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險業驚曝違規內幕 工商局開出129張罰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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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10日 08:42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陳懇 杭州、上海報道 豐收背后并不都是甜蜜。 今年1到10月,浙江省保費收入超過217億元,同比增長25.36%。但與此同時,各家保險公司“收獲”的129張罰單,卻是其揮之不去的陰影。 11月17日,浙江省工商局向國家工商總局提交了一份《關于壟斷性行業限制競爭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稱,2003年8~10月,該局針對保險、煙草、殯葬、供電、供水、供氣等壟斷性行業的限制競爭行為,立案查處了189起案件,罰款1080萬元。 其中,保險行業分外突出,被處罰129起。涉案最多的杭州、臺州、紹興和嘉興四市,分別被查處了18起、32起、27起和23起,剩余7個市(浙江省下轄11個市)也無一幸免(見附表)。 違規手段一:強制保險 浙江省工商局經檢處的負責人稱,保險行業涉嫌限制競爭的行為主要包括“強制保險、商業賄賂和無證照經營”。 浙江省工商局經檢處的知情人士表示,保險公司本身并不能實施強制保險,但是它們往往能夠假手擁有特殊優勢的單位達到這一目的。 2002年3月3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舟山分公司以支付保費收入8%的手續費為條件,和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另案處理)簽訂了《保險代理合同書》。其后,從2002年4月1日起,到2003年5月16日被舟山工商定海分局查獲時為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利用其特殊身份,指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戶在辦理公積金貸款過程中,購買人保公司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 舟山市工商局定海分局對該強制保險案件的調查表明,在短短1年多的“合作”時間里,人保通過管理中心實現了256282.2元保費收入,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則分享了12369.28元(另外8133.3元尚未支付)手續費收入。 在浙江衢州江山市,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江山支公司還通過當地鄉鎮的土地管理員,強制推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據江山市工商局夏德成副局長介紹,當地土地管理員對前去辦理建房許可證的居民,按照每平方米收保險費1元的標準,搭售中國人壽的意外保險。而一般當地居民建房都超過200平方米。 違規手段二:商業賄賂 與強制保險相伴相生的還有商業賄賂,而據前述浙江省工商局經檢處人士介紹,后一類案件遠較前者為多。 在浙江,機動車輛保險是涉嫌商業賄賂的重災區。由于車險收入大多占據財險公司保費收入的半壁江山——據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統計,2003年1~10月,浙江省財險收入59億多元,其中車險超過35億元,占60%——因此,對于車險業務的爭奪,往往成為保險公司業務競爭的重頭戲之一。 然而,在掌握客戶資源的汽車經銷商那里,這樣的競爭往往簡化為保險公司手續費的比拼。 按照財政部1999年1月1日通過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代理手續費支付總額最高不得突破實收保費的8%”。對于超過8%的手續費,浙江工商部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認定其屬于“商業賄賂”。 但是,在車險業務上,保險公司突破8%限制的情況屢見不鮮。 根據上虞市工商局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03年1~7月,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委托上虞市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上虞市元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上虞市匯通汽車有限公司(均另案處理)等開展車險代理業務,支付的手續費均超過8%,最高達到40%。 太保的同城兄弟——人保上虞分公司——也不遑多讓,該公司從2002年到2003年8月12日期間,向車商支付的手續費最高達35%。 同樣的現象還出現在浙江其他地區。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諸暨營銷服務部,從2002年12月到2003年3月,分別以12%和18%不同比例向車商支付代理手續費。而當地太保財險諸暨支公司,在2002年6月至12月期間,向不同車商支付的手續費比例亦高達10%、33%和40%。 有浙江保險業知情人透露,手續費的比拼加上賠付的增加,導致浙江多家公司的車險業務都出現虧損。據浙江(5、保險???)行業協會統計,2003年1~8月,浙江省車險的綜合賠付率為60.50%,其中人保為66.04%,太保財險為60.08%,平保財險為79.22%。