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代表建議修改勞動法 拖欠工資應負刑責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04日 13:58 粵港信息日報 | ||
記者李赫 不和勞動者簽合同、拖欠工人工資等勞動違法行為將要負刑事責任,這是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方潮貴準備在本次人大會議上提交的議案建議《勞動法》修改的內容。 不簽勞動合同應嚴懲 方潮貴認為,現(xiàn)行的《勞動法》對勞動違法行為的懲處缺乏力度,在這些勞動違法行為中,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最為突出,廣東每年大約有70%的群體性勞務突發(fā)事件是由于拖欠克扣工資引起的。 另外,《勞動法》對一些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有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無法有效保障其利益,仲裁機構和法院無法根據(jù)有效法律進行示裁決。 對此,議案建議,增加有關“事實勞動關系”的規(guī)范,明確同勞動者簽訂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同時對違約賠償和競業(yè)禁止條款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規(guī)范。增加法律制裁與查處勞動違法行為的措施,明確規(guī)定對用人單位故意拖欠工資、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收取就業(yè)保證金、違反就業(yè)準入制度、拖欠社保費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要追究刑事責任。故意拖欠工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強制執(zhí)行追討。 價格法應界定低價傾銷 鑒于《價格法》對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規(guī)定不具體,方潮貴還帶來了廣東省物價局“委托”的議案,建議對《價格法》中不正當價格行為進行認定,并補充處理條款。 另外,這份議案還建議:對《價格法》的第四章“價格總水平調控”一章增加政府在總供給大于總需求情況下的宏觀調控措施,和修改有關農產品保護價的規(guī)定。 對政府的定價形式、定價權限、定價范圍等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增加有關國家機關收費的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