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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埋下的炸彈 上海百事2.23億元股權之爭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0月15日 09:58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丁琳 高改芳 上海報道

  一顆10年前埋在百事可樂里的炸彈正咝咝冒煙,一旦引爆,它的威力足以將上海百事、武漢百事和南京百事的股權結構“炸”得面目全非。百事可樂的合資案一直綿綿不絕。這一次呈現的是3個百事公司混沌血緣。10月14日上午,上海百事可樂公司總經理陳秋芳坐在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原告席上——如果勝訴,陳秋芳與其姐姐、姐夫將成為上海百事的第
二大股東,并擁有武漢百事可樂公司19%股權、南京百事可樂公司38%股權和巨額資金,因此,這場訴訟吸引來眾多關注的眼球——旁聽席上座無虛席,以致不得不加座。

  由于此案事關美國百事可樂在中國合資公司的股權,美國百事可樂公司也專門派人前往法院旁聽。

  作為原告,陳秋芳及其姐姐、姐夫訴請返還中美合資的上海百事可樂公司股權、武漢百事可樂公司股權、南京百事可樂公司價值2.23億人民幣的股權。

  而案件的被告上海市大型國有控股企業上海閔行聯合發展公司(以下簡稱閔聯公司),是上海百事可樂公司的中方大股東。

  實際上,之前此案已經靜悄悄地進行了2年半的時間,歷經上海高院一審陳秋芳姐妹敗訴,陳秋芳姐妹不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后,案件被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理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上海高院進行重新審理。緣起

  上海百事的出身竟是如此的不明不白。案件的源頭始于成立于1984年10月成立的益康礦泉水公司——將近二十年的輾轉變遷,使這項投資顯得撲朔迷離。

  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此案的民事判決書((2001)滬高經初字第5號)中,對益康公司做了以下描述和認定:工商登記為集體所有制,注冊資金45萬元的益康礦泉水公司,從事礦泉水裝置的研制和礦泉飲料的生產。1985年10月,于興國(陳秋芳的姐夫)被任命為總經理。

  1987年,益康公司的主管部門變成北方公司。隨后,北方公司委托其上海分公司對益康礦泉水公司行使其主管部門的部分職能。

  1989年2月,美國百事集團公司與益康公司、上海煙糖公司及閔聯公司合資的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注冊成立,其中益康公司投資1138.73萬元。

  1990年,上海市清理整頓公司和查處單位投機倒把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益康公司進行調查,發現益康公司存在偷漏稅款等一系列嚴重問題,上海市工商局、財政局也對其資金來源、企業性質等作了調查,查明益康公司登記時投資沒有到位,企業初創時期的資金來源是當初另一方款投入的10萬元和無息貸款180萬元。

  1992年5月,北方公司與閔聯公司簽訂“交接協議”,約定益康公司由北方移交給閔聯公司,益康公司的人員和債權、債務均由閔聯公司負責處理,閔聯公司支付北方公司在益康公司的投資款10萬元和在益康公司百事可樂項目的用款65萬元。同年6月,益康公司被北方公司注銷,原股權轉讓人益康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盡管益康公司曾就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海靜安區工商局的以上行政行為,但在1993年11月,該訴訟請求被終審裁定駁回。

  1994年,閔聯公司將其持有的上海百事公司股份中25%的股權轉讓給美國百事,剩余股份為38%。

  1998年11月,閔聯公司、上海煙糖公司按原出資比例設立南京百事可樂公司,并由上海百事直接劃款給南京百事。1999年,武漢百事可樂公司成立,其中上海百事與香港冠譽公司各占50%股權。

  顯然,上海百事正變得越來越“值錢”。但這時,一件讓閔聯公司大吃一驚的事情發生了。核心利益:2.23億元的“大雪球”

  2001年9月26日,于興國、陳芝芳(陳秋芳姐姐)、陳秋芳一紙訴狀將閔聯公司送上了法庭,理由是,益康公司成立初期,由于注冊資金沒有完全到位,三原告投入價值人民幣14萬元的5臺礦泉水裝置的樣機和人民幣3.25萬元現金,合計投入原始資本人民幣17.25萬元。而由于益康公司1992年的主管機構的變更,三原告在益康公司的原始投資以及應當擁有的上海百事可樂的股權被閔聯侵吞。

