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設險種連騙保戶千萬元 一保險從業員被判無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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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23日 08:01 中國青年報 | |||
陳杰人 郭京霞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公開宣判一起保險合同詐騙案,在依法判處被告人劉兆林無期徒刑的同時,法院還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要求該公司加強監督管理,正確履行法律職責。 在這起詐騙案中,劉兆林被法院認定利用偽造的印章,虛設保險險種,以訂立虛假保險合同的方式,騙得人民日報社等單位保險金額共計人民幣1160.4萬元。此外,劉兆林還被認定以“發行內部基金卡”的名義,用許諾高息回報的方式詐騙他人29萬元。 現年34歲的劉兆林曾受聘于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后改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并擔任該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關村營業部負責人。后因違規進行保險代理,劉兆林被公司除名,該營業網點也被撤銷。但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沒有及時收回營業部印章和空白保險單、收據以及劉兆林的工作證。 此后,劉兆林通過中間人的介紹,找到人民日報社、北京郵電大學培訓中心、海洋出版社、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一研究院第十二研究所等單位,向這些單位拉保險,并許諾有高額利息回報。 從1998年5月起到2000年3月,劉兆林虛設“大額增值特約生存保險”險種,利用偽造的印章,并以許諾高額利息回報等手段,以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關村營業部的名義,先后與人民日報社等單位簽訂了保險合同,實際騙款人民幣1160.4萬元。 2000年2、3月間,劉兆林找到他的同學容某,謊稱可以為其辦理內部基金卡,年利息高達10%。一聽有這么高的利息回報,容某馬上聯絡女友和周圍的朋友,讓劉給辦理內部基金卡。為此,劉兆林偽造了印章,假冒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關村營業部的名義,向容某等人發售“今日相識,終身服務”基金,騙得容某等人的人民幣29萬元。 案發后,大量贓款未能追回,給有關單位和人員造成了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兆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設險種、偽造印章、簽訂虛假保險合同,騙取當事人財物,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而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遂依法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劉兆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承辦法官介紹,劉兆林被除名及營業網點被撤銷后,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沒有及時收回有關印鑒、空白單證、收據以及劉兆林的工作證,客觀上導致了劉兆林的犯罪行為。有鑒于此,法院已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發出了加強監管措施的司法建議書。 在法庭上,劉兆林在表示認罪服法的同時,建議對我國的保險市場和保險體制加強管理和規范。他說,現在許多國內的保險公司為了拉業務,沒有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出現問題,保險公司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名國內某知名保險公司的高層人士說,劉兆林案,是當前中國保險業界發育不成熟的體現。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有很多: 一是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他說:“保險單證嚴格地說是有價證券,它由保險公司統一印發并編號。連單證都不收回,這樣的現象是嚴重的不負責任。” 二是消費者不夠成熟。現在人們對保險險種和市場了解和認識不夠,也不了解保險業的正常工作流程。這就導致投保人輕易相信,從而受騙。 三是我國保險監督管理體系還存在嚴重問題。劉兆林案讓人們意識到,保險信息的披露是個重要的環節。但現在的問題是,對于哪些信息應該披露、披露的程序是什么,沒有任何法律和規章來規范。這位博士透露,雖然今年中國保監會發了一個文件,指定8家媒體為信息披露媒體,但仍然沒有規定哪些信息應該披露。 這位人士還指出,劉兆林案雖然發生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但實際上,現在幾乎每家保險公司都存在問題———有的是保險業務員騙投保人,有的是貪污、挪用保險費。 他說:“由于缺乏規范的流程,現在,有的保險業務員根據需要胡亂說話,可以將一個險種說成是紅的,過一會兒又可以說成是黑的。” 基于此,這位人士提出建議:保險業監管者應當盡快建立保險業信息披露體系,其中包括建設全國統一的保險信息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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