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費盡周折終于與將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的夏先生取得了聯系。夏先生于1999年5月至2000年6月通過外匯實盤交易,本金加獲利47萬余美元,卻被交通銀行全部扣押。夏先生一紙訴狀將交通銀行告上了法庭。2002年7月12日上午9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有“炒匯超人”之稱的夏先生獨自一人坐在原告席上,沒有代理人陪同;而被告席上只坐了被告的兩名代理人。
辯論焦點
炒匯方法被質疑
在法庭陳述事實階段,被告方交通銀行講述了夏先生的炒匯方法:其操作的基本程序執行了交通銀行于事件發生之前頒發的《個人外匯買賣業務指南》所規定的操作步驟,但操作到電話語音提示的某一步驟時,持續按住電話某一按鍵,致使交易價格被鎖住,待出現高于被鎖住價格時,將該按鍵松開,完成交易,以此手法在短短一年內,獲利加本金共得47萬美元。夏先生稱:當交通銀行北京分行西單支行發現這一情況時,以機器故障為由,拒絕其取款,以黑客入侵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派保安員限制其自由,還將其獲利及本金共47萬美元扣押,轉入交行職工鐘某的個人賬戶。
操作是否違反《指南》成為本案焦點
在法庭上,以上操作方法是否違反《業務指南》成了原告夏先生和被告交通銀行北京分行爭論的焦點。審判長問被告:“交通銀行提供的《業務指南》上是否禁止這種操作?”交通銀行答:“沒有。”夏先生認為:自己正確使用了《業務指南》上規定的按鍵功能,那么由此操作而帶來的47萬美元就是其合法所得,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令交通銀行將其所扣押的47萬美元歸還夏本人,并支付利息。而被告交通銀行則認為:夏先生在外匯實盤交易的操作中,故意長時間按住某鍵的做法,使銀行的系統長期處于占線狀態,交易陷于停頓,以此來獲得的暴利,屬于非法,因此,請求法院將夏的訴訟請求駁回。
在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激烈的法庭辯論之后,審判長對雙方進行了法庭調解。雙方雖同意接受法庭調解,但由于夏先生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遭到被告方的拒絕,此案尚未達成任何結果。
雙方證據
錄音帶成為原告之“矛”
在庭審當中,夏先生當庭出示了事發一年后,夏與交行當時參與者的對話內容的錄音帶。夏先生用這兩盤錄音帶證明了鐘某曾參與了轉賬手續。這盤錄音帶還證明,夏先生是在對方保安員的限制下,已處于精神崩潰狀態時,承認了自己采用不正當手段操縱外匯交易系統。
被告以訊問筆錄作“盾”
在法庭上,記者注意到,被告方交通銀行西單支行一直強調夏先生已對其違規操縱交易系統的事實供認不諱,而夏堅持說:“那是在交行派保安員對我進行恐嚇下被迫作出的,不是我真實意思的表示!
交通銀行出具的證據中認為:夏先生已交代了其通過操縱電話交易系統獲取非法利益的違法事實,并向公安機關出具了悔過書,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在庭審過程中,夏一再強調悔過書所顯示的內容并非自己真實意思的表達,而是在受到交通銀行保安員的恐嚇,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況下,為了盡快獲得自由不得已為之的。
據夏先生稱:鐘某曾無意中透露,那47萬美元已被轉入他的個人賬戶中了。
被告交通銀行則強調交行是在發現有人操縱系統,致使正常交易受到干擾時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銀行保安員并未限制夏的人身自由。相關財產被轉入鐘某私人賬戶是無根據的。
質疑
利用銀行漏洞是否合法?
庭審結束后,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的確沒有任何法律或法規規定夏先生的這種炒匯手法是否合法,因此導致了在案件審理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同時,北京建行外匯交易專家指出,這顯然是炒匯者在故意利用銀行外匯交易系統的設計漏洞,鉆了操作制度不完善的空子,2000年6月,各銀行得知此事后,都相繼對操作程序進行了修改。
隨后記者又采訪了部分匯民,他們對本案提出了一些質疑:首先,他們對于以一個按鍵操縱整個電話交易系統并在短短一年內獲巨額利潤感到不可思議;其次,銀行擅自將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沒收,他們感到自己的利益缺乏保障。
原作者:孫永劍 閆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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