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11日電(記者張建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11日公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指出,銀監會是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監管機關,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經銀監會審批,接受銀監會的監督檢查;非金融機構和未經批準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是指交易產品價格由其它一種或多種基礎金融資產或指數決定的交易,包括遠期、期貨、互換和期權交易及其它具有衍生工具特征的交易。金融機構從事的即期以外的外匯買賣,視同衍生產品交易,應遵守《辦法》規定。
《辦法》提出,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時,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至少應具有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兩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兩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管理人員或風險分析研究人員至少1名,且無不良記錄。
《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銀監會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處罰;非金融機構違反規定向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服務,由銀監會予以取締,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金融機構衍生交易業務人員違反《辦法》及所在機構有關規定進行違規操作、造成本機構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金融機構應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負責這項業務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