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轉手兩次出讓 咸陽新華大廈為何8年建不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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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9月30日 07:08 中國青年報 | ||
本報記者萬興亞 位于咸陽市中心的新華大廈,已經“蓋”了8年,盡管日前這個20層高的大樓總算封頂,可曾經參與該工程開發建設的上海大眾汽車咸陽銷售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大眾咸陽”)總經理張炳獻卻坐不住了。 承建權幾經轉手 新華大廈工程可謂“命運”曲折。 1995年,咸陽市新華書店與咸陽市房產建設開發總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簡稱“第二分公司”)簽訂了聯建合同,約定第二分公司出資承建新華大廈,咸陽市新華書店出土地使用權,并獲取2800平方米房產。 1996年,注冊資金僅50萬元、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第二分公司,將新華大廈工程交由西安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承建開發,條件是,該公司承認咸陽市新華書店與第二分公司簽訂的聯建合同的全部條款,并向第二分公司交納管理費80萬元。事后該公司在投資200余萬元后,不知什么原因,撤離該工程。 1999年,在咸陽市政府的協助下,第二分公司將新華大廈工程推上市招商會。就在這次招商會上,大眾咸陽看中該項目,并于同年12月與第二分公司正式簽訂了聯建新華大廈工程合同。合同約定,第二分公司獲管理費68萬元,兌現2800平方米房產給市新華書店,其余房產利潤由大眾咸陽獲得;第二分公司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及全部開工、房產銷售等相關手續。 雖然有合同,但新華大廈工程固有的一些問題并沒解決。比如,隨著咸陽市政、經濟發展的需要,位于咸陽市中心廣場的新華大廈的原工程設計規劃已滯后、落伍;第二分公司沒有房地產項目開發資質和相應合法手續;第二分公司實際未獲得市新華書店地塊土地使用權。名曰“聯建”,實質上是第二分公司將工程項目轉手。 大眾咸陽接手后,一方面修改新華大廈設計方案并上報有關部門審批;另一方面,出資登記注冊成立了陜西大眾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置業”),并獲得合法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2001年3月,新華大廈施工報告獲得同意批復,不日正式開工。至8月,新華大廈已建至十層。 “就在這時,新華書店不滿意原來分配房產2800平方米,要求增加房產面積。”張炳獻介紹,第二分公司2001年7月以咸陽房地產管理局勞動服務公司的署章致函大眾咸陽,撤銷對大眾置業的認可,拒絕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產分配證明等相關手續。由于得不到土地使用權證,無法辦理銀行按揭等相關手續,新華大廈建設停工。 2002年7月15日,第二分公司以延誤工期、違約停工為由,將大眾咸陽訴于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聯營關系,依法追究被告的違法責任。 記者在新華書店工程現場看到,目前大廈已經結構封頂。張炳獻說,后面的工程是第二分公司和另一家公司聯建的。 第二分公司的法律顧問王晉民在給記者的書面答復中提出,新華大廈工程的承建權在建設中并沒有轉手。他說,咸陽大眾與第二分公司所簽合同實質是投資合同,即大眾咸陽的義務是完成2500萬元的投資,而不是獲得承建權。 咸陽中院“未判先決”? 讓張炳獻沒想到的是,就在7月23日,未正式開庭審理之前,咸陽中院就做出了先期執行裁定,將新華大廈建設權裁定給原告第二分公司,并且“售房事宜由原告負責”。 張炳獻的律師榮建生認為,主審法庭先期執行的三個裁定書和兩個通知有諸多不妥———首先,申請人第二分公司既無土地,又無分文投資,也無房地產開發資格和資質,有何權利要求新華大廈的建設權和財產權?其次,適用法律不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條件。再次,申請執行人沒有提供充足擔保,第二分公司上級總公司注冊資金,抵償不了執行錯誤的損失,極大傷害了被執行人的合法權利。 張炳獻說,他最擔心的是,先期執行所造成的嚴重后果難以彌補。據他所知,原告在獲得大廈的建設權和房產銷售權后,又立即將新華大廈工程轉讓給他人,第二分公司從中又獲得80萬元轉讓費。 為何一審14個月不判 在第二分公司起訴以后,張炳獻提出了反訴,要求第二分公司和咸陽市新華書店提供合同中約定的土地使用權證及產權分配證明等相關材料,繼續履行合同等。 從去年7月到現在,咸陽中院先后3次開庭,下達了3個裁定書和兩個通知,卻一直未宣判。張炳獻認為,咸陽市中院這是“只審不判”,侵害了他們公司的合法權益。 他說:“如果等第二分公司將新華大廈出售后再判決,即使贏了二審,也只能得到一張空的判決書。因為,第二分公司以及為其提供擔保的上級總公司的注冊資本加起來還不到1000萬元。” 咸陽中院這一案件的審判長強法官不承認“只審不判”的說法。他說,本案不存在超限期審理的問題,因為今年7月,他們啟動了涉案資產評估程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評估期間占用的時間,不能計算在案件審理正常時間之內。至于為何案件證據交換階段(即立案剛剛8天)就先下了執行裁定書,他解釋,新華大廈工程是市里的重點工程,當時已經停工一年多,領導有指示,要盡快啟動該項目,所以他們根據有關法律就啟動了先予執行程序。 咸陽市委宣傳部領導在接見記者時,也一再強調,新華大廈工程是市里重點工程,希望記者在報道時一定要慎重。 土地局為何二次出讓 9月4日,咸陽市國土資源局對咸陽市新華書店用地二次掛牌出讓。 該局土地利用科翟明柱告訴記者,之所以事隔3個月后再次對這塊土地掛牌,是因為市政府有關方面催得急。 他說,新華書店這宗地是國有土地,根據國家有關要求,新華大廈工程要進入市場,必須公開掛牌出讓。只有這樣,第二分公司才能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消費者辦理新華書店工程的銷售抵押貸款。 在這種情況下,應新華書店要求,國土局今年6月7日對這宗土地進行掛牌,但是很快收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說是這宗土地涉案正在審理期間,不宜出讓。這種情況下,土地局又撤回了出讓公告。 翟明柱說,市政府有關方面又開始協調,結果是,要求國土局支持經濟建設,盡快想辦法將這塊土地掛牌。于是他們又開始啟動了相關出讓掛牌程序,并找到了相關法律依據。 翟明柱所說的法律依據,是指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未依法辦理出讓手續的,一般應當視為合同無效。所以,在新華書店沒有出讓土地之前,所有關于這塊土地的開發合同都是無效的,那些參與建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只相當于建筑商,對地上建筑物沒有所有權而只有債權,并不影響再次對這宗土地掛牌出讓。 翟明柱說,他們預想的最好結果是,第二分公司拍得這宗土地的使用權,這樣他們辦理一個土地使用權證就行了。如果其他法人獲得了這宗土地,他們就將連同整個工程在內的出讓款暫時封存起來,等待圍繞這個工程的各個官司終審后,再根據判決,分配這筆工程款。 對于翟明柱的說法,咸陽大眾的法律顧問、西北政法學院教授劉帆認為其法律條文引用不完整,而且與出讓程序不相符。劉帆認為,至于合同有效無效,應該由法院確認,而非土地主管部門。因而,再次對涉案土地掛牌出讓既不合理,也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分公司法律顧問王晉民也認為,這塊土地最好不要掛牌。因為此宗用地事實發生在1997年,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應尊重歷史,不應掛牌,否則問題復雜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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