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1日電(記者孫玉波齊中熙)今后,組織公民出國旅游的旅行社不能再以各種理由隨意推脫對旅行者
的責任,從今天開始實施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強化了對經營者的約束,明確了旅行社的責任。
《辦法》明確了組團社和旅游者的基本市場關系。組團社必須對與之簽約的旅游者負相關責任,由此,對由于代理收
客、轉團、買團、拚團等延伸經營中出現的經濟糾紛、民事
責任糾紛將由合同雙方解決。
另外,《辦法》還特別明確了組團社與境外接待社、與旅游者之間的關系,要求組團社與接待社以合同形式保證旅游
者利益,因接待社違約侵害旅游者利益的,組團社要承擔相應后果。
對于組團社與領隊之間的關系,《辦法》規定,在合同規定和執行的范圍內,領隊代表組團社,出現的違規違約問題
,組團社和領隊個人都要負相應的責任。
國家旅游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最后,《辦法》對這些責任關系的明確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體現了市場主體歸位、
權責一致的原則,將促使組團社在出國旅游活動中更加注重保護旅游者權益,有利于組團社形成依法經營的意識,規范市場秩
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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