  而陳秋芳3人請求閔聯公司返還益康公司的權益,具體包括:1、因益康公司擁有上海百事63%的股權,益康公司在1993至1994年間應得上海百事的股權收益人民幣1977.3萬元,扣除閔聯公司為益康還款人民幣800萬元及承擔利息約人民幣200萬元,故閔聯公司應歸還三原告人民幣977.3萬元;2、1994年上海百事由合作經營轉為合資經營,中方轉讓部分股權給美方,按益康公司占中方投資的比例,益康公司應得425.6萬美元的轉讓款,折合人民幣3523.968萬元,該筆款項閔聯公司應返還原告;3、上述股權轉讓行為,益康公司實際占有的上海百事股份比例由原先的63.08%降至38%,閔聯公司應返還原告上海百事的38%的股權;4、因1998年11月,除益康公司外的原上海百事出資人,按原出資比例協議設立南京百事,并由上海百事直接劃款給南京百事,故閔聯公司應返還原告南京百事38%的股權;5、1999年上海百事向武漢百事再投資,按照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的投資比例,閔聯公司應返還原告武漢百事50%股權中的38%的股權。

  17.25萬人民幣,因此而被滾成了2.23億的“大雪球”。

  事實上,在2001年提起訴訟之前,陳秋芳3人已經就以上問題同閔聯公司交涉了3年——3年前,他們拿到了關于此案一個最大支撐點。

  1998年9月,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根據上海民建會經濟技術咨詢中心的申請,作出《關于對原上海益康礦泉水公司產權性質界定的批復》,認為益康公司原注冊資本45萬元沒有完全到位,實際投入益康公司的資金為海軍裝備技術部的10萬元和陳芝芳、于興國、陳秋芳等人自費制作的樣機價值14萬元和其他單位支付的服務費3.25萬元。因當初投入的10萬元已由北方公司出資歸還,故原投資方已收回投資;后北方公司又與益康公司協商,收回投資。據此,根據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依據有償和協商的原則,原上海益康礦泉水公司的原始注冊資本金應歸陳芝芳、于興國、陳秋芳等集體所有。批復認定,“益康公司的初始資金是原告自籌資金組裝的5臺JSK-II型礦化凈化水裝置價值14萬元加現金3.25萬共17.25萬元”。

  2001年11月底,上海市國資辦產權處有關負責人也就此事特別指出,盡管益康公司已經被注銷,但其在工商資料上一直是集體性質,可閔聯公司占有益康的基礎是把益康當成國有資產。于是此后,陳秋芳3人開始要求閔聯公司返還其在益康公司的權益,但被閔聯公司予以拒絕。

  在閔聯公司看來,陳秋芳3人的要求簡直有點“不可思議”:由于政府的行政安排,1992年閔聯公司最終以民事財產交易的方式受讓益康公司資產包括本案股權,但沒有接收益康公司。而且在1992年有關益康對上海百事可樂公司股權的轉讓,也是由益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將百事可樂股權轉讓給閔聯公司,并經益康公司資產所有人北方工業公司同意。“雙方意思表示是真實一致的!

  讓閔聯公司感到委屈的還有,當初益康公司處于資不抵債的負資產境況,并因拖欠巨額債款被債權人追索——益康公司相應股權的注冊資金原值為932萬人民幣(資產),轉讓時負債卻已經達到1453萬人民幣。而閔聯公司受讓益康公司資產和百事可樂公司股權的代價是:歸還北方公司投資、借款和代益康公司承擔全部對外債務。

  閔聯公司在法庭上稱:原告利用時間變化、人事變遷和益康公司原始投資人的轉讓退出,故意隱瞞原投資方在益康公司成立前已經投資試制JSK500和JSK-II裝置,并聘用原告陳芝芳主持研制的重大事實,將原投資方投資研制的JSK裝置稱為自籌資金組裝,企圖鯨吞2.23億巨額國有資產。該公司稱,根據本案的事實和原有證據及本次重審新發現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在益康公司投資是虛假的,閔聯公司受讓益康公司資產及百事可樂公司股權合法有效,早已履行完畢;而原告也早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同時,被告方對國資辦1998年批復的合法性強烈質疑,表示本案證據足以證明國資辦批復沒有事實依據。3家百事可樂的血管到底是流著誰的DNA?劍拔弩張

