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內第一家中英合資且唯一總部設在廣州的壽險公司,信誠人壽的廣告牌遍布街頭。
在廣州事業小有成就的投保人陶勇(化名)先期繳納了保費,但在通過體檢后的第二天凌晨突然被殺,而此時信誠人壽保險公司還未開出保單。
而更為離奇的是,陶勇的家人并不知道陶已買了巨額保險。只是在代理人黃女士隨后打電話到陶勇的手機,陶的弟弟接聽后才知道了這件事。陶勇的弟弟沒有聲張,他翻了陶勇的遺物,找出了投保單,并在20天后向信誠交涉。信誠方面在兩個月后作出理賠:賠付主合
同保金100萬元,但拒絕賠付附加合同保金200萬元。
今年7月上旬,這筆保金的受益人———陶勇的母親一紙訴狀將信誠人壽推至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被告席,訴請200萬保金應一并賠付。
戲劇性地出演國內時間最短、標的最大個人壽險理賠官司的主角,國內壽險市場的新進力量信誠人壽以及主審的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旋即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
體檢后不到十小時投保人不幸被殺害
前天,記者見到了陶勇的弟弟,自稱心情很差的他向記者講述了哥哥受害的情況以及家人的索賠情況。
據陶勇弟弟透露,陶勇和弟弟一起在廣州經營一間醫藥保健公司,事業小有成就。2001年10月18日凌晨1點左右,陶勇和另外三位朋友(一男兩女)在天河某酒樓吃夜宵時,旁邊突然沖出一名男子,持刀朝其中的一位女士刺來,將該女士捅傷,陶勇剛好在女士身邊,馬上與其搏斗,不幸被其刺死,那名女士也同時被刺死。事后,陶勇家人才了解到,行兇男子是該女士的前男友,因情變而起殺意,并于當晚尋仇。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介入此案調查,并于第二天早上抓到了行兇歹徒。
聞知陶勇死訊,原本幸福的家庭頓時陷入悲痛之中,但隨后一個突然打來的電話卻讓陶勇的弟弟不得不打起精神應付。就在陶勇死后的幾天,信誠人壽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黃女士打電話到陶勇的手機上,陶勇的弟弟接聽了電話,從而意外地了解到一個消息:陶勇已在信誠人壽購買了一份保險,并已交了款。就在陶勇死前不到十小時,即10月17日下午,陶勇還到信誠人壽保險公司處完成體檢。
100萬主險順利獲賠 200萬附險索賠遭拒
據陶勇家人向記者透露,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陶勇聽取了信誠人壽代理人黃女士對“信誠[運籌]智選投資連接保險”及5個附加險的介紹,與黃女士共同簽署了《人壽(投資連接)保險投保書》,陶勇在投保書上所寫的受益人是他的媽媽。10月6日,信誠人壽向陶勇提交了蓋有其總經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誠運籌建議書》,同日,陶勇根據信誠的要求及該建議書的內容繳納了首期保險費11944元(包括“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首期保費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體檢。
2001年11月8日,陶勇的母親(受益人)向黃女士告知保險事故并提出索賠申請。2002年1月14日,信誠人壽及相關再保險公司經過充分調查后,在理賠答復中稱,根據“信誠智選投資連接保險”(即主合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單前先繳付相當于第一期保險費,且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已簽署投保書,履行如實告之義務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時,若發生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將負保險責任”,同意向受益人賠付主合同保險金100萬元;但依據“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合同中對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為“投保人繳付首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開始”的規定,認為陶勇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信誠人壽尚未同意承保(未開出保單),故拒絕賠付附加合同“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金200萬元。
多次磋商未果后,自感滿腹委屈的受益人于2002年7月4日憤而訴至天河法院,請求判決信誠人壽支付“信誠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金200萬元,以及延遲理賠上述金額所致的利息(暫由2002年1月15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2002年7月4日),本息合計204.864萬元。
據悉,天河法院已經正式受理此案,8月份上旬將正式開庭審理。天河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盡快作出公正的一審判決”,而終審判決的最終出臺,無疑將使得爭議迎刃而解。
新聞背景
信誠人壽是由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和英國保誠集團各出資50%設立,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它于2000年10月成立于廣州,是國內第一家中英合資且唯一總部設在廣州的壽險公司。
正因為信誠外資和市場新進力量的背景,使這樁國內時間最短、訴訟標的最大的個人壽險理賠糾紛具有非同一般的意義,不僅如此,最終的判決結果還將解決填寫了投保書,繳納了保費,通過了體檢,但在保險公司尚未出具保單的情況下,保險合同關系是否確立的問題。而且,鑒于此案的警示作用,業界猜測甚至會引起國內慣用投保程序的變更,及:繳費與開出保單同時進行。
-相關新聞:保單未出投保人死亡 平安保險作全額賠付
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輕物資供應公司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買了5萬元的重大疾病險,年繳費900元,限定交費期限為20年。并立即支付轉賬支票。8月31日,款項轉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戶頭上,此時林澤炎還未通過體檢。9月1日下午6點半,林澤炎在游泳時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屬將情況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調查,此時核保尚未通過,保單未發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國際慣例,向林的家人賠付了5萬元的全數賠償。這一賠保案創下當時國內兩項第一,即投保時間最短,和沒有保單的情況下全額賠保。
爭議焦點保單未出保險合同成立否?
