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邱冉北京報道
兩年“難產”的壽險四“殼”--民生、生命、東方、恒安,在漸漸淡出人們視野的同時顯得更加寂寞。
7月15日從天津傳來的消息差點讓人眼前一亮:恒安與英國標準人壽簽署《合資意向書
》,將在壽險四“殼”中率先組建合資壽險公司。然而,對于這個“突破”,連恒安自己也不敢樂觀。該公司黨委副書記張向輝表示,“我們雙方僅僅是一個意向”。英國標準人壽北京代表處的人士則透露說,“可能會在年底獲得保監會發放的營業許可證”。
與稍有起色的恒安相比,生命、東方和民生三家則仍然在合資談判的進程中。據權威部門透露,平均每家“殼”公司,都與15家以上的外資公司接洽過。
時間一天天過去,焦急的不僅是“殼”公司的股東們,也包括造“殼”的監管部門。
為了盡早解決“四小殼”的困局,保監會相關部門日前向國務院遞交報告,擬定了三個方案供國務院決策,分別為:與符合準入條件但未準入的外資公司合資,外資公司參股,先營業。據民生保險知情人士透露,國務院已經回復保監會,同意外資參股“殼”公司的方案,但該消息未得到保監會的證實。
藥方一:放開合資伙伴限制
今年以來,中外人壽保險組建合資公司的佳音不斷。
1月31日,紐約人壽中國區總裁喬依德從上海趕到北京,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海爾紐約人壽保險公司組建的相關文件。7月18日,荷蘭國際集團與北京首創集團共同宣布籌建首創安泰人壽保險公司,雙方各持50%的股份,并由荷蘭保險負責有效經營。
兩個案例中,外資公司選擇的合資伙伴,均為國內的大型非保險企業。就此現象,日本安田火災代表處的人士認為,實力雄厚的外資公司往往有上百年的經營歷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經營管理制度和文化,與中資非保險企業合作,所經受的經營理念和文化沖突相對較少。
鑒于這一點—有營業許可的外資公司對“殼”公司興趣不大,保監會在擬定的解困方案中,建議國務院允許其與符合準入條件但未準入的外資公司談判。
“如果允許沒有營業許可的外資公司與“殼”公司合資,無疑為他們提供了政策優勢,但與WTO協定中保護國內保險市場的初衷相背離。如果相應的政策出臺,也只能由國務院特批。”中國保險學會高級經濟師曹菁楊說。
另有業內資深人士指出,入世之前,曾有說法稱英國標準人壽將獲得一張營業許可證,只是受到數量限制而暫緩發放。“我們不能把恒安與英國標準人壽的合作意向,看做是監管部門類似政策出臺的跡象”。
藥方二:外資公司參股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而恒安、生命、東方和民生的注冊資金分別為6.51億元、10.2億元、8億元和8.29億元。顯然,與“殼”公司合資,外資公司要比《規定》的5億元多支出數億元的資本金。民生的一位小股東表示,公司成立時之所以選擇高額資本金,是為了避免股東以后在增資時的猶豫和繁瑣。而外方則認為,太早投入過多資金,不利于發揮資金的運作效用,不利于資金的保值增值。尤其是相當一部分外資公司是上市公司,需要面對股東和董事會的壓力。
針對這一矛盾,保監會有關部門開出了第二道“藥方”:允許外資公司參股“殼”公司。
2000年4月1日“關于重新印發《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0】49號)的規定,“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單個外資股東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10%;全部外資股東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25%的,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保監會認為,允許外資公司參股“殼”公司,合作的形式將更加靈活,不用對等投入,中方有控股權,既保護了民族產業又引進了先進的管理經驗。
“實際情況并不樂觀”曾參與中保康聯合資談判的曹菁楊指出。
外資參股有增發和股權受讓兩種,但不管是采取哪一種方式,溢價是新老股東之間交易成功的基礎和前提。由于“出生”過程太過漫長發起人股東不甘心讓資本金長期“沉淀”,紛紛積極尋找各種投資渠道。今年3月,東方向人民銀行申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申請。后者在征求了保監會的意見后,最終決定暫緩審批這一事宜。當然,在“殼”公司資本金的運用上,保監會也適當放開了一些限制。如允許恒安對資本金進行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保監會認定的中央企業債券等。
“如果允許外資參股,‘殼’公司的原有股東,必然會通過溢價的方式將注冊資金堤內損失堤外補。”曹說。但擬參股的外資企業無疑也會提出質疑:公司尚未營業,何來溢價?事實上,由于股權溢價不當導致的參股計劃半途而廢,此前已有先例,澳大利亞AMP股份有限公司、英國PEARLASSURANCEPLC.和倫敦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與太保人壽的例子,最具代表性。
藥方三:先營業
“殼”公司的第三條出路,是允許它們先行營業。
“解決“殼”公司的根本途徑是允許其在國內營業,而后在從容尋找合資伙伴。”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說。
據業內資深人士介紹,“殼”公司其實是世貿組織談判過程中的產物。當初,在關貿總協定談判的過程中,在討論第六項“影響服務貿易的政策”第二款“合資伙伴的選擇”時,中國政府提出外資保險公司選擇合營的中方公司,必須是非銀行金融機構。鑒于國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相對較少,因此,保監會提出組建“殼”公司的建議,并獲得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
然而,最終,在2001年9月17日(中國完成加入世貿組織的多邊談判)有關部門公布的WTO協定中,對國內合資伙伴的身份限制卻被取消,“殼”公司遂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
“目前的國際保險市場,與中國加入《WTO協定》時已經大不相同。”郝演蘇指出,2001年9月17日之前,外資公司發展戰略傾向于向海外資本擴張,隨后由于“9.11”事件的發生,外資公司開始收縮在海外市場的投資計劃,如林肯金融和瑞士人壽退出中國。如果說,“殼”公司在成立之初還有一定的“殼資源”的話,現在,“殼”已經成為了發展的羈絆,徹底恢復其中資保險公司身份,是它們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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