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保險糾紛征求意見 自殺不一定遭拒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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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12日 09:26 信息時報 | ||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有交費寬限期的,保險人對在寬限期間內發(fā)生的承保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未告知的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 ●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由保險人對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及時”一般為三十日,確有困難的除外 本報訊(記者梁暉茹)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了《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了保險糾紛司法解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方面的利益。以往爭議最多的未告知能否拒賠、理賠時間要多久終于有了明確的說法。 不交費承擔違約責任 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約定有交費寬限期的,保險人對在寬限期間內發(fā)生的承保損失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人因以上情形承擔保險責任時,可以從保險賠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險費及相應的利息。 投保人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成立后,未按照約定交納全部或者部分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人開始承擔責任時至合同解除前期間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未告知”不一定拒賠 廣州市民周小姐在購買意外醫(yī)療保險后摔傷,但是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她在填寫保單時隱瞞了過去曾入院的記錄。周小姐十分不解,以前她入院是治療一種先天疾病,和摔傷毫不相干。 在這次征求意見稿中,對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意見稿中規(guī)定:如果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項引起,可以認定該未告知的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嚴重影響”,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保險責任。 “未說明”難免其責 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保險人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時,應當以普通人能夠理解的程度為限,但可以根據(jù)投保人的投保經(jīng)驗作不同程度的解釋。 保險法第十八條中規(guī)定的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這里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由保險人對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而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 理賠有具體時間要求 理賠是保險的賠償處理。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中的“及時”一般為三十日,確有困難的除外。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這里所規(guī)定的“二年”、“五年”為訴訟時效期間。 離婚想續(xù)保法院支持 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夫妻中一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親屬為受益人的,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一半的補償。一方為投保人,對方或其親屬為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方繼續(xù)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請求,但該方當事人應當給予投保人相當于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一半的補償。保險合同以子女為受益人的,夫妻離婚后,作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對方有權提出繼續(xù)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須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該要求。 自殺不一定遭拒賠 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自殺后,保險人不得依據(jù)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拒絕給付保險金。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被保險人自殺的,不適用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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