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不能雙倍索賠?律師法官存不同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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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02日 07:21 北京娛樂信報 | |||
對高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律師、法官存在不同理解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不過,有關專家提醒百姓對商品房“雙倍賠償”的問題不可盲目樂觀。承辦了本市首例“商品房雙倍賠償案”的白月濤法官說,不是所有房產糾紛都會得到雙倍賠償。他說,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不適用這個解釋。 案件回顧 國內已有雙賠先例 因未能為客戶辦理北京戶口,房山區某農工商經濟聯合社被三位客戶分別告上了法庭。5月29日,此案原被告雙方在房山法院承辦法官的調解下已經握手言和。作為被告某農工商經濟聯合社還帶來了三名原告所交納的23萬多元首付款和利息。 據承辦法官房山法院民一庭的白月濤介紹,原告放棄雙倍賠償請求。 據悉,這起案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詳細內容可登錄信報網站www.stardaily.com.cn查詢)頒布后,北京市首例商品房雙倍賠償案。 據了解,此前國內一些省市也相繼審理了此類案件。 今年4月初,河南省鶴壁市的一起商品房欺詐案經過一審、二審以及申訴后,三審都認定消費者應獲得雙倍賠償。5月19日,廣州天河法院受理了廣東省在高法出臺該《司法解釋》后,首起依據這個司法解釋要求“雙賠”的官司。目前案件正在審理當中。原告提出了高達136萬元的“雙倍賠償”要求。 司法解釋 五種情形可能雙倍賠償 那么到底在什么情況下,買房人有可能獲得雙倍賠償呢? 白月濤法官告訴記者,該《解釋》中已經明確規定五種情形,買房人可要求雙倍賠償。 一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是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是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是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具備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官釋疑 不是所有糾紛 都能雙倍賠償 白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近期媒體報道中存在誤區,夸大了雙倍賠償的可能性。他提醒,并不是所有的商品房糾紛案件都能獲得雙倍賠償。 白法官提醒說,首先,買房人在打官司之前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房子是什么性質的,比如該司法解釋所說的是針對商品房而言,而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不適用這個解釋。 其次,該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房人除了有可能要回已付款、利息及損失賠償外,還有可能得到0.1倍到1倍的賠償。由于量裁賠付空間過大,法官就要根據具體案情來定,而不是硬性規定一定要賠償已購房款的1倍。 此外,買房人除了拿回自己的已付款、利息及損失賠償外,有可能不再得到任何賠償。 但白法官提醒買房人,打商品房官司要謹慎提出“雙倍賠償”的請求。因為買房人要求雙倍賠償的商品房糾紛案件,其訴訟費都會相應的比較高,訴訟費多的在萬元以上,少的也在千元以上,一旦買房人提出的雙倍賠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就要相應承擔訴訟風險,承擔一定的訴訟費。白法官提醒,提出“雙倍賠償”前一定要認真咨詢律師。 律師觀點 “雙倍賠償”解釋 適用經濟適用房 該《司法解釋》是否適用于經濟適用房?秦兵律師則提出了和白法官不同的看法。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的秦兵律師認為,雖然該司法解釋說明,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同時該司法解釋的第一條卻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就是說買賣經濟適用房的雙方也符合這個規定。 打官司畢竟是最后的選擇,買房人應注意什么才能減少麻煩呢? 秦兵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當案件糾紛遇到沒有明確法律規定時,買房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應格外注意。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將合同條款規定得越詳細越好。一旦出現違約行為,買房人就可以根據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條文,可以參照《204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詳細內容可登錄信報網站www.stardaily.com.cn查詢) 信報記者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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