而業內一般估計的盈虧平衡賠付率為60%~65%。 除了超標支付手續費外,工商部門對保險公司的檢查還暴露了問題的另一面:支付方式違規。 根據《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不得以直接沖減保費或現金方式向保險兼業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續費”。但是,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6日間,代理人保和太保上虞公司車險業務的上虞市元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仍然通過現金倒扣、不進法定財務帳的形式暗中獲得手續費返回。與之相應,太保將部分支付的代理費用作為未收保費,記入“應收保費”科目,做掛帳處理。同城的人保則通過本公司業務員業務獎勵的名義,對超標手續費進行做帳。 違規手段三:無證照經營 這還不是最“出格”的情況。 杭州市工商局提供的處罰決定書顯示,2003年2月至2003年4月,大眾保險杭州分公司采用假借投保人退保的形式,套取“退保費”201377.70元,并利用杭州萬馬貨運代理部帳戶轉帳從中提取現金150000元,帳外支付105463.71元給為其代理保險業務,但無合法保險經營資格的李某、張某、羅某等人,以及投保人浙江四通汽車有限公司、浙江省電力局中心調度所等單位。 最終,大眾保險杭州分公司被工商部門以“商業賄賂”名義處以3萬元罰款。 這一案件還牽扯出另一個問題:無證照經營。浙江省工商局在檢查中發現,類似此種不具備兼業代理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或者沒有獲得兼業代理資格卻開展保險銷售業務的情況,并不少見。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然而,保險公司恰恰樂意與某些優勢部門聯姻。 譬如,1999年7月10日,中國人壽杭州市分公司與不具有保險代理資格的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兒童醫院簽訂代理保險協議,從2002年至2003年4月,后者共為前者賺取保費111900元。 另外,2002年,杭州工商局拱墅分局調查浙江康達汽車工貿公司中發現,盡管該公司已經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車險業務,并且最長已超過兩年,但是該公司居然沒有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而康達的陷落,幾乎讓當時所有在杭州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公司都卷入是非漩渦。最后,該案開出了至少5張罰單,累計罰款超過36萬元。 保險公司回應與監管爭議 實際上,129張罰單并不是問題的全部。 “僅下城區就有5件案件可以下行政處罰決定書,不過,目前針對保險公司的查處和處罰工作已暫時停止。”杭州市工商局經檢處的負責人稱。該負責人私下透露,“(工商)總局已經準備撤出來,今年省局向總局提交的工作總結中,關于保險公司查處的內容被刪去了,明年的工作計劃中可能不會包括對保險行業的監管。” 但即便如此,保險公司也已對工商查處提出了質疑。一個質疑是,支付超過8%的手續費是否應該被認定為商業賄賂。保險公司堅稱:財政部的8%手續費的規定不是針對某一險種,更不是針對單筆交易,而是針對全部的手續費支出。 對此,杭州保監辦作出回應。11月5日,杭州保監辦向各保險公司省級(一級)分公司和各保險行業協會下發了《關于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該通知規定,“各保險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業務經營情況確定某一險種、某一條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續費支出標準。” 換言之,只要總的手續費不超過保費收入的8%,都是允許的。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調節不同險種之間的手續費標準,實現整體手續費率的不違規。 但浙江省工商局經檢處負責人質疑說:“如果這樣,那么對保險公司的手續費將沒有監管。即使要管,一年也只能查一次,每次還只能查上年的手續費總量。該通知不具備合理性。” 在保險業內,對手續費監管也有不同的聲音。有鄰近省份保險行業協會的負責人稱,該省車險自律公約仍然堅持車險手續費率不超過8%的規定。某中部地區保監辦綜合處處長則認為,手續費仍要監管,“不過要注意監管的度和方式”。 而對于不監管手續費可能導致惡性競爭的問題,11月25日,杭州保監辦回復記者稱:“防止惡性競爭的相關規定仍然在制定中。” 保險公司的另一個質疑,是工商部門是否有權監管保險公司(參見本報2003年9月15日《保險公司不當經營監管權三年難斷》)。其主要依據是,根據保監會的“三定”方案,只有保監會才能監管保險公司。 對監管權的分歧,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周仲飛教授認為,主要是“法規不健全造成”。他認為,保監會不能依靠國務院“三定”方案就排除工商局的監管權,因為“工商局的這個權力是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的”。而且,拋開監管權限的爭論,對于保險公司存在的違規行為,不管是誰,都是應該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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