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將實行申請認定 不再由政府批量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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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20日 08:48 北京青年報 | ||
6月1日起開始實施《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馳名商標不再由政府批量認定 一向被企業經營者們當成“競爭法寶”的馳名商標稱號從6月1日起不再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批量”的評比認定,今后企業“馳名商標”稱號的惟一作用是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更好地解決商標侵權糾紛。這是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審議通過的5號局長令———《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的最新精神,這一新規定從6月1日起正式實施。 “馳名商標”將成法律保護手段 長期以來,經營者已經習慣了把“馳名商標”當成促銷宣傳的“招牌”,消費者也自覺或不自覺地將此作為一項決定自己是否消費的重要參照。但是“新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和此次新規定的出臺,就是要徹底改變這種觀念,使馳名商標從一種所謂的‘企業榮譽’變成一種法律保護手段,這種變化表明我國的商標體制正在與國際接軌”。曾經參與新規定起草意見的國家工商局商標局高級經濟師董保霖先生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表示。 據介紹,所謂“個案認定”,說明馳名商標并不代表某種產品的“終極結果”,按照新規定,一個企業即使以前沒有申請過和獲得過“中國馳名商標”的稱號,當商標被搶注、復制、模仿或者被登記成企業名稱時,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自己的商標馳名,企業就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認定自己為馳名商標,撤消侵權方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注冊,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謂“被動保護”,是指馳名商標只針對某個被侵權企業的商標糾紛有意義,而不針對全社會。 -“馳名商標”不再靠政府“評” 董保霖指出,“馳名商標”實質上是一種產品的客觀市場聲譽,它有許多量化的內在指標,如銷售量、市場占有率等等,因此這次新規定的實施將進一步明確政府的職能:即政府退出市場競爭領域,不再干預企業的市場行為,而是全力去創造一種保護產品商標的法律環境。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國家商標局分4批共認定了293個全國馳名商標,囊括了36個行業或商品領域,服裝鞋帽類、醫藥衛生制藥類、計算機等高科技電器產品類等行業大類認證較多,文娛教育業、電信業、皮革雨具制品、私人保鏢等安全、服務9個行業或商品領域以前從未認定過馳名商標。有關專家認為,從優化政府職能的角度考慮,由政府部門來“拉名單”進行“評比認定”至少有兩大弊端:一是造成“上榜”企業和“落第”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二是容易產生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規定“馳名商標不再由政府批量認定”是帶有“革命性”的。 -以前評出的“馳名商標”是否還“有效”? 早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這部新規章尚處在起草階段的時候,記者就曾在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商標專題論壇上聽到有關專家不無尖銳地提出上述已經認定的馳名商標是否存在“時效”的問題。如“蝴蝶”牌縫紉機、“奧的斯”時鐘,在計劃經濟和產品經濟時代,這些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品牌的確在人們的生活中扮演過重要角色,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很多已不能適應時代需要的產品能否頂著馳名商標的桂冠一勞永逸? 董保霖解釋說,按照新法規,如果過去享有“馳名商標”的某類產品有了侵權糾紛,可以將此作為一種既往的受過保護的記錄提交給商標管理部門進行仲裁,但這僅僅是一種“既往”的記錄憑證而已,和產品的現在、將來的發展不再有任何關系。 -首次規定四種材料可以具體證明商標“馳名” 據了解,商標法只對馳名商標作出了“相關公眾知曉程度高”的原則規定,但“知曉程度”如何進行指標量化無疑牽涉到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選擇權。此次新規定的出臺對此作出了十分細致且操作性極強的規定,同時將加大對那些“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理上的認定力度。 據了解,新規定首次把一個企業“馳名商標”的構成要件具體成了四種材料:一是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使用范圍的相關材料;二是關于該商標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三是該商標曾在中國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既往記錄材料;四是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范圍等有關材料。董保霖先生認為,這樣的規定對于申請馳名商標仲裁的企業而言,可操作性極強,有利于提高商標糾紛仲裁的效率,商標局可以就此迅速作出是否是馳名商標的裁斷,各級工商部門可以據此依法保護被侵權的馳名商標企業的合法權益,并依法裁撤那些侵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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