  種種跡象表明,圍繞這2億多資產展開的爭執,眼下已經到了劍拔弩張的地步。

  而在14日中午休庭時,陳秋芳向媒體表示,在本案審結前她不會接受任何有關采訪。她估計,“至少得等1年可能才有結果出來。”

  對此,有關人士認為,此案是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案件,一審雖然判決陳秋芳敗訴,但是一審的理由或結論顯然沒有獲得最高法院的認可,發回重審顯然對陳秋芳是一個有利的結果。而且,陳秋芳作為上海商界的精英,應該對投資、股權等經濟行為的性質和結果有更加豐富的經驗和判斷力,“上海市國資辦的文件實際是陳秋芳最有利的支撐,而當代表國有資產的國資辦在這種事件中的傾向可能支持私人一方的陳秋芳姐妹時,應該有合理的原因并在謹慎的判斷后才可能為私人出具支持證據。”

  百事也很緊張。在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美國百事可樂公司曾數次向最高法院正式發函,對于中國法院在與美國百事可樂公司有密切關系的股權交易轉讓10年后,再審理交易早已完成的百事可樂股權的歸屬權表示重大不解和嚴重關注,并對有關方面在不支持原告請求的情況下,將高額國家資產給予個人感到疑惑,表示高度關注涉及百事可樂公司重大利益的本案。

  2003年10月3日,美國百事可樂公司在致上海高院,抄送閔聯公司的函件中,除表示對于該起涉及美國百事可樂公司重大利益的案件的強烈關注外,也證實原告陳秋芳在當時的上海百事可樂公司董事會上明確同意閔聯公司受讓益康公司轉出的上海百事可樂公司股權,并簽署文件。此案總會水落石出,但為什么百事可樂近年來在中國屢屢與中方代表“反目成仇”,它在中國建合資企業時埋下了什么種子,抑或是在中國市場得勢生出變故?

  被告葛蘭素史克

  本報記者楊磊 成都報道

  一種叫“賀普丁”的乙肝用藥讓很多服用過這種藥的人慌了手腳。兩起乙肝患者死亡事件將葛蘭素史克推向被告席。昔日的輝煌正在變成葛蘭素史克今天的陰影。

  2000年9月16日,四川大學華西醫學中心98級博士生田華(化名)去世;2001年1月20日,38歲的杭州人單玉澤也去世。

  病人家屬發現,在親人去世前的一段時間內,服用了一種名為“賀普丁”(另譯名“拉米夫定”)的國家一類新藥。國內銷售的賀普丁和國外如新西蘭、美國等地的賀普丁在說明書上存在重大差異。新西蘭等地銷售的賀普丁說明書上均明顯注有“致命病例”的風險提示,而在中國的說明書上卻沒有。

  于是,賀普丁的主人、全球最大的藥劑集團葛蘭素史克這陣子有點“緊張”。10月13日,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市場傳媒經理鄭瑋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說,因為四川的死亡病人家屬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最近幾天來,公司接到了數百個咨詢賀普丁安全性的電話”。

  據鄭瑋確認,國內有關賀普丁的訴訟已經上升到4起,分別發生在北京、上海、杭州和四川。當葛蘭素史克在中國市場獲得巨大的成功時,不斷被追問作為企業公民的基本責任。死亡事件

  “在最后離去的那一刻,那眼神讓我一輩子不能忘記。”在接受四川媒體采訪時,田華的哥哥黯然神傷。鑒于弟弟買賀普丁的費用由其提供,同樣身為醫學博士的哥哥無比內疚,“早知道就不拿錢給他了。”

  2000年4月,正在攻讀醫學博士學位的田華因為患上慢性乙肝而四處求醫問藥。2000年5月8日和2000年6月29日,田華買了四盒“賀普丁”服用。

  據其兄介紹,服藥20多天后,田華出現嘔吐、腹瀉等癥狀,之后病情急劇加重。因為該藥中文說明書中有“停止使用本品后,肝炎病情可能加重”的警告,田華不敢停藥。2000年9月2日,田華被緊急轉入住院治療。同月16日,田華被確認死亡。

