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銀行界聯合上書修改法律 地產信貸亟待整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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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11日 13:55 南方都市報 | |||
開發商逃廢巨額貸款,人行牽頭上書全國人大尋求“法變” 銀行界出招整肅地產信貸 “建行、工行及農行幾家國有商業銀行共同起訴廣州×湖山莊欠款數億案雖然勝訴了,盡管有抵押物在手,卻無法拿回貸款。類似的情況在廣州地區很嚴重!廣東幾乎所有商業 為何握有抵押物的商業銀行無法拿回貸款呢?幾家商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負責人指出,此問題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下半年出臺的《合同法》第286條司法解釋,核心意思是在房地產糾紛中承包人受償權優于抵押權。“銀行手中的抵押物失去了控制風險的價值!更重要的是如何界定開發商與承包商聯手造假合同共同‘合法’逃廢銀行債務的案例。” 事態已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上周日聯手廣東省銀行同業公會召集轄內所有商業銀行及農信社開會急尋對策。目前,正處于“分拆”前夕的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廣東省銀行同業公會正在加緊整理有關資料,并將有關情況及建議通過人總行、銀監會等各種渠道上傳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現行的司法解釋。 巨額貸款“合法”逃廢 多家銀行法律部負責人均向記者提及了廣州×湖山莊一案。這個山莊涉及數家國有商業銀行的數億貸款,至今尚欠3億多元。涉及放貸的多家國有商業銀行廣東省分行原本以為抵押物在手風險不大。即便在主張抵押權的訴訟中,這些商業銀行也取得勝訴。但這幾家商業銀行無論如何想不到,《擔保法》中“抵押權有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此次無法保護他們。×湖山莊的開發商欠其工程承包商巨額款項,而此承包商受償權先于商業銀行。幾家商業銀行只好徒喚奈何。 “幾乎廣州地區所有銀行這樣的案子很多。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案子已為數不少,未進入司法程序的糾紛估計不會少。”建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負責人認為媒體應該高度關注此事。“明明有足額的抵押物,卻在勝訴的情況下拿不到錢。高院的司法解釋令商業銀行十分被動。”此人士還稱,由于房地產開發性貸款金額較大,少則涉及數千萬,多達數億甚至數十億。長此以往,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將愈發劇增。 在廣州地區房地產貸款中位居老大的是工商銀行。工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負責人稱,此問題早已引起該行高度關注。高院的最新司法解釋令商業銀行在操作上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 即便是中小商業銀行甚至農信社也未能幸免于難。張勁直言:這種情況(銀行無法主張抵押權)在廣州地區很嚴重。 開發商合謀承包商? 高院出臺司法解釋的最初動機是什么呢?一家國有商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負責人稱,高院出臺此司法解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建筑工人的工資。對于這一點,商業銀行沒有任何意見,因為工資本來就享受優先受償權。但是這個司法解釋很粗糙,所指的工程款界定不清。不良開發商便與承包商勾結“充分利用”此司法解釋,合伙逃廢銀行債務。 據有關統計,全國各地,拖欠工程款現象相當普遍,且數字驚人。高院司法解釋一出臺,承包商們歡呼雀躍。但是承包商的受償優先權令商業銀行愁眉不展。“房地產開發必須依賴于商業銀行的融資支持,而商業銀行在喪失了受償優先權后,其無法實現抵押權,其賴于控制風險的抵押物就失去了價值和意義。” 更為商業銀行氣憤的是有些開商發和承包商聯手利用“受償優先權”逃廢銀行債務。“也許開發商根本不欠承包商工程款,但為了逃廢銀行巨額債務,便‘倒簽’合同或者將欠款額放大。然后,承包商以掌握受償優先權為保護先于銀行獲得款項,承包商再將款項轉移至開發商或投資商。有些開發商和承包商原本就是關聯人,為的是‘肥水不流外人田’。他們當然有充分的沖動如此合法操作逃廢銀行債務。”這位國有商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部門負責人還稱,涉案銀行法律部門人士憑經驗判斷,×湖山莊一案就是開發商假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但苦無證據。 動議修正司法解釋 “嚴重的情勢對廣東地區的商業銀行危害很大。”張勁稱,如果此司法解釋不加以修改,各商業銀行勢必將房地產業列入高風險行業,并采取更為審慎的貸款原則。倘若如此,廣州地區的房地產業將受到影響,因為房地產的發展必須有金融業的支持。房地產發展受影響最終波及建筑業,并對其它相關行業產生負面影響。” 建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負責人更指出,如果不良開商發或投資商與承包商利用不夠完善的司法解釋逃廢銀行債務,銀行的抵押權將“渣都不剩”,不良資產將陡然增加,更有國有資產流失之弊。 為盡快扭轉法律上的不利處境,上周日,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廣東省銀行同業公會召集轄內所有商業銀行和農信社進行專題會議。各商業銀行的法律部門負責人和資產保全部負責人均出席了會議。會議整整持續了一天。據悉,各商業銀行代表均發表了急迫的言論,有些還提交了書面報告。與會單位一方面反映了各自所遭遇的重大案件及嚴重程度,一方面提出修改司法解釋的建議。 目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廣東省銀行同業公會正在加緊整理有關意見,并將形成書面報告。張勁透露,此報告將通過人總行和銀監會及全國銀行業協會上傳至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和司法解釋制定者————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審判機構。 -背景 《合同法》第286條司法解釋 2002年6月27日,最高法院對《合同法》第286條作出司法解釋,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認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權利。“286條司法解釋”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起開始計算。(本文將之簡稱為“司法解釋”) 本報記者 謝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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