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建立
針對轉借資質、編造材料等問題
本報訊 轉借資質、編造假材料、擅自開展未經確認的出國留學項目、發布虛假廣告等違法違規的問題再次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聯
合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活動秩序,建立起長效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
據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自《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發布以來,教育部和公安部先后對全國246家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留學中介機構)予以了資格認定。前一階段,教育部、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清理整頓中發現,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活動仍存在諸多問題。
因此,將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留學中介機構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取得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中含有“留學中介服務”字樣的營業執照,并按規定交存備用金。未經批準和登記注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從事留學中介活動。
三部委強調,與留學中介機構合作的外國機構必須是經所在國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認可或其承認的權威機構認可的高等學校及實施與高等教育相銜接的大學預科或語言教育的教育機構,并經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認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已經批準并通過國家資格認定的留學中介機構與外國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進行重新核查,對于未經確認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辦理確認手續,對于逾期仍未辦理確認手續的,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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