  其兄在查閱醫學雜志時發現,國外已經有有關服用“賀普丁”造成嚴重不良反應以及病例死亡的公開報道,而亦有國外醫生對公眾就服用“賀普丁”提出安全問題警告。這個發現讓田華家人將其死亡與“賀普丁”聯系起來。

  而正在此時,杭州人單玉澤因類似的經歷死亡。

  據報載,單玉澤在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醫師推薦下于1999年12月1日開始吃賀普丁,服藥3個月后,化驗結果各項指標全部轉陰。此后輾轉了3所醫院,單玉澤最終于2001年1月20日去世。

  單的家人亦從國外文獻發現有關“賀普丁”安全性問題的警示。在其家人從新西蘭購回的“賀普丁”產品中,其說明書上有這樣的文字:該藥品的“臨床效果的完整報告尚未得到,有待進一步研究!薄澳芊裰斡鷤魅拘砸腋位蛑皇强刂撇∏椋瑴p少與肝臟有關聯的一些健康問題仍不得而知!薄扒杏洠罕舅幤穬H供你本人服用,不要給別人服用,即使別人的癥狀與你相同,也不要給他們使用,因為這樣做會害了他們。”

  而在中國的銷售說明和宣傳廣告中,這些帶警示性的語言卻沒有出現。

  相同的服藥背景、相同的致命結局很快讓遠隔千里的兩家死者家屬作出了同樣的選擇:2002年7月3日,田華的家人在成都提起訴訟;在此前后,杭州病人家屬亦提起訴訟。他們認為,葛蘭素史克有意隱瞞風險提示。

  死者家人在訴狀中稱“賀普丁”在中國上市前后,有關服用該藥將出現嚴重不良反應及致人死亡的病例在國內外醫學文獻中已有不少公開報道,國外早已有不少醫生發出警告,葛蘭素公司在歐洲、美國、新西蘭等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該藥時,在說明書及有關宣傳中都有服用該藥可能出現問題的詳盡風險警示;但在中國,該藥品的說明書及宣傳卻是“慢性乙肝治療的首選藥物”、“在各類人群中長期服用的安全性得到肯定”、“患者長期服用該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副作用極少”。因此,該公司嚴重侵犯中國消費患者必需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說明書地域性差別

  成都訴訟于今年9月23日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入司法程序,因為涉及諸多問題,葛蘭素史克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最終獲得法院批準。

  據鄭瑋介紹,目前證據交換程序已經完成。

  外界推測,葛蘭素史克要求不公開審理的一個原因是,在尚未有直接證據證實田華之死確實與服用賀普丁產品有必然聯系之時,因為訴訟的緣故導致更多服用賀普丁的病人對此藥安全性產生質疑,進而不再持續服藥,或許會導致出現病情加重的情況。

  事實上,葛蘭素史克擔憂的狀況已經發生。鄭瑋告訴記者,在媒體對成都訴訟進行報道后,該公司咨詢熱線已經收到部分患者“不再服用賀普丁產品”的反饋。9月28日,該公司就相關訴訟由美國總部發來聲明,稱“有相當一部分焦慮的患者由于擔心而欲自行停止‘賀普丁’治療”,公司表示高度擔憂。

  在這個不到千字的聲明中,葛蘭素史克兩次強調,“任何自行停藥有可能會造成病情的波動危害健康。所有開始服用或停用‘賀普丁’產品都必須在專業醫生的指導下進行。”

  而就涉案情況,該公司聲明指出,“賀普丁”是第一個經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和中國藥品監督管理局(SDA)批準(1998年)的口服抗乙肝病毒藥物,在中國被授予一類新藥證書。通過在中國和世界上的其他國家廣泛的臨床認證,“賀普丁”被證實療效確切,安全性高,便于服用(口服),而且一般病人經濟上可承受。因此自2000年以來,它一直被列在《中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目前賀普丁在全球80多個國家注冊并被廣泛應用。

  葛蘭素史克認為,“事實并非如該病人家屬向媒體敘述的那樣,相反,有充分的證據已證明該病人是長期患有慢性乙肝,并在2000年9月由于重癥肝炎、肝硬化導致上消化道大出血而自然死亡!

