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業主投票權即可“炒”掉物業管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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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20日 09:44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6月19日電(記者孫玉波 馮曉芳) 針對以往有的業主委員會不能真正代表業主利益,甚至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情況,新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進一步強化了業主的監督權和管理權。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可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條例明確,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有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運作,條例規定: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同時,明確規定了業主大會的成立、會議形式和表決方式:要求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物業管理處處長王玉平介紹,業主的財產權利是物業管理的基礎,對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投票權的規定,是基于業主擁有的財產權份額,將業主的物業管理權利相應建立在對自有房屋擁有的財產權基礎之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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