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
近年來,港澳地區的部分壽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未經獲準,在東南沿海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區非法從事“地下保單”的銷售活動,嚴重擾亂了內地保險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損害了內地投保人的利益。記者從深圳保監辦獲悉,在日前召開的第四次深穗港澳保險監管聯席會議上,四方保監監管機構就聯手打擊地下保險的非法活動初步達成一致意向,港澳雙方將加
強監管,對轄區內銷售“地下保單”的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進行查處。
“地下保單”又稱“走私保單”或“黑保單”,是指境外的保險公司未經中國保監會的許可,通過各種渠道在境內開展保險業務銷售的保單。由于深穗地區毗鄰港澳,高收入人群密集培育了巨大的潛在市場,境外業務員紛紛來此非法展業,該部分保費收入在港澳地區壽險業務收入中占有相當比重,對兩地市場均構成較大的影響。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為了爭奪內地客源,業務員在展業過程中利用兩地信息不對稱,刻意“美化”保單。銷售對象主要鎖定在白領、民營企業主、有海外關系的老年人等高端客戶。針對其高收入或是經常出境等特點,業務員們采取了五花八門的銷售手段,多以高額回報和優惠承諾進行誘導,如:許諾給客戶20%-30%甚至更加高額的現金回扣,人民幣投保美金理賠,繳納同等保費可以獲得高出內地保險公司2-3倍的回報,內地居民享受香港居民同等的承保條件和優惠,繳納保費達到一定數額可以免費獲贈“港澳游”、“新馬泰游”等。由于香港的一些壽險業務員的首期傭金高,上述保險優惠只能從業務員的傭金中分一杯羹,同時這些業務員“掛靠”的保險機構在內地沒有登記注冊,保險的售后服務往往難以保障。
業內人士表示,非法保單不僅導致市場被擾和客戶受損,還引發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內地的法律對港澳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投保人得不到內地法律的保障;如果保單簽署地表明為“香港”或“澳門”,而投保人不能出具在港或者在澳簽單的證明,不僅保單無效,投保人還將被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同時,由于港澳與內地的法律制度存在差異,理賠時依照港澳法律辦理,內地多種證明材料未必會得到港澳法律的認可,一旦發生糾紛,投保人還要聘請港澳律師,成本高且有諸多不便。
據深圳保監辦有關人士介紹,由于“地下保單”業務的開展時間、地點和人員等要素均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內地監管方尚難以在案發中制止非法銷售行為的發生。此次,四方聯袂出擊,特別是港澳兩方對維護內地保險市場給予了積極的支持,就“地下保單”銷售事件在當地高管中建立了談話制度,并以過去此部分業務占總業務比重大的公司作為重點對象進行核查;同時要求各保險公司加強核保,將標明內地地址和證件號碼的新保單剔除,通過內控堵住“地下保單”的源頭。
針對事后查處問題,目前四方監管機構已經達成了共識,其中包括:任何已獲授權的香港保險公司及其委任的代理人,必須遵守經營所在地的法律,以符合《保險公司條例》所定下的有關適當人選的要求;根據內地法例,香港保險公司應根據其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來經營保險業務,任何在內地直接銷售保險的行為如未獲中國保監會的批準,均屬違規行為;任何被發現在內地非法銷售保險產品的代理人,將不能作為“適當人選”而獲得香港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任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若發現保險公司違反內地法律,允許其代理人在內地銷售保單的行為,香港保險監理處將毫不遲疑地行使其干預權利等。這也就意味著,一旦香港地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再有類似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經內地保險監管部門證實,將把有關資料轉給香港保監監理處,該公司不僅有可能被吊銷公司有關香港保險代理的執照,還要被進一步調查公司在非法銷售上的參與程度。
深圳保監辦表示,作為內地保險的監管部門,必須加大深圳地區“地下保單”的監管和查處。早在今年的9月,該保監辦就依據中國保監會第38號公告,提醒深圳地區的投保人提防“地下保單”,若遇保險公司代理人推銷保險,要仔細察看代理人的《展業證書》,詢問其代理的公司在內地有無開展業務的資格,如果不具備,則其在內地展業屬于違法行為;投保人若向這些公司投保,將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今后深圳保監辦將通過加強與香港和澳門保險監理部門的有效溝通,繼續加大信息披露和宣傳的力度,提高投保人自我保護的意識,使“地下保單”無存身之地,進而凈化深圳的保險市場并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市場報》(2002年12月04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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