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謎語之二:金融管制灰色地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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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2年12月29日 21:41 21世紀經濟報道 | ||
金融管制灰色地帶在“過”與“不及”間游移 本報記者馬斌 上海報道 中美商會報告 “花旗銀行已經與吳衛明達成庭外和解。”在吳衛明將花旗銀行告上法庭八個月之后,記者從一位參與研討銀行服務收費問題的專家處得知。而來自花旗銀行方面的消息則稱,并沒有所謂的庭外和解,而且吳衛明狀告花旗銀行一案二審已于12月17日開庭,目前當事人正在等待法院的判決。此前的10月10日,該案一審曾判決吳衛明敗訴。同一時間,記者致電吳衛明曾任職的上海光明律師事務所,該所工作人員稱吳“已經不(在光明所)做了”。 但是,銀行業有關存款收費、及外資金融機構真正進入中國市場大門后所引發和隨時可能爆發的更深遠的爭論遠未終止:毫無懸念的是,有關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成為所有爭論的焦點。 中國美國商會于2002年秋發布的《中國入世承諾的報告》(英文版)中對銀行業辟以專門部分予以闡述:在充分肯定“中國已經履行了WTO承諾”和作為監管機關人民銀行的成績(比如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2月1日及時發布了新修訂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后,報告以更長篇幅指出諸多“尚待改進之處”)。 “就中國銀行業審慎監管,WTO給監管者預留了相當大的空間。使得監管者可以在確立反競爭障礙的同時,可以符合中國加入WTO的承諾。”報告稱。“有關銀行牌照中嚴格的注冊資本金要求就是一個例子。”按照今年2月1日剛剛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大約相當于1200萬美金)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盡管對每一分支機構營運資本的要求并沒有違背諸多國家的國際慣例,但卻忽視了分支機構其實是有總資本支撐的單一法人實體之組成部分、而不是被分離或單獨存在的法人實體這一事實。此外,對照國際標準,中國方面制定的要求非常高,這樣會將很多外國銀行擋在市場大門之外,或者不能擴張其業務范圍,盡管從技術上看他們是被允許這樣做的。” “在中國的外國銀行的貸款業務只有相當有限的人民幣存款來源,通過與本地銀行訂立的雙邊借款協議獲取本幣是外國銀行的主要本幣來源。但是最近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一個法律草案,將外資銀行從本地銀行借款的額度限制在外國銀行人民幣負債的40%以內。(遭到外國銀行強烈反對。)盡管40%的上限并沒有違背WTO協定,但是業內人士稱這已經對外國銀行在WTO協定框架內擴展業務構成了嚴重的障礙。” “按照WTO協議,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入世的同時獲準從事針對所有本地企業和個人的外幣業務。但是,外國銀行為當地企業開立賬戶或者提供信貸便利,需要得到中國人民銀行所屬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當地機構批準……” “還有,按照實施細則,所有的銀行新產品必須得到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業內人士稱,央行審核新產品的時間異乎尋常的長。” 與中國美國商會所列舉諸多“尚待改進“相映成趣的是,《報告》有關銀行的部分從頭至尾都沒有直接涉及“國民待遇”的字眼。 而比歐美大型金融集團更弱小的中國臺灣和香港地區的金融企業,事實上處于更不利的境地。“香港地區對于我國設定的申請人——外國銀行的資產規模也有說法,他們認為可能限制香港地區銀行進入大陸市場,實際上香港地區的銀行大多數是資產規模有限的中小銀行。”任職于中國工商銀行法律事務部的李金澤博士認為。 盡管在中國美國商會看來,有如此多的“尚待改進之處”,但在國內金融界的視角里,看到的可能是另外的景象。 金融開放里的“灰色“地帶 友邦保險上海分公司投資A股就是新近剛曝光的一件怪事兒(詳見本報12月16日第13版)。 在媒體狂轟濫炸之后,公眾至今沒有得到來自監管部門的正式解釋。于是,這個由歷史遺留原因造成的超國民待遇的新案例究竟會有個什么樣的結局,又成為懸念。 