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衛玲 發自北京
“城市商業銀行對處置不良資產需稅收政策支持的聯名呼吁不一定合適,要求提高呆賬準備計提實際上是把金融企業的風險轉嫁給了國家。”國家稅務總局權威人士10月8日對記者表示。
104家城市商業銀行9月底在天津簽署了一份《關于對城市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的聯名呼吁書》,該呼吁書對城市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需稅收政策支持提出了兩條意見。
一條意見是,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制定的《關于金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呆賬損失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企業依據規定計提的呆賬準備,其按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商業銀行根據《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提足的呆賬準備金遠遠高于這一金額。商業銀行大量必須計提的呆賬準備金只能在稅后列支,不僅大大增加了不良資產的處置成本,而且使大部分城市商業銀行難以提足呆賬準備金。
對此,城市商業銀行懇請給予稅收優惠政策,逐步提高城市商業銀行提取呆賬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建議從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賬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至2005年止,城市商業銀行依據規定計提的呆賬準備,其按提取呆賬準備金資產期末余額2.5%計提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人士表示,暫時還未看到這份呼吁書。但城市商業銀行對提高呆賬準備計提的要求不一定合適,要求提高呆賬準備計提實際上是把金融企業的風險轉嫁給了國家。
該人士說,按照金融稅制的發展方向,金融企業不應該再計提呆賬準備。國外的金融稅制要求金融企業在發生損失時才允許稅前扣除,而不發生損失時不允許計提呆賬準備。中國的金融稅制不僅要求金融企業在發生損失時允許稅前扣除,在不發生損失時也允許計提1%的呆賬準備。
稅務官員認為,中國的稅收政策對金融企業已經非常寬松。對其他行業,都是按照權責發生制來確認收入,不管收入是否到賬都要交稅。但對金融企業則是按照收付實現制來確認收入,按照權責發生制來確認成本費用。金融企業到賬的收入才交稅,應付未付的費用也允許在稅前扣除。稅務官員表示,從穩定金融市場的角度考慮,中國對金融企業的稅收政策盡可能比較寬松。
呼吁書的另一條意見是,財政部制定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管理辦法》中規定,“金融企業收回已核銷的呆賬,未超過本金部分,計入其他營業收入;超過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表內應收利息和表外應收利息,計入利息收入。”使得城市商業銀行收回的已核銷貸款本金也納入應納營業稅范圍,這既與稅法中對金融企業營業稅以貸款利息作為計稅依據的規定不一致,也加重了城市商業銀行的營業稅稅賦。
對此,城市商業銀行請求仍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規定,即“已核銷的貸款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予以轉回”,將收回的已核銷貸款本金部分作為當期呆賬準備的補充來源,以鼓勵城市商業銀行積極催討“賬銷案存”的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
稅務總局人士表示,此條意見有調整的可能性,等看到呼吁書后,再認真核實,如果確實存在城市商業銀行所說的問題,這個問題會調整。但商業銀行應首先將財務和稅收關系理順。1994年以前,中國是按財務規定收稅。1994年以后,財務和稅務分開,不再按財務規定收稅。但按財務規定收稅的觀念,在金融企業里仍根深蒂固,金融企業要突破這種觀念。
財政部人士說,財政部只規定哪些可以計入收入,營業稅是稅務總局的問題。
《國際金融報》 (2002年10月09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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