標準,其5.4條規定必須標注的內容中就包含了必須標明食品制造、包裝、分裝或銷售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可見制造和分裝是不一樣的,雀巢公司應當在產品中標明是分裝,這是國家的強制性標準。5.4條第2款還規定:進口產品必須標明原產國、地區等,而雀巢公司對進口分裝的事實根本沒有進行標注說明,反而聲稱該產品系其制造,該行為已經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 盡管最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在法官的主持下可以接受庭外調解,但雀巢表示不同意。據了解,春節后一審判決結果才會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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