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
這是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里的規定。中小企業在促進市場競爭、增加就業機會、方便群眾生活、推進技術進步、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保障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大企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同時也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特別是
與大企業相比,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部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力圖以法律的形式,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按照法律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國家還將通過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等方式,確定扶持重點,引導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在融資方面,法律規定中央財政預算設立中小企業課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同時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對這一基金的捐贈。法律還要求金融機構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并積極采取措施拓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各類依法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投資。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對于中小企業的創業,法律規定國家在有關稅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事業人員創立的中小企業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征、免征所得稅,實行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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