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家中央企業責任書簽畢 明年9月將完成核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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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27日 15:33 《財經時報》 | ||
國資委副主任李毅中接受《財經時報》采訪:出資人的工作重點除了繼續派出監事會,還會統一聘任中介機構審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 本報記者楊眉 國資委與27家中央企業負責人本月中旬簽署“2004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后,國資委 國資委副主任李毅中對《財經時報》說,搞好央企負責人業績考核,還有很多配套工作,包括“加強財務管理、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搞好清產核資”等。 李毅中介紹,據部分央企監事會報告反映,有些企業的利潤是“調賬處理”的結果。對此,作為出資人,國資委下一步工作重點,除了向企業繼續派出監事會,還會“統一聘任中介機構,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審計”。 業績考核是“網” “業績考核就像一張網,只要這張網拉起來,央企的許多問題就會浮上水面。” 《中央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辦法》(簡稱《辦法》)起草人之一、國內知名業績考核專家巨建國對《財經時報》說:“對比國企和外企,過去我們一直搞不懂到底缺什么——說缺管理,每年花幾十億元對企業經理進行管理培訓;說缺質量保證,全面推行ISO質量認證;說缺法人治理結構,下大力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多少年來幾乎缺什么補什么。從形式上看好像什么都有了,可一比管理水平、經濟效率,還是落后,甚至出現了新的問題。比如,強調法人治理結構、擴大法人自主權,卻帶來了國企老總上演失蹤案、國企新窟窿等等。” “從本質上講,我們缺少的是由出資人自己制定并由出資人執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經營業績考核體系”;“這種業績考核體系是改變國企內部動力和責任機制的一種‘食補’的創新機理。即將企業負責人的責、權、利鉤稽嵌套,解決了他們想干、愿干的動力機制”。 他認為,對待國企以前總是站在企業特別是企業家的角度看問題,這一次,則是站在出資人的角度考核企業和企業家。 目中無人與不識好歹 巨建國認為,建立業績考核體系,至少能從幾個方面解決國企的“老毛病”。 首先是解決國企“目中無人”。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出資人長期不到位和政府的嬌生慣養。前者指沒有業績考核做監管,國企負責人只剩法律監管最后一道防線;加上政府的嬌生慣養,國企基本是依靠壟斷“帝位”得以生存。“就像食草動物,低頭啃地上一動不動的青草、抬頭咀嚼唾手可得的樹葉一樣,他們養成了許多臭毛病——盈利模式靠加價,增長方式靠貸款,發展方向靠政策”。 其次是解決國企“不識好歹”。這一現象集中體現在留不住人才缺少業務骨干、企業素質低下。“是否有勞模,是否有院士,是否有末位淘汰制,都不能成為企業素質高低的標志。最優和最差這兩部分員工僅占職工總數的5%,其余95%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才是決定企業成敗的關鍵,更是保證負責人業績能否實現的主要力量”。 “業績考核就像一條跑道,不同的企業就像不同的汽車,經營業績就是他們的馬力和品牌。”巨建國說,“幾年下來,是寶馬還是奔馳,是奧迪還是拖拉機,就會清晰可見。而現在沒有跑道,各種車輛擁擠在一起,分不出誰好誰歹,甚至拖拉機還會因不遵守交規而跑在前面。” 統一“度量衡” 關于企業清產核資問題,李毅中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說,國資委早已作出部署,要求所有央企從2003年9月到2004年9月完成清產核資工作。“企業形成不良資產,有的是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有的是改革中沒有經驗、決策失誤、經營不善造成的,有的是違紀違法造成的。要通過清產核資分清責任;通過審核,依法依規,該核銷的核銷、該消化的消化,甩掉歷史包袱輕裝上陣。” “加強財務管理和清產核資,是國資委為業績考核順利開展提供統一的考核工具和手段,即首先解決企業間的‘度量衡’統一的問題。”巨建國向《財經時報》解釋說。 例如,“責任書”中的考核指標包括利潤、成本、凈資產收益率等,不同的統計和成本核算方法,會讓同樣的經營狀況變出不同指標。統一會計制度是有效的業績考核的前提。“財政部早就有了統一的會計制度,只不過企業一直不愿采用,我們又無法強制他們采用。”巨建國說。 傳統的財務制度分為“企業單位財務制度”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新的財務制度則統稱為“公司財務制度”。國資委業績考核司在編制《辦法》時,咨詢了國內外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如畢博、德恒等,目的是在財務、法律等方面實現文本、內容和標準的統一。 責任書是否等同合同 “不少人對簽署責任書不以為意,認為是換湯不換藥,懷疑國資委是否在走過場——其實,這次國資委是既換湯又換藥。”巨建國說。 2004年度央企經營業績責任書共8條,包括經營業績考核、考核期、考核內容、考核與獎懲及各方權責等。按國資委業績考核司人士說法:“責任書是國資委(作為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特設機構)與央企負責人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不同于行政機構的單方命令,是國資委依法考核的詮釋。” 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如法國,政府與國有企業之間通常采用合同制的方式,實現政府作為出資人的管理權和收益權。“從法律意義講,國資委與央企之間的責任書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建立在雙方平等的地位基礎上,而責任書存在著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對等。”行政學專家毛壽龍教授分析,“責任書的最大進步,是將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以法律責任的形式明確下來。” 據國資委人士介紹,責任書起草之初,曾考慮命名為“業績合同”,但征求多方意見后最終以“責任書”形式出現。因為“合同”一詞不足以體現國資委與央企負責人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但是,“無論‘業績合同’還是‘責任書’,名稱的差異不代表他們實質上存在差異”。 “獎懲”是難點 毛壽龍認為,責任書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國資委盡管是出資人代表,但性質仍屬政府的權力機構。在獎懲的可操作性上,“最大的問題是國家沒辦法退出,單純的撤職又有動機不純的嫌疑”。 他分析,責任書規定,根據企業盈虧進行物質化和量化的獎懲,可企業對盈虧的原因解釋難免令評判失去標準。如行業原因、政策原因,這些“客觀原因”又無法一一體現在責任書中,所以一旦涉及撤職的懲罰,又面臨“動機說不清”的困境。 “國資委是出資人,但與一般的市場中的出資人不同。后者是否退出、是否更換經營者,只需以賺還是虧為標準,而不必考慮原因。因此,國資委作為甲方的責任書,應該只是個過渡工具,股份制才是最終方向。”毛壽龍說。 “其實股份制與業績考核并不矛盾。”巨建國說,“即使完成股份制,國家作為大股東,依然可以采取業績考核。” 國資委人士另外透露說:“年度責任書簽署后,2004年年中還將簽署任期責任書。企業負責人自己認可的任期之內規劃指標,也將成為國資委對他考核的基礎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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