  “我們遺憾地發現,根據此案病人家屬的陳述,該病人是未經醫生處方而自行購買賀普丁產品。而且,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該病人曾購買并服用過賀普丁。更令我們感到吃驚的是,經調查發現該病人家屬在該病人治療期間嚴重干擾醫生診斷治療,耽誤病情。我們深信人民法院會根據所有的事實證據對此案做出公正的判決!

  因而,雖然“葛蘭素史克公司對該病人及家屬的遭遇深表遺憾”,但“該死亡與‘賀普丁’無關”。

  對“說明書隱瞞風險提示”之說,鄭瑋強調,作為提供給醫生的重要處方依據,“賀普丁”的說明書是完全根據當時產品原產地——英國——的說明書的內容,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嚴格審定并批準的,是完全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

  鄭瑋表示,葛蘭素史克否認有關說明書內容國外、國內不一致的說法,“核心內容上是一致的,不同地區的說明書部分措辭不一或許和翻譯問題有關!

  就新西蘭產品說明書上相關的風險提示語言,鄭瑋解釋,目前并沒有任何一份完整的臨床研究報告表明,賀普丁產品與服藥患者體內乙肝病毒變異存在必然聯系,而新西蘭等部分地區的情況是“對所有的處方藥來說,都是根據各國國情、法規制定說明書,各國的說明書都不同。處方藥的說明書是針對醫生的,醫生應該會理解!辈煌暾谋O管

  對于乙肝患者來說,現在決定是否繼續服用賀普丁是一個難題:不繼續服用的話,按照葛蘭素史克的說法,非常危險;服用的話,已經有幾起類似的案件進入訴訟。

  一位醫學專家說,當權威的鏈條各環節都有松動的時候,最底端患者的不安就可想而知。

  一份由葛蘭素史克公司臨床應用專家指導小組(9人)出具的《2001年賀普丁臨床應用專家共識》第八條中指出“拉米夫定治療6~9個月以上少部分患者可能出現YMDD變異株,并隨治療時間延長發生率增高,治療1年時約15%!币簿褪钦f,患者在服用賀普丁時,少數會出現變異現象,治療1年時,這個幾率是15%。據記者了解,甚至在醫生內部亦對賀普丁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擁護者認為,就目前的治療表現而言,賀普丁對乙肝病毒的殺傷力是比較顯著的,因而在沒有直接證據證實其會引起病毒變異導致生命危險時,選擇它是無可厚非的;而反對者認為,賀普丁的功能不能否定,但后面暴露出的問題更大,怎么解決?另外,長期服用,根據到底是什么?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醫學專業人士認為,“病人、醫生(醫院)、制藥企業之間是一個圓形,之間的相互信任形成購銷市場鏈;而醫院、制藥企業和監管當局是另一個圓形,之間的相互信息反饋形成藥物安全性監控體系”,但現在的情況是,“購銷市場一直順暢,但安全監控體系卻存在問題。”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安全監管司人士介紹,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1999年5月1日頒布實施的《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獲得《進口藥品注冊證》的國外制藥廠商,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不良反應監察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進口藥品使用中發生的不良反應,包括在國外的不良反應。未按規定報告進口藥品的不良反應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國外制藥廠商負責!198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已經批準生產的藥品,應當組織調查;對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藥品,應當撤消其批準文號。”

  這位人士介紹,“患者對癥服藥、藥量符合規定,如出現不良后果就是不良反應,有關各方必須搜集情況,及時上報。但藥品再評價是要根據上報的信息完成的,承擔此類義務的是各地的藥物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向中心反饋信息的是醫院。問題的關鍵是監測手段是否能夠把有效信息迅速收集起來!

  而記者從成都衛生系統獲得的信息確認,患者在治療過程中發生死亡事故,即應列入醫療事故的范疇,醫院雖然有一套完整的報告程序,但醫療鑒定要由衛生廳組織各醫院的專家來做,這樣才公正,醫院沒有這個權力。“上報后,醫生、醫院分別要負什么責任?現在的關鍵是沒有上報的外在約束!

  正如上述醫學專業人士說,“整個過程應該是個圓形,但我們卻往往畫得不圓!

  鄭瑋說,最近該公司正在組織專家就“賀普丁”進行臨床研究,將會把最新的臨床研究結果加入新的產品說明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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