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3日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險法修正案草案,對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作出適當限制,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伯勇今天在向常委會匯報保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時表示,根據我國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要求,對保險法作適當修改是必要的。
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首次審議的草案中將這一規定修改為:“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李伯勇介紹說,對上述規定的修改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拓寬資金運用渠道,贊成取消對保險公司資金投向的限制;另一種意見認為,當前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不夠高,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機制還不完善,不宜允許保險公司直接向保險業以外的企業投資。經研究,法律委員會認為,保險資金的運用應當體現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對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作適當限制是適宜的。因此,建議將草案規定修改為:“保險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李伯勇表示,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保險公司應當專營商業保險業務,不應在核定的業務范圍之外兼營其他業務活動,現實中有兼做商品營銷業務的,弊病較多,為維護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對此應加以限制。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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