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平
誰最需要藥品安全信息?當然是患者,是千千萬萬食人間煙火有著七災八病的普通百姓。因為他們誰也不是金鋼不壞之身,生病就得吃藥,就得知道藥有沒有不良反應。這是普通的常識,可到了國家藥監局有關人士那里,卻成了一道糊涂的難題。有關人士對記者的追問不耐煩地說,“讓生產廠家和專業人士知道就行了,老百姓是否知道不是很重要。”于是
,不該發生的事發生了。
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價中心的網站公布的“藥品評價中心2001年工作總結摘要”介紹,2001年,該中心得到的藥品不良反應病例報告涉及500多個品種的藥品,其中存在嚴重不良反應和引起死亡的,具有安全隱患的品種22個。如一種苯甲醇溶液可能導致兒童臀肌孿縮癥,陜西某村小學240名學生中這類患兒就有28例之多。從22個存在嚴重不良反應和引起死亡的具有安全隱患的品種中選出5種準備予以通報的,卻最終被嚴格限制在藥監、衛生系統和部分醫療單位,不僅沒有向社會公布,而且連健康報的記者也沒有得到這份通報(據2002年6月20日《南方周末》)。
所謂藥品不良反應,主要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一般說來,由于臨床試驗時間短、人數少等原因,許多發生率低、潛伏期長的不良反應在藥品審批時難以發現。因此及時通報藥品不良反應信息,是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減少藥害事故的一個有效手段。正因如此,中國于1998年加入的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藥物監測合作計劃,由各成員國共同發表、旨在促進藥物安全信息交流的《埃利斯宣言》特別指出:“藥物安全信息在社會各個層面傳遞時如果出現缺失,容易導致猜疑、誤傳及誤導等危害,甚至形成一種風氣:隱瞞、壓制或忽視藥品安全信息”。“對廣大公眾、患者和醫務工作者來說,進行合理使用藥物的教育,包括藥物安全信息的說明,是至關重要的。”“評價及了解藥物的風險和利益所需的一切證據必須公開,壓制信息在社會各個層面的交流阻礙了人們達到預期目標,這種現象必須得到重視并予以克服。”
事實證明,通報藥物安全信息,讓廣大公眾知情,對于保障患者健康的權利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衛生組織的一項調查材料指出,發展中國家住院病人中的藥物不良反應發生率為10%—20%,住院病人總數中的5%是因為藥物不良反應入院的。這樣的隱患在中國正開始發生。早在2000年2月四川發生了十多位女患者服用“消核片”后出現藥物性肝炎的可疑不良反應病例;2002年2月6日上海《新聞晨報》報道,上海市一名老人因服用某藥品,肝功能受損后死亡,4月24日《杭州日報》又披露了一起類似案件,死者家屬已向法院起訴,要求某跨國公司賠償100萬元。
可現實中,這樣的安全信息卻長期隱而不發,嚴格控制,不但患者無從知曉,甚至連很多醫生都不知情。要真正杜絕不良反應的發生,進而杜絕悲劇的發生,難矣。為什么以藥品安全監督為己任的國家職能部門竟然嚴重違背國際公約,甚至也違背自己的承諾,對事關人民生命健康的“非常珍貴”的信息隱匿不發,其原因何在?據稱主要是怕老百姓知情后制藥廠家受損。
其實,即使公開藥品安全信息對于廠家也未必是壞事。相反由于預防在先,廠方倒可避免潛在損失。基于此,依據國際公約建立健全藥品安全信息發布法規制度,及相關的隱報瞞報追究制度,實為當務之急。
《市場報》(2002年07月03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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