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土局規定出售經濟適用房不得低于限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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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16日 10:58 北京青年報 | |||
王軍光 市國土房管局出臺公房上市的補充規定 記者昨日獲悉,市國土房管局出臺公房上市的補充規定要求,北京市經濟適用房原則上上市出售成交價格不低于政府限價。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政府限價的,土地出讓 有關方面負責人告訴記者,上市出售按房改標準價購買的公房按當年房改成本價的6%扣除價款,上市出售前將房改標準價所購住房變為成本價住房時按當年房改成本價6%補交價款的規定,以及收繳方式適用于城近郊八區。同時,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房,并按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變為商品房產權后,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 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后,購房人應與該房屋的供暖、物業管理部門簽訂新的協議,供暖、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購房人自行解決,原產權或售房單位不再承擔該房屋的上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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