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幫旅行社度過生存危機 退還部分質量保證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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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19日 19:12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5月19日電 為了幫助旅行社企業度過因“非典”造成的生存危機,國家旅游局和財政部研究決定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 國家旅游局、財政部《關于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的通知》說,只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40萬元質量保證金;同時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100萬元質量保證金。 附:關于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財政廳(局): 非典型肺炎是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已使我國旅游業遭受了重創。5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必須正確把握和處理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關系,堅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這件大事,一手抓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不動搖,努力保持經濟的穩定發展,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明確提出要對民航、旅游、餐飲、商貿、出租車等受影響較大的行業,采取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適當財稅優惠政策等措施給予必要的扶持。各級旅游部門和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這次會議精神,在繼續堅持不懈抓好防控“非典”各項工作的同時,積極研究并采取一些切實有效的措施,維護旅游企業的穩定,扶持其度過難關,并為今后的恢復和發展創造條件。為了幫助旅行社企業度過因“非典”造成的生存危機,國家旅游局和財政部研究決定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標準 只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40萬元質量保證金;同時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100萬元質量保證金。國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退還額度及辦法,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通知要求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報國家旅游局備案。退還后剩余的質量保證金及利息,其管理辦法仍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旅財發[1995]120號)執行。 二、退還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從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對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的退還工作;接受退還保證金的各旅行社應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將本次退還的部分質量保證金如數繳還。 三、妥善解決各級旅游質監所的管理費 鑒于多數旅游質監所的管理費是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從質量保證金產生的利息中提取的,對因退還部分質量保證金后旅游質監所面臨的管理經費不足的問題,各級旅游管理部門商當地財政部門解決,以保證旅游市場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暫時退還部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旅游部門和財政部門為支持旅行社企業度過因“非典”造成的暫時困難而采取的重大舉措。各地旅游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并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把扶持旅游企業的這件實事精心辦好;旅行社企業收到退還保證金的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按財政部有關文件處理。 特此通知。 國家旅游局 財政部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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