盡管結局并不明朗,但至此,友邦上海分公司A股事件已經成為證明國內保險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甚或監管機構文件之間的不協調之音的一個例證。而事實上,在外資“部隊”已經遍地駐扎其他的金融領域,也隱藏著類似的不諧之處。 “我國加入WTO后,新近出臺的法律文件中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規則雖然有了較大的變化,但仍有諸多缺漏,從而隱藏了外資銀行事實上的歧視性待遇或超國民待遇的可能性。”李金澤博士認為。 在所謂外資銀行超國民待遇方面,稅收優惠和混業經營是備受關注的兩大問題。“稅收優惠(也)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李金澤指出。記者在翻閱法律資料時發現:1996年之前,國有商業銀行適用55%的所得稅率;1997年,財政部將國有商業銀行所得稅率下調為33%。而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資銀行一直適用33%的所得稅率。另外,在國務院批準的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適用15%的所得稅率,經申請后,還可以享受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一免兩減半”的優惠待遇。此外,國內金融業統一執行8%的營業稅,對外資銀行也多予減免。對此,外資銀行也有自己的理由,“這是當時為吸引外資而制定的,不能算超國民待遇。”為此,匯豐控股中國總代表處公共事務代表張丹丹曾向記者解釋。 而混業經營則緣自于國內外監管的差異。“在歐美,以全能銀行或者以金融控股公司面目進行混業經營是完全合法的。”李金澤指出,這些外國金融集團通過分別設立在華營業機構,完全可以實現在華業務聯動的效果。 李還認為,由于《商業銀行法》沒有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從而使外資銀行有關規則被排除在權威性的立法文件之外,并催生了事實上分離性的、不同等級的法制架構,極易造成對外資銀行事實上的歧視性待遇或者超國民待遇。 “而以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主體的法律機制,更容易受到行政利益目標的局限,尤其現階段我國國有銀行仍然直接或間接地受到諸多監管當局的特別監管或保護,由行政監管機構充任主要的法制創制主體有明顯的局限。”李金澤稱。 除卻國內外監管差異的因素外,“一方面是現有的法律體系對中、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問題予以明顯區別,同時銀行法制更從具體業務的準入上區別對待中、外資銀行。而且,此種傾向還有加強的趨勢。”李金澤還指出,2001年6月出臺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管理暫行規定》所收納的比較系統的中間業務市場準入規則,完全是針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國內商業銀行,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而對于外資銀行中的外國商業銀行分行在國內從事中間業務的準入問題未予解決。“正是這種分離的體制將導致有關規則交叉重復,從而可能發生互相抵觸或不和諧之音。”李金澤稱。 法制“灰”帶的作用力不僅觸及到稅收優惠和混業經營等相對宏觀的經營層面,更時刻作用于金融機構具體的業務操作。 在李金澤看來,列舉可從事業務的規則上存在不足以及對于外資銀行的禁止性業務缺乏規定是關系到外資銀行日常業務行為的兩大突出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對于獨資銀行與獨資財務公司、合資銀行與合資財務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都是在列舉具體業務種類后,規定可進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這種規則,可能導致如下理解:外資金融機構,除可以進行列舉的全部或部分業務外,其余所有業務都應該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李金澤指出,但是“從國內銀行法制的實踐來看,并非如此,無論是國內商業銀行還是外資銀行都并沒有將列舉以外的所有業務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人民銀行也沒有因商業銀行從事列舉范圍以外的業務而處罰它們”。 “事實上,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其他規章也沒有要求所有銀行業務都一定經過人民銀行的批準。” 