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出錯卻告儲戶多取款 法院駁回銀行追款請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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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26日 07:30 中國青年報 | |||
銀行由于自身錯誤造成短款1萬元,卻認定儲戶多取了錢,要求他返還不當得利。二審法院判定,銀行提供的證據不利,因此駁回了其要求儲戶返還不當得利的請求。 2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該院近期辦理的10個精品案件。這起銀行與儲戶取款金額糾紛案受到市民關注。 2002年2月16日,楊富斌和妻子到建行云南石林支行兌取2.1萬元現金,營業員將零散的1000元現金和4把封好的面額為50元、100元的人民幣交給了他。但不久后,楊富斌被石林支行告上了法庭,因為該支行在核對賬目時發現短款1萬元,他們認為這是因為給楊富斌的兩把面額為50元的人民幣分別有100張,遂多給了他1萬元。楊富斌取款時多領,屬不當得利。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富斌退還1萬元不當利益。楊富斌不服,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時,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票面金額和貨幣張數究竟是多少。 石林支行稱,他們兌付給楊富斌的4把現金,都是按照《全國銀行出納基本制度》每把100張的規定捆扎封簽的,其中兩把50元的人民幣也是100張,因此多支付了1萬元。而楊富斌認為,這兩把50元的人民幣分別都是50張。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支行在舉證時僅能證實其支付過4把現金,卻無法證實具體張數是400張,同時也無證據證實楊富斌領取的現金數額為3.1萬元;而根據當日楊富斌取款所填寫的取款憑證及石林支行內部記錄的流水賬,他的取款金額是2.1萬元。所以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石林支行的訴訟請求。 審理此案的一位法官指出,儲戶到銀行取款,依據是清點票面金額及貨幣張數,而非清點貨幣的把數。雖然《全國銀行出納基本制度》中對紙幣成把的張數有明確規定,但該制度只是規范銀行系統內部出納工作的一種規定。當銀行向儲戶支付現金時,必須當面清點,銀行封簽(包括原封新票幣)在對外支付時是無效的。(記者/張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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