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馬璐瑤北京報道】
38歲的陳某是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總經理,1998年9月在中國人壽投保了幸福安康(B)保險,風險金額為60萬元,10期交,年交保費20500元;投保幸福長壽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為50萬元,10年期交,年交保費56000元。
被保險人陳某于1999年8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初次確診為“結腸癌、直腸癌、右髖腰肌侵潤、淋巴轉移”。
中國人壽北京分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條款于1999年9月給付幸福安康(B)重大疾病賠款40萬元,同時豁免以后的各期保險費,合同繼續有效。
中國人壽北京市分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多次代表中國人壽分公司到醫院探望,本著對客戶負責的態度迅速組織理賠人員進行核實,目前被保險人腹部臟器功能嚴重受損,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已達到高殘賠付標準,并上報中國人壽總公司核批。
近日,中國人壽北京市分公司賠付陳某幸福安康(B)保險20萬元、幸福長壽保險100萬元共計120萬元已通過轉帳劃入被保險人陳某帳戶中。累計已獲得中國人壽給付賠款160萬元。至此,被保險人陳某投保的幸福安康(B)保險合同終止,而陳某投保的中國人壽幸福長壽保險豁免以后各期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27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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