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正式面世 銀行監事會設置成為關注重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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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07日 12:05 南方都市報 | |||
●將按行政區劃設置 ●重點縣可能設置派出機構 ●監事會成為關注重點 上周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議案賦予中國銀監會金融機構監管權。記者昨天采訪獲悉,在隨后的上周日,銀監會已迫不及待地悄然掛牌。銀監會的縱向機構將依行政區劃進行設置,重點縣將設置派出機構。然而銀監會與央行的某些分工尚不明朗,且銀監會內即將設置的專責國有金融機構的監事會被指安排不當。 全國人大搬走“絆腳石” 一直困擾銀監會出世的法律障礙終于在上周六被掃除。上周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確定銀監會履行原人行履行的審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及相關職責;由國務院抓緊提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議案,提請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一直等待法律依據的銀監會于上周日悄然同時在北京成方街33號和工體西路1號原中央金融工委所在地掛牌。 據透露,即將設立的銀監會人員編制為400人,包括原中央金融工委的120人,原人民銀行5個司的200人。銀監會的橫向機構將“按市場主體設立”,即對于一個被監管主體而言,把原來分散在多個部門的管理權集中于一個部門。銀監會將對原人行的銀行監管一司、二司、非銀司、合作司和銀行管理司進行了重新整合,整合后的新部門分別負責國有商業銀行的監管一部,負責股份商業銀行的監管二部,負責外資和政策性銀行的監管三部,負責信托公司、租賃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和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其中變化最大的當屬銀行管理司,原來的銀行管理司負責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確定等,其職責將歸口分配進相關的部門。銀監會10個后勤部門主要來自原中央金融工委。與此同時,銀監會將成立監事會,負責16家國有金融機構的監事會。 省金融辦掛牌時間未定 對于中央電視臺前日的報道稱銀監會的縱向機構將延續央行大區制,銀監會有關人士給予否認。記者昨天再次求證獲悉,銀監會縱向機構將按行政區劃設置。銀監會分為全國、省、市三級機構,省級機構稱為銀監局、地市級機構稱為銀監分局。而此前有消息稱銀監會在縣以下地區不設機構,而實際情況將可能是銀監會一般不在縣以下地區設置機構,但在重點縣級地區則將設置派出機構,因為經濟發達的重點縣區的金融機構依然眾多,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和廣大農村信用社。但機構具體稱謂尚不清楚。 盡管“人隨業務走”是央行分拆的原則,但記者昨天采訪獲悉,央行一些非業務部門如何分拆尚不明朗。人行廣州分行尚處于“等待政策性通知”的狀態。 有關人士分析稱,央行的大區制是希望具有獨立性,盡量避免各級政府的干涉;而銀監會則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 而廣東省分管金融的副省長宋海日前向本報記者透露,廣東省正計劃成立地方金融服務辦公室也將掛牌。據透露,廣東省金融辦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地方政府出資的金融機構和廣東省內地方性金融機構,并配合銀監會監管金融機構。記者昨天采訪獲悉,省地方金融辦已正式啟動。省政府已從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抽調人員集合辦公,其中省財政廳已有一位人員被抽調至省金融辦辦公,目前集合辦公地點在省政府大院某處。但因編制等原因,省金融辦掛牌的時間尚未確定。有關人士稱,除與未來的銀監分局溝通外,省金融辦將對地方金融起到規劃作用。 所有制問題困擾銀監會 盡管已經依“臨時決定”出世,新生的銀監會卻留下了兩個急待解決的尾巴問題:一是監事會是否應設在其內;二是與央行在某些職能上的分工尚不明朗。 一位股份制商業銀行行長稱,這是承繼原有的機構設置,因為16家國有金融機構的監事會之前掛靠在中央金融工委,人員工資一直由財政部單獨撥付。這位行長擔心,銀監會內設此監事會將不可避免地影響銀監會對不同主體的監管公允性。銀監會是否會因同時行使出資人和監管雙重職責而對國有金融機構偏袒呢? 一位經濟學家的擔心則是向國有商業金融機構派駐監事會,是資產所有者的權利,屬于企業的內部監管,應該與政府的外部市場監管分開,否則可能造成新的政企不分,也可能影響政府機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因為政府機構是市場規則的制訂者,同時是部分市場主體的所有者代表。 更多的市場人士認為,此監事會應放置在財政部,而非銀監會。 另一個尾巴問題是銀監會與央行的某些分工還不明朗。盡管從4月26日通過的決定字面理解,銀監會將行使原來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全部金融監管職能。但人行行長周小川不久前表示,央行在制定貨幣政策時依然負有監管職責。具體到職責如何劃分,周小川當時表示還不是討論的時候。而外管局也將負責監管商業銀行的外匯業務。4月26日的人大常委會上,人行和銀監會的職能劃分也在討論中。人大代表鄭功成認為,銀監會成立之后如果過分強調分割是不利于大的經營發展的。 單純的銀行監管機構沒有能力提供流動性職能,在金融機構出現流動性危機時,仍需要中央銀行以最后貸款人的身份向陷入流動性困境的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兩者如何明確分工并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信息共享是一個急待解決的問題。4月26日的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中指出,銀監會和央行職能的具體劃分以及所涉及的其他一些有關問題在深入調查研究后,將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 一批新法規等候出臺 “市場不能寄望銀監會一掛牌就達到理想化的監管狀態。”一位國有商業銀行區域分行的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銀監會面臨著的任務非常艱巨,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其它股份制商業銀行及農信社巨額的不良資產如何化解,如何真正引入現代公司治理結構。這些問題必須在2007年入世過渡期結束前有效解決。 但一些商業銀行人士指出,不少地方的銀行監管還停留在查查銀行財務報表的低級階段,并對銀行的具體業務進行過度干涉。銀監會應制訂出更明確更具操作性的市場準入細則,并依法進行監管,監管金融機構的核心經營指標。 銀監會遲遲不出世已開始出現監管權利真空情況。一位商業銀行的部門經理反映,自去年下半年開始,一些新業務或敏感業務的審批和檢查已經受到影響,一些重大問題的推進也暫時放慢了步伐,比如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等。而一批去年已下發征求意見的新法規已押后出臺。 更多的商業銀行人士希望,銀監會能真正擁有一批熟識市場、精懂金融創新的高級人才并依法監管。否則,銀監會的正面效應將大打折扣。 本報記者 謝艷霞 見習記者 董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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