對于出臺不久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對中資金融機構的中間業務的準入監管構建的審批與備案兩類機制,李金澤認為,“對于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也應該有備案類的業務,而為了確保法制體系的協調,避免有法不依的現象,應該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的規定。同樣的道理,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的最后一項規定也應該做出相應的修改!” 而據了解,各國銀行法中慣常的做法是通過設置禁止性規則來實現對外資銀行在準入上限制的用意。與上述操作形成強烈反差的是,《條例》并沒有重視禁止性機制,“甚至對從事非銀行業務的明確禁止也極為有限,僅規定了限制股票買賣業務”,李金澤指出,“而我國畢竟是實行銀行、證券、保險三分離的國家,而不少外國銀行已有較為普遍的混業經營經歷,如果不通過法律來明確限制非銀行業務,則容易導致中外資銀行待遇上的不平等或者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也許正是上述業務灰帶的作用,在對外資銀行存款收費問題上,“能不能收,如何收,至今也沒有定論。” 第二條通道 但是新設機構并非是外資金融集團擒得牌照的唯一通道。而在監管機構將大部分精力投入對新設機構準入規定的同時,卻有意無意“疏忽”了對外資銀行通過收購股份插足中國金融市場這一行為的嚴厲“把守”。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銀行并購問題的法律文件。”李金澤指出,“《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合資銀行或者獨資銀行有關準入規則,都是從新設立角度考慮的,對于外資銀行通過收購已經取得市場準入資格的中資銀行部分或全部股份的問題沒有任何規定。” 與法律文件的缺位形成對照的是,從最早的匯豐入股上海銀行以來,外資大行參股國內金融機構就一直是金融行業的最大熱鬧。事實上,外資大行在參股問題上眼光不僅沒有局限在單一的商業銀行領域,而且在對優質的中資公司參股過程中,常常出現的是數家大佬競相開出高價的爭奪戰。 2001年10月19日,香港上市公司中保國際宣布,富通集團以8800萬美金的代價取得入股太平人壽24.9%權益。當時為太平人壽自豪并為同業驚嘆的是,在這筆交易中,其時尚未正式開業的太平人壽的溢價已經達到約5.8倍。但至今尚不為外人所知的是,富通并不是太平人壽唯一的追求者,日本最大的財產保險公司東京海上保險公司以及全球最大金融集團之一的匯豐控股亦加入了對太平人壽的最后角逐。 盡管在同一次交易中往往僅有一家勝出,但一朝“落馬”的金融集團并沒有停下前進的腳步。 在時隔近一年之后,2002年的10月上旬,匯豐以更高昂的代價(6億美金)取得了中國平安保險10%的股權。事后記者得到的確切消息稱,花旗此前也曾以超豪華的陣容專程從總部飛往北京與平安最高層商議參股大事。 而藉助參股通道以及常規的新設機構方式,以匯豐、花旗等為代表的金融巨人得以在極短的時間擴張在大陸的金融版圖。更低調的安聯集團和ING(荷蘭國際集團)等歐洲金融集團在經過數年布局之后,在2002年成為最不動聲色將大功告成的人家。 2002年10月16日,中國證監會批準國泰君安證券(67%)和安聯集團(33%)作為發起人籌建國安基金管理公司,國安公司終于成為第一家獲批籌建的中外合資基金。至此,安聯集團在大陸產險(獨資)、壽險(持有安聯大眾51%股份)、信用保險(安宜天津代表處)、銀行(德累斯頓銀行)以及基金的架構搭建工作已經基本完成。 2002年12月30日 21世紀經濟報道第42版 新浪編者注:“激情燃燒的財經歲月-《21世紀經濟報道》歲末專輯”專題系《21世紀經濟報道》與新浪財經聯袂制作。本文為《21世紀經濟報道》2002年終特刊(1-60版)系列文章之一,該年終特刊(完全版)為《21世紀經濟報道》授權新浪網獨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體及網站不得轉載,除非獲得《21世紀經濟報道》書面授權并注明出處。欲轉載本專題相關內容、或對本專題有任何建議,請來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電:(010)62630930 轉5361聯系。值此新年即將到來之際,非常感謝廣大網友在本年度對新浪財經的支持,歡迎賜稿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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