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公告,對其貿易規(guī)則3030/93中第三國進口紡織品管理的一般規(guī)則作出修改,并增加了針對中國的特保措施條款。經貿委有關官員指出,對華特別保障措施正成為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貿易磨擦增加的新問題。
這是繼美國、韓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等國制定了對華保障措施法規(guī)后,又一個涵蓋15個國家的地區(qū)性組織制定的對華保障措施法規(guī)。
國家經貿委產業(yè)損害調查局局長王琴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由于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有允許成員對中國出口產品采取單獨保障措施的承諾,加入世貿組織后,世貿組織成員紛紛加強了對華特別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的立法工作。這些立法對中國十分不利,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標準,同時可以僅針對中國,從而避免保障措施對全球所帶來的壓力。去年8月印度和美國相繼對我國發(fā)起的縫紉機針、座椅升降裝置、軸承致動器等三起特別保障措施案,起了極不好的示范作用。據(jù)悉,其它國家也正紛紛采取類似措施。
據(jù)了解,我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十六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中承諾,“如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shù)量或所依據(jù)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威脅或造成市場擾亂,則受此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包括受影響的成員是否應根據(jù)《保障措施協(xié)定》采取措施!薄叭绱枭涛茨苁怪袊c有關WTO成員在收到磋商請求后60天內達成協(xié)議,則受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此類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弊h定書第十六條還規(guī)定,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這就是說,凡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都可以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12年內,制定針對中國的特殊保障措施法規(guī),發(fā)起特保措施案件。
歐盟委員會發(fā)布的公告稱:鑒于作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一部分的《中國加入?yún)f(xié)定書》中包括限制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的特保措施,其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為使歐盟貿易規(guī)則中的保障措施與該特保措施相一致,有必要對其內容進行修改。新增加的針對中國的特保條款提出,原產于中國并包含于《紡織品與服裝協(xié)定》中的紡織品或服裝在下列三種情形下適用于特保措施:一是當上述產品擾亂歐盟市場時,歐盟委員會可根據(jù)歐盟成員國提出請求或自行決定與中國進行磋商。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此種請求后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xié)議,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的裝運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歐盟市場數(shù)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二是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歐盟委員會將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實行數(shù)量限制。其數(shù)量限制應以收到磋商請求時中國該產品的出口量為基礎進行測算。其數(shù)量限制的期限自提出磋商請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如果提出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短時間,則此數(shù)量限制應在提出磋商請求后12個月的期限內有效。三是除非歐盟與中國雙方另有約定,在沒有再次申訴的情況下該數(shù)量限制的期限不應超過1年。
王琴華提醒國內企業(yè),除了應重視了解各國在進出口貿易中的各種法規(guī)之外,還必須避免在同一時期將一種產品向一個國家或同一個市場大幅度增加出口,以致對這個國家或市場,或當?shù)赝袠I(yè)的企業(yè)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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