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聯合頒布《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對境外就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證制度,并定于2002年7月1日起實施。
勞動保障部等部門在調查中發現,有些機構和個人,未經許可,非法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業務;有的利用虛假信息進行欺詐;有的巧立名目,高額收取各種費用;有的與境外雇主或中介人員串通,蒙騙我境外就業人員;少數不法分子甚至打著介紹出境就業的旗號組織非
法移民或進行詐騙活動等等。這些現象擾亂了正常的境外就業管理秩序。為此,勞動保障部會同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規定》將“境外就業”界定為“中國公民與境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在境外提供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就業行為”。明確境外就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規定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的初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許可證的審批發放。《規定》同時對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申辦條件、程序、年審、注銷、備用金制度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這項工作管理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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