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方案落定 電力監管委員會步入整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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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07日 09:28 中國經濟時報 | ||
專家認為,國務院新近確定的方案側重電力市場的監管,尤其是對電網的安全和調度的“三公”問題。同時,這也意味著政府行政職能轉換的一大進步 記者觀察-本報記者單繼林 一段時間以來外界對電監會“三定”方案(職能設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的方案)將 政令批復行政職能轉換 電監會辦公廳的工作人員在回答本報記者電話提問時,證實了國務院對“三定”方案的批復,電監會不日也將向各界亮相,但她特別強調,現在正是各個方面整合時期,具體問題也不便過多公開。 這位知情人士向記者分析說,國務院批復的“三定”方案確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同時根據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 針對前段時間對電監會這一機構有過是否“合法”的討論和質疑,這位人士說,國務院通過政令的形式表明國家給予了電監會合法的權力,最終確定了電監會在電力體制改革中到底能做什么的地位。與電監會機構職責密切相關的《電力法》則應該進行大修,增加監管機構,應對監管原則、監管權力、監管技術與手段、監管程序以及對監管機構的監督等作出明確規定,提交全國人大修改完善,具備了關于電力監管的規定內容后,才可以把現在對電監會尷尬地位的質疑慢慢稀釋。 專家認為,電監會不是籠統地監管電力的全行業,而是側重電力市場的監管,尤其在電網的安全和調度的“三公”問題上。同時,這也意味著政府行政職能轉換的一大進步。 有跡象表明,將來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電力監管工作的發展,國家也將逐步調整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能、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并且很有可能是向加強的趨勢發展。 選擇過渡市場培育監管 根據分析,這一方案可以認同為先前所討論的過渡方案。電監會的主要職責集中在電力市場的培育和對電力市場的監管上,主要是出于電力市場仍處在試點和發育階段,改革和電力市場結構處在探索和形成階段的考慮。其中,法制、會計等基礎設施尚不健全,市場約束力不強,電力企業沒有建立較好的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能力的培養還需要一個過程,既需要一般性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又要進行監管框架的假設、監管法規和程序的開發與不斷修訂等。 據權威人士分析,該方案確定的電監會所被賦予的職責范圍包括國務院授予的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清潔能源等環保政策,制定市場競爭規則并監督電力市場的交易行為和競爭行為。 備受關注的電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負責全國電力監管工作,建立統一的電力監管體系,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參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擬定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置方案,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電價建議;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研究提出電力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建議,制定電力監管規章,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參與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制定并監督檢查,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協同環保部門對電力行業執行環保政策、法規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有關電價;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負責監督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調整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負責電力市場統計和信息發布;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并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所規定的職責,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內設7個職能部門,包括政策法規部電力體制改革辦公室、市場監管部、輸電監管部、供電監管部、價格與財務監管部稽查局,還設有處理機關事務的辦公廳國際合作部和人事培訓部機關黨委。 集中模式改善監管體系 早些時候,有關專業人士就提出,為了解決資源優化培植和破除省間壁壘,必須實行國家集中模式。記者也在采訪中獲悉,此次的電監會的機構設置考慮到了電力市場特性,采取了集中和分級相結合的模式,設立一種中央政府集中統一與地方政府分級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市場準入、公平交易和資源優化配置。 按照各地電力市場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電監會將考慮在區域和部分省市自治區設立相應的派出機構。因低壓配電和電力銷售環節面對的是當地的千家萬戶,業務量巨大,問題和矛盾繁雜,在國家層面上進行監管既無必要,也不可行,因此把低壓配電和電力銷售環節的任務交給省級政府,也有利于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同時,地方必須服從中央,局部服從全局,低壓電力市場服從高壓資源配置。 但也有分析認為,在監管體系設計上還有不少需要解決的問題:派出機構出去到達下級單位后,如何公正運轉而不為被監管的對象所干擾和影響?有何更客觀有效科學合理的監管方式與手段?如何在監管程序上做到更加透明和法制化?監管規則由何方制定和用怎么樣一個方式制定?監管的制衡機制到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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