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代理人狀告保監辦案一審結束,二審即將開庭審理南昌保監辦走上被告席
●記者于冬發自南昌北京
11月6日,原保險代理人劉慧玲、楊寶珍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中級法院撤銷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10月28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2002]西行初字第21號),判
決被上訴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南昌特派員辦事處撤銷“關于吊銷劉慧玲、楊寶珍《保險代理資格證書》的通報”(保監贛發[2002]56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了解,日前,南昌保監辦已將相關答辯狀遞交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今年8月2日,南昌保監辦作出了“關于吊銷劉慧玲、楊寶珍《保險代理資格證書》的通報”。8月16日,劉慧玲、楊寶珍以“行政程序違法”為由分別將南昌保監辦告上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此案已于10月22日開庭審理,10月28日,原告起訴被駁回。
據了解,這是中國第一起保險代理人狀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案件。
業務員從業資格被吊銷
據楊寶珍、劉慧玲介紹,二人原是平安保險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壽險業務主任,今年6、7月份,二人分別向公司提出辭職,并進入太平洋人壽和新華人壽南昌分公司工作。
“正當我在新華人壽工作到第22天的時候,朋友突然給我打電話,告訴我平安對我進行了處罰。”劉慧玲說。原來,7月28日,平安南昌分公司作出了《關于對劉慧玲、楊寶珍誤導客戶行為的處理決定》,決定解除劉、楊二人保險代理合同并予以除名處理。
在隨后的8月2日,南昌保監辦以保監贛發[2002]56號文件的形式作出了“關于吊銷劉慧玲、楊寶珍《保險代理資格證書》的通報”,文中稱,根據《關于對劉慧玲、楊寶珍誤導客戶行為的處理決定》,平安保險公司南昌分公司營銷員劉慧玲、楊寶珍在投資連結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嚴重誤導客戶行為。根據南昌保監辦《江西省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通報吊銷劉、楊二人的《保險代理資格證書》,并要求,“轄內各保險機構均不得與劉慧玲、楊寶珍發生保險業務代理關系。”
保監辦成被告
劉慧玲、楊寶珍11月13日告訴記者,在南昌保監辦作出“通報”之后不久,新公司也將他們“請”出公司,“我們原本是很優秀的業務員,現在已經幾個月沒有工作了。”
劉、楊認為,南昌保監辦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并沒有與她們進行任何核實,也沒有告訴她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我們是在莫名其妙的情況下得到的處罰,他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劉慧玲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對此,南昌保監辦認為,“通報”的發文對象是江西省轄區內各保險公司。劉慧玲、楊寶珍不是該通報的行政相對人,因此,劉、楊二人不能就該通報提出訴訟。
10月28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決,《行政裁決書》上表示,南昌保監辦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加強對保險營銷員隊伍的管理,對原告劉慧玲進行內部通報的行為,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的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代理人再次起訴并上訴
“‘通報’顯而易見是一行政處罰的決定!”劉慧玲氣氛地說。其委托代理人認為,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的規定,“暫扣或吊銷保險從業資格證”屬于行政處罰。
11月6日,劉慧玲、楊寶珍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同日,二人將針對南昌保監辦另一份“行政訴狀”提交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原來,在作出“關于吊銷劉慧玲、楊寶珍《保險代理資格證書》的通報”之后,南昌保監辦向劉、楊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于10月9日,在南昌保監辦舉行了聽證會,10月15日,南昌保監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吊銷劉、楊《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但劉、楊認為,在聽證會上,南昌保監辦并沒有依法邀請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主持人、聽證人和書記員,而“再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也“是在沒有經過保監辦調查核實的事實證據情況下作出的”。劉、楊的代理人認為南昌保監辦的行為“再一次嚴重違法”。
11月14日,記者來到南昌保監辦,該辦副主任袁光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南昌保監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在對劉、楊二人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的,“只是在調查之后我們不一定要把全部的調查內容都寫在‘決定書’中”。袁認為,“提起訴訟是他們的權利,但是最終結果還要依賴法院判決。”
《國際金融報》(2002年11月19日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