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保險公司償付力低下 保監會首輪改革啟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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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2年12月27日 10:04 財經時報 | ||
大型國有保險公司甚至可能低于償付能力充足率30%的最低標準;一個“按照監管功能重新劃分機構設置”的改革行動正在中國保監會展開;第一個完成設置的精算部已選定人員,將逐步接管財務會計部,目的是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有效監控 本報記者 魏璇 離2003年元旦還有10天,北京城被籠罩在罕見的降雪中。 幾位環衛工人正在盡量快速地清掃著金融街路上的積雪。“等天稍微一暖和,雪水肯定得流回路上,到時候再結成冰,更滑!得有專門的排水通道才行!”環衛工人當然無法意識到,就在這條金融街上,那些中國最重要的金融機構同樣缺乏“排水道”——退出機制。 中國保監會11月下發了“關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讓業界看到了構建保險業“排水道”的希望;但是《財經時報》近日對保監會采訪得知的無疑是令業內失望的消息:除了進一步“加強危機預警”,目前仍然沒有確定將不合格的保險公司“清除出場”的問題。 中國的保險業乃至整個金融業市場的特點之一是“只進不出”。保監會一位人士嘆道:“即使根據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明確了‘市場退出’的可能性,但真正執行起來根本無從下手——因為牽一發而動全身;而如果繼續維持現狀,后果是使危機加劇積累,影響行業發展——兩難。” 新規定帶來新主張 將于2003年元旦實施的《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同時,中國保監會經過一年的準備,業已修改制訂出新的償付能力管理標準。 2002年12月16日,在中國保監會的召集下,來自國內保險公司、部分高校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人士共同討論保監會一個月前下發的“征求意見稿”。與去年1月23日頒布實施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試行)》相比,“征求意見稿”在內容上已經做了大量修改,其中特別強調,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可以根據情況分類采取措施。但是,這兩個文件又具有相同的缺陷——它們都沒能提出保險公司如果出現償付能力不足,可不可以、又應該如何退出市場的問題。 據中國保監會知情人士透露,目前,中資保險公司中80%以上“多多少少”都存在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其中,大型國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最差,甚至有可能低于償付能力充足率30%的最低標準;部分大中型股份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至70%之間;1996年批準成立的中小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相對較高,約達到70%——這與新公司歷史包袱小,壽險公司沒有大量利差損大積累有較大關系。 通常情況下,新成立的公司和大中型股份制保險公司都能通過增加資本金、引入外資股東等方式彌補償付能力不足問題;并且隨著他們的業務迅速發展,有更大空間、更多機會調整戰略,避免償付能力不足而困擾公司發展。 國有保險潛藏“體制通病” 但是,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很低的大型國有保險公司,問題就不那么簡單了。這些公司機構龐大,并且存在國企的一些體制通病,改革起來相當困難;而走增資擴股的道路,必須先完成股份制改革。 “吳定富出任保監會主席以來,首先去大型國有保險公司調研,并多次表示支持股份制改革,力促保險公司上市。”知情人士認為。盡管如此,當前能做的事情,只有根據現有條件幫助保險公司擺脫償付能力不足的陰影。這一點在“征求意見稿”上已經有明顯的體現。 “征求意見稿”第四章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將該公司列為重點關注對象。” 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的額度要求;否則,可采取要求公司追加資本,責令辦理再保險、停辦特定險種、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和禁止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 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了采取上述措施,還可以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停止開展新業務等“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措施”。 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保監會將在上述措施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洋為中用” 專家指出,值得關注的問題有兩點:其一,為了防范保險公司決策者的道德風險,保監會甚至表示,可能限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這一舉措被知情者稱為“沒辦法的辦法”,因為目前并沒有規則要求這樣的保險公司破產。 其二,中國保監會在上述條款后的第十七條規定,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已經小于100%的保險公司,除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償付能力狀況,保監會可以根據各公司的特殊情況,采取靈活監管措施,督促保險公司提高償付能力。 對此,保監會有關人士解釋,面對保險公司普遍償付能力不足的現實,監管部門還難以制訂出統一的方案,因此只能“靈活監管”。至于“靈活監管”的底線究竟是多少?保監會并不能說了算,原因仍然是對金融企業的處理必須謹慎。中國保監會有關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在借鑒國外成熟經驗的同時,充分考慮了中國的國情。 例如,中國還沒有保險公司因為償付能力不足而退出市場的先例,缺乏這方面的經驗數據,但國外的成熟經驗可以提供良好的借鑒。中國保監會的態度是:“對國外比較成熟的監管指標,只要不與中國的法規和實務沖突,就大膽引入,但也要根據中國國情進行修正,避免食洋不化。”具體體現為:“征求意見稿”還保留,甚至新增了一些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指標,例如“自留保費規模率”、“退保率”、“融資風險率”等。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修正監管指標所遵循的原則是借鑒美國IRIS指標體系,制定一套為監管服務的指標體系,而不是為市場行為和其他合規經營服務的監管指標體系。專家指出:“這一點和現行的《管理規定》有非常大的不同,是新規定專業性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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