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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新聞須注明出處 違者將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http://whmsebhyy.com 2002年12月26日 08:15 新聞晨報

  晨報訊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以往借轉載名義進行侵權行為的事情時有發(fā)生,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為此作出規(guī)定,今后,除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外,未經允許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都應當注明出處,否則將承擔民事責任。

  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員介紹,我國著作權法曾規(guī)定了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
事實消息,但由于其定義比較籠統,對如何區(qū)別時事新聞和獨創(chuàng)性的新聞作品,在立法上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司法上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導致對新聞作品的保護力度不夠,針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了對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對不注明出處者,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蔣志培說:“一般來說,涉及獨創(chuàng)性的新聞就構成作品了,這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構成作品的就要保護,即使時事新聞,也要注明出處,不注明出處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是尊重媒體記者采訪、勞動的一種很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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