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營銀行是否等同于私營銀行的爭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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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09日 12:59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張吉光 郭凌凌 參照對民營經濟進行定義的兩個原則,民營銀行的定義也應從兩方面入手:第一,民營銀行強調的是經營形式,而不是所有制類型,民營不等于民有;第二,就經營形式而言,民營銀行對應的是國營(官營)銀行,而不是國有銀行 民營銀行爭論最根本的問題就是“什么是民營銀行”,即民營銀行的概念。正是基于對民營銀行概念的不同認識,不同學者才會在“發展民營銀行”問題上得出不同的結論。很多學者認為中國不存在真正的民營銀行,因而發展民營銀行的路徑選擇只能是“新設”。筆者認為,導致這一錯誤認識的根源在于他們將民營銀行與私營銀行混為一談,而這又是由于長期以來人們對民營經濟的誤解所致。 民營經濟 “民營銀行”一詞的由來與“民營經濟”如出一轍,因而對民營經濟的分析將有助于我們準確把握民營銀行這一概念。 一提起民營經濟,人們就會想到個體私營企業的身影,似乎民營經濟就是個體私營企業(即私營經濟)的另一種稱呼。而國內在對民營經濟進行統計時,也是直接引用私營經濟的有關數據。這實際上是對民營經濟的誤解。 民營經濟是中國獨有的一個經濟概念,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中是很難找到的。因為在市場經濟的世界里,民營經濟就是經濟活動的主體,西方經濟學的一切前提都是以民營經濟為基礎的。因而從經濟學的一般意義上講,民營經濟就是按照商業原則和市場規則運作的微觀經濟組織形式。 從產權和企業理論的角度來看,民營經濟至少有三個特征:第一,以贏利為惟一目標,完全以市場原則來運作;第二,民營經濟治理結構的形成是建立在純粹經濟利益關系基礎上的;第三,具有靈活的用人和分配激勵機制。由此可見,民營經濟并不完全等同于私營經濟。 從中國的情況來看,盡管人們對民營經濟這一概念的認識依然存在差異,但經過探討,理論界已有了比較一致的看法,認為解釋民營經濟的定義應從兩個方面來考慮:第一,民營經濟強調的是經營形式,而不是以所有制類型作為界定標準;第二,就經營形式來講,民營經濟是相對于國營(或官營)經濟(即政府直接經營管理企業的情況)而言的,是指采取市場經濟的運作方式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在競爭中謀求發展的經營形式。因此,民營經濟是一個范圍相當大的范疇,既包括民有民營(即私營)的情況,也包括國有民營(如股份制、承包、租賃等)的情況。 從范圍上來看,民營經濟主要包括個體私營企業、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國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以及實行國有民營的企業。而私營經濟僅指民有民營的情況,即個體私營企業。顯然民營經濟與私營經濟是兩個不同范疇的概念。 從歷史發展來看,民營經濟與私營經濟開始萌芽的標志都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個體經濟的出現,但兩者的形成時間不同。私營經濟形成的標志是黨的十三大關于“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補充”論述的提出,而民營經濟形成的標志則是黨的十六大關于“一個堅持和兩個毫不動搖”論述的提出。正是由于民營經濟與私營經濟有著共同的發源地———個體經濟,兩者從一產生就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這也是人們將兩者混為一談的原因之一。 民營銀行 與“民營經濟”一詞的產生一樣,“民營銀行”一詞也是中國本土化的產物,在西方貨幣銀行學中根本找不到。參照對民營經濟進行定義的兩個原則,民營銀行的定義也應從兩方面入手:第一,民營銀行強調的是經營形式,而不是所有制類型,民營不等于民有;第二,就經營形式而言,民營銀行對應的是國營(官營)銀行,而不是國有銀行。因此,民營銀行是指完全按照商業原則和市場規則運作的商業銀行形式,既包括民有民營(即私營銀行)的典型形式,也包括國有民營的特殊形式。 對于民有民營的形式,人們比較了解,但對于國有民營則不甚了解。所謂國有民營是指企業所有制不變,仍然為國有,但經營卻由私人或民間組織來實現。國有民營的形式包括租賃、承包、委托、代理等。這種形式最早產生于20世紀90年代初的安徽銅陵市。從這一意義上來講,私營銀行是民營銀行的典型形式,但并不是惟一形式。因而,那種將民營銀行理解為西方的Private Bank的認識是不恰當的。 按照《新帕爾戈雷夫金融大辭典》的解釋,Private Bank是指私人銀行或私營銀行,是獨資或個人合伙經營的非股份公司形式的銀行。它是早期實業銀行的一種組織形式,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私人銀行由于籌資規模小,難以滿足大額貨幣資本的需求,逐漸被股份制銀行的組織形式所取代。 發展路徑 在民營銀行的爭論中,一些主張設立民營銀行的學者將民營銀行定義為民有、民辦、民營。在此基礎上,認為中國不存在民營銀行,因而發展民營銀行的路徑選擇只能是“新設”。 事實上,按照標準的民營銀行定義,發展民營銀行的路徑選擇既可以是“新設”,也可以是“改造”(對現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關鍵在于哪種方式的成本和風險最小、收益和效率最高。就中國的金融狀況來看,通過引入民間資本對現有中小銀行(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改造,使之走上市場化經營軌道應是最佳選擇。而這也是央行目前正著手實施的改革舉措。這在有關報告中均有所涉及。 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所述,“所有制的改變并不能改變銀行的行為,我們當前的任務應是研究如何對現有銀行進行改革,以真正改變銀行的經營行為,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民營銀行不等于私營銀行,因而那種通過新設立私營銀行來實現發展民營銀行目的的做法并不是惟一和最佳選擇。在對現有銀行進行配套改革的情況下,同樣可以實現這一目的。 《國際金融報》(2003年04月09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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