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投保10小時被殺 全國最大壽險案作出判決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21日 08:42 信息時報 | |||
一名信誠人壽保險公司的投保人剛交首期保險費,體檢完成不到10個小時便不幸身故,這時,保險公司還沒來得及開出保單。這單保險的受益人按主合同賠付100萬元、附加合同賠付200萬元的標準向信誠提出索賠,信誠以未收到體檢報告、未同意承保為由,拒賠附險200萬元。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這起全國時間最短、標的最大的個人壽險理賠案一度引起各界廣泛關注。 20日,這起理賠案懸念在廣州天河區法院揭曉,法院一審判決信誠賠付給受益人(投保人之母)附加合同的保險金200萬元及利息。 事件回放 投保翌日便身故釀成最大壽險案 2001年10月5日謝某聽取信誠的保險代理人黃某介紹后,與之簽署了《信誠人壽(投資連接)保險投保書》,指定其母作為自己的保險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100萬元,附加合同(共附加5項)的其中1項為“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基本保險金額200萬元。 2001年10月6日信誠向謝某提交了蓋有其總經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誠運籌建議書》,謝某按信誠的要求及該建議書的規定,繳納了首期保險費共計11944元。信誠隨即安排謝某在當月17日進行體檢。10月17日下午,謝某在信誠指定的醫院完成了體檢。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時許,謝某與另外三名朋友?1男2女?在天河某酒樓吃夜宵時,不幸被歹徒刺死。行兇歹徒翌日早上被抓獲。 2001年11月13日謝母向信誠方面告知保險事故并提出索賠申請。 2002年1月14日信誠及相關再保險公司經調查后在理賠答復中稱,根據主合同,同意賠付主合同保險金100萬元;同時信誠認為事故發生時其尚未同意承保(未開出保單),故拒絕賠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萬元。 2002年1月15日謝母拿到信誠聲稱按“通融賠付”支付的100萬元。 2002年7月16日謝母將此案訴至天河法院,請求判決信誠支付“信誠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金200萬元,以及延遲理賠上述金額所致的利息。 昨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信誠賠付保險金200萬元及利息給謝母。 爭論焦點:保單未開合同是否成立 雙方的爭論可歸結為一點,即投保人與信誠的保險合同(包括主險合同和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關系是否已經確立。 原告:合同已成立應該賠 基于信誠已經收取謝某繳納的首期保險費、謝某已經完成體檢兩個事實,原告方堅持謝某與信誠的保險合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 在本案庭審時,原告代理律師閔衛國的一句話給聽者印象很深:“退一步講,如果合同關系沒有確立,信誠就不會作出賠付100萬的理賠意見。主合同既然約定未簽發保險單的情形下,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負保險責任,那么這個規定也適用于附加合同。”為此,原告方援引了包括中國保監會副主席、著名壽險專家魏迎寧等在內的眾多學者的學說論證他們的主張。 被告:合同不成立不能賠 而信誠方面的理解是,對謝某購買的這類保險金額300萬的高額人壽保險,信誠和各大保險公司一樣,需要謝某通過體檢、提供財務證明資料,并由信誠據此決定是不是承保。所以,他們認為,謝某死亡時,他們尚未見到他的全部體檢報告,不能判定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誠與謝某的保險合同還沒成立,附加合同的200萬保險金,他們當然不必賠。 主合同已是通融賠付 對表示賠付的100萬元,信誠曾在開庭時表示,這是為其經營理念作出的自愿商業行為,本來是可以不賠的。信誠的代理律師曾說,“如果不是我們找理由去賠,連100萬都不賠給你。”所以他們參考了主合同條款,考慮到謝某的實際情況,做的是一種“通融賠付”。 信誠人壽管理系統總監張簡志漢先生也堅持公司方面沒有同意承保。他說,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圍不同,相應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也不同,保險公司之所以賠付100萬元是因為主合同條款中有規定的“特殊情形”,并不意味著合同成立,這是保險理賠的一種國際慣例。這100萬便是“信誠在國內第一次援引國際慣例,對保險合同關系尚未成立?未出具保單?的特殊情形下作出了的理賠嘗試”。 該案曾驚動保險界 由于保險事故發生的戲劇性,合同成立與否又曾惹起較大爭議,去年8月這起理賠糾紛開審時,廣州所有保險公司曾派員到場旁聽。而信誠方面到場簽收判決書的律師表示,對一審敗訴的結果,公司將考慮是否上訴。 法院判決合同說不清投保人說了算 由于謝某與信誠的保險代理人共同簽署了投保書,投保人謝某和保險人信誠的權利義務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雙方對此也達成了一致意見;加上謝某翌日又繳付了首期保費,也就是說,作為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應負的主要義務,謝某已履行。因此,法院認為這份保險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謝某、信誠均應按約履行。 合同說不清應傾向投保人 關于涉及賠付金額達200萬之巨的“信城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法院認為,因為這是信誠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預先制訂好的、將重復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條款,當中“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納首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開始”一文句,沒有約定信誠將在何時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實屬不明確,依法應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謝某的解釋。 所以,法院認為附加合同不僅成立,而且已經生效了。 未收體檢報告合同照成立 法院指出,謝某應信誠的安排做了體檢,就履行了健康告知義務。至于信誠需憑他的體檢報告、財務資料作健康和財務審查,這是信誠的內部規定,法律并未對此作強制性的規定。 因此,法院否定了信誠方面提出的“未同意承保”的主張,也不認為信誠事先賠給謝母的100萬元是通融賠付,指出信誠只賠付100萬主險、不賠200萬附險屬于違約。 律師看法:判決符合國際慣例 此案原告律師之一、曾代理多宗保險理賠糾紛的習宏律師說,從繳納保費到保單開出之間這段時間,對投保人可能發生的意外風險責任的歸屬,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美國人壽保險行業的做法是,為了防止因投保人在這段時間發生意外而引起糾紛,保險公司一般會在收到首期保費后為投保人提供空白期的免費意外保障,保險責任的額度基本是確定的。 習宏律師說,在這個案子里,對簽訂了投保書、繳納了保費、通過了體檢,但保險公司尚未出具保單的情況下,保險合同關系是否確立的這一重要問題,此案判決結果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她感覺法院的判決跟國內、國際關于壽險的先進理論和實踐做法比較一致,很公正。進一步說,對于國內保險業界慣用的投保程序,將來也可能改進為繳納保費與開出保單同時進行。 相關鏈接 現行投保程序 投保人填投保書—繳費—保險公司核保?保險公司視保額高低等情況,可能要求投保人進行體檢并提供財務證明等?—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不予承保,向投保人退費;如予承保,開出保單。 《保險法》相關條例 第13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第24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記者/黃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