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誠保險:預料中的劫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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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30日 08:38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在案子了結之前,法律界就提醒保險公司,莫以“善大”而不為 國際金融報記者 陳璐 發自上海 ●信誠保險200萬理賠案牽涉到了一個非常有爭議的“空白”時間段 ●而此案的投保人恰好在這個“空白”時間段內死亡,這就直接造成了該案在審理上的復雜性 ●如何確定該案的法律適用,也就成為解決此案的關鍵所在 5月20日,信誠保險200萬理賠案的懸念在廣州天河區法院揭曉,法院一審判決信誠賠付給受益人(投保人之母)附加合同的保險金200萬元及利息。 據悉,被告信誠人壽提出將上訴。 控辯雙方各執一詞 該案件中,原告律師認為:從當事人雙方繳納首期保險費和收取保險費的行為分析,說明保險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并認為主合同關于未簽發保險單的情形下保險責任的規定也適用于附加合同。 被告方則強調,依據“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本公司對附加合同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首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開始,本公司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附加合同之保險單生效日的二十四時起產生效力……”,因此拒絕理賠附加險200萬保險金。 故爭議的焦點落到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等一系列問題上。 賠100萬還是300萬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貝政明律師認為:“《合同法》和《保險法》關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規定本身就具有特別重要的指導意義。” “中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保險法的這條規定和中國《合同法》第13條關于“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的規定是一致的。 “也就是保險合同成立在先,書面保險合同等的簽發在后。原告方認為合同已經成立的觀點是正確的。而被告認為保險合同沒有成立、賠付100萬元只是在特殊情形下按照國際慣例進行的理賠嘗試,這一觀點顯然缺乏法律依據。”貝政明說。 另外,針對保險公司拒絕理賠附加險200萬保險金的理由,貝律師認為,保險公司提供關于“保險合同何時生效”的附加險規定缺乏保險條款的嚴密性———該規定所提到的保險生效時間已經涉及了三個說法,分別是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時間、保險公司簽發核保單的時間和附加合同之保單生效日的二十四時起。很遺憾,這三個時間概念并不是一致的。 由于條款的先天不足,或許《保險法》第30條的規定又一次會使保險公司失望而歸:“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保險法》對投保人的保護還是相當充分的。事實上,保險公司沒有及時簽發保單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貝律師還補充說:“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的司法解釋,在保險合同簽署并成立以后,投保人還未交付保費而出現意外的,投保人也應該得到賠償。”這就意味著,盡管保險公司一再強調自己的行規,但是行規是永遠不能大于法規的。 法律是公正的 深入分析該案可以發現,這個案子牽涉到了一個非常有爭議的“空白”時間段:即投保人在交付了首期保費之時到保險公司簽發保單之前。而此案的投保人恰好在這個“空白”時間段內死亡,這就直接造成了該案在審理上的復雜性。 因此如何確定該案的法律適用,也就成為了解決此案的關鍵所在。 事實上,對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法律界普遍認為比較合理。據悉,法院在判決這個案例的時候采用的是“保險合同說不清楚的時候,以投保人說了算”的這種傾向于弱勢群體的原則。這與通常按照保險條款和保險經驗來判斷的方式大不相同。 “說句老實話,保險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行業。比如,它所設立的條款,都是密密麻麻的,一般老百姓看不懂。說白了,就算這里頭設了陷阱,投保人也不一定知道。”一位代理人這樣說道。 “正是這種行業的特殊性,一旦保險人與投保人發生了爭議,法律就必須體現對弱式群體的保護,站在投保人一邊。”貝政明律師解釋道,“這對提升國人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國際金融報》 (2003年05月30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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