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將有新游戲規則 自然人投資走向臺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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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25日 09:43 中華工商時報 | ||
本報記者 馬璐瑤 18日,幾易其稿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修改稿)躍然出現在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上。中國保監會在發布這個規定修改稿的同時,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據了解,保監會此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是9月15日,如果沒有太大出入,新《規定》有望于年內正式發布。 記者發現,修改稿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進行了大量改動,字數也減少了2000多字。其中“允許自然人投資保險業、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需要對外披露等重大變化首次出現在本次修改稿當中,頗為引人注目。 修改《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是中國保監會今年早就安排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保險業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多次表示,保監會正在積極修改《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并力爭盡快出臺。《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頒布于2000年,而我國保險業近年來的改革與發展突飛猛進,原來的一些規定已明顯無法適應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去年《保險法》獲得修改以后,《管理辦法》的很多規定與《保險法》不相符合,修改也就成為當務之急。 幾家保險公司的高管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紛紛表示,《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修改有的是為了和《保險法》條文相對應,有的則是在《保險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使管理規定與我國保險業當前的實際情況及未來發展趨勢相適應。是繼《保險法》修改之后的又一重大突破,經過社會各界的參與,這一規定將能夠進一步完善。 自然人投資從幕后到臺前 盡管自然人投資保險業已經是個公開的秘密,但是一直以來,在法律上保險公司都是個人投資者的禁區。 本次修改稿中增加了“向保險公司投資一節。其中規定,自然人、企業法人或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組織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的自然人應當資信良好,投資入股的資金來源合法。 自然人投資保險公司的比例為,“單個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應當低于保險公司股份總額的5%,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應當低于保險公司股份總額的15%”。 這無疑使得自然人投資保險業從幕后走向了臺前,既符合國際慣例,又有利于監管。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表示,允許自然人投資保險公司代表了保險業一種開放的姿態,將自然人引入保險公司的投資方,意味著多渠道的社會資金可以進入中國的保險行業,投資保險業的環境更為寬松。同時也有利于保險公司面向市場。此外,在政策層面允許自然人入股保險公司也是配合保險公司上市新形勢的調整。保險公司一旦上市,一定會有自然人買股票,保監會對自然人持股比例的要求與證監會對其他企業上市后自然人持股比例的要求也是一致的。不過郝演蘇也強調,自然人更關注企業短期、中短期的發展,而保險公司歷來都注重的是企業的長遠發展,這就意味著企業在加快發展的同時,確保在短期內也不能出現問題。 關聯交易15日內要報告 和原《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相比,修改稿還增加了一條,“保險公司股東之間具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對外披露。” 這就意味著以往臺下進行的關聯交易走到了臺上,并且將由保監會對外披露。 修改稿指出:“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后才能進行。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于發生后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修改稿還明確了關聯交易的內容,“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下列交易活動:(一)再保險分出或分入業務;(二)資產管理、擔保和代理業務;(三)固定資產買賣或債權債務轉移。同時,該修改稿還指出,“與保險公司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企業,視為與保險公司有關聯關系:(一)在股份、出資方面存在控制關系;(二)在股份、出資方面同為第三人所控制;(三)為主要投資者個人、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此外,保險公司的主要個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視為與保險公司有關聯關系”。 對此,業內人士分析指出,明確關聯交易,有利于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同時也有利于保險公司上市后接受公眾的監督。 保險公司跑馬圈地無障礙 記者在這份修改稿中注意到,新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另一個顯著變化體現在對保險公司營業區域的界定上。 原《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由于修改后的《保險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不再有全國性保險公司和區域性保險公司的區別,因此,修改稿將這一規定改為:設立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 同時修改稿中要求:保險公司按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每申請增設一家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注冊資本;保險公司資本金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可不再增加注冊資本。業內人士認為,相比較原《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設立和在全國范圍展業的門檻大大降低,有利于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業內人士認為,以前保監會對于保險公司增設分支機構的批復是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可以說是定性標準,而非定量標準。但企業對微觀市場的敏感度要超前于監管機構,企業有能力確定自己是否要在其他地區開設分支機構。此次保監會推出的定量標準,為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跑馬圈地掃清障礙。 此外,《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修改稿還為新形勢下的保險業發展定下監管規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中國保監會確定了以償付能力監管為主的監管原則,這次也在《管理辦法》中得到體現。通過修改《管理辦法》,保監會還減少了行政審批項目,突出了服務和依法監管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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