原告:已經成立“繳納保險費表明投保人履行了最重要的義務”
原、被告雙方的爭論可歸結為一點,即投保人陶勇與信誠人壽的保險合同(包括主險合同和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關系是否已經確立。
原告代理人德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閔衛國律師認為,陶勇與信誠人壽雙方的書面文件和已經進行的繳納首期保險費、收取保險費等客觀行為,表明雙方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已達成合意,保險合同關系已經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表明,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在保單簽發前就已成立,出具保單是義務而非保險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保險法》第十八條所列舉的保險合同事項主要內容已在雙方文件中明確,繳納和接受保費表明雙方對合同主要內容的認可和承諾。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繳納保險費表明投保人履行了最重要的義務,這與《合同法》的規定相吻合。
“退一步講,如果投保人與信誠人壽的合同關系沒有確立,信誠人壽就不會作出賠付100萬保金的理賠意見。主合同關于未簽發保險單的情形下保險責任承擔的規定也適用于附加合同。”
被告:尚未成立 “賠付100萬元只是特殊情形下的理賠嘗試”
信誠人壽管理系統總監張簡志漢針鋒相對地對閔衛國提出的理由進行了辯駁: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圍不同,相應地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也不同,之所以賠付100萬元是因為主合同條款中有規定了“特殊情形”,并不意味著核保成功,合同成立。
記者查閱有關資料得知,該“特殊情形”為:“投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單前先繳付相當于第一期保費,且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已簽署投保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時,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將負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保險事故,意外傷害事故指遭受外來的、不可預知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據此國際慣例信誠作出了對主合同100萬保金的賠付。“信誠在國內第一次援引國際慣例,對保險合同關系尚未成立(未出具保單)下的特殊情形作出了理賠嘗試。”張簡志漢說。
信誠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則嚴格表述為“本公司對附加合同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首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開始,本公司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附加合同之保險單生效日的二十四時起產生效力……”,“我們不賠付附加險200萬保金,是嚴格按照條款的規定來操作的”。
業界觀點不一
“投保人繳納保險費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
———中國保監會副主席、著名壽險專家魏迎寧“我個人贊成對附加合同的200萬保金不予賠付。”
———廣州保險同業公會秘書長鄺景
陶勇的弟弟給記者出具了中國保監會副主席、著名壽險專家魏迎寧所著《人身保險》一書的要點:
投保人繳納保險費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有兩個,一是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要約被承諾,其標志是保險人出具保險單;二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分期繳費時繳納第一期保險費)。當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人身保險合同才正式生效,因此就有可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1)出具保險單在先,繳納保險費在后。……(2)繳納保險費在先,出具保險單在后。在投保人已經填寫了保單并繳納了保險費,而保險人尚未出具保險單之前,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按照慣例或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人一般要承擔給付責任,即使事故發生在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期限開始之前或保險人審核后決定不予承保,在保險事故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也不能再把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而拒負保險責任。這是因為,投保人繳納保險費表明有投保的誠意,保險人收取保險費表明初步同意承保。從收取保險費到出具保險單的時間很短,把保險期限略微向前擴展,是對被保險人的一種優待,使保障更充分。
為確認魏迎寧的觀點,記者數次致電中國保監會,但遺憾的是與魏迎寧聯系未果。
不過,與之相對,廣州保險同業公會秘書長鄺景略明確表示,“國內的金融立法不太完善,但信誠人壽是嚴格按照保險條款來理賠的,我個人贊成對附加合同的200萬保金不予賠付。”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鄭廣雷戎明昌
本版攝影:本報記者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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