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煒
周三披露的消息稱,平安保險深圳分公司為北大高科簽發了為期一年的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保單。由此,北大高科成為國內少有的幾家購買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的上市公司之一。
公司董事險是指將公司董事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來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深圳萬科的老總王石與平安保險簽下了國內第一份該險種的保單,該保單意味著若深萬科的董事及高級職員在行使其職責時發生了錯誤、疏忽行為,并導致500萬元以內的經濟賠償時,保險公司將為深萬科買單。美國丘博保險公司副總裁斯蒂芬·布拉塞納稱,在發達國家,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是一個很重要的險種,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了減少自己因為工作上的意外疏忽面臨的巨額民事賠償,通常都會比較積極地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據了解,自從新頒布實施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來,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的上市公司還不多見。但業界人士認為,今后借鑒深萬科、北大高科做法的上市公司將會逐漸多起來。前不久召開的重慶路橋年度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將為公司董事購買董事責任保險。
顯然,真正從董事責任險中受益的,是被相關董事權益侵害的當事人。在沒有董事責任險的情況下,如果有當事人被某公司董事的錯誤或疏忽行為侵犯了權益,即便打贏民事訴訟官司,也可能因為被告沒有賠償能力而難以執行。有了董事責任險,賠償問題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迎刃而解。因而,可以說董事責任保險的普及,為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礎。據悉,除深萬科、北大高科等公司已投保董事責任險外,大多數上市公司都對投保董事責任保險十分感興趣。有保險公司樂觀地估計,目前國內上市公司約有1100多家,假設10%的公司購買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市場規模就可超過3億元。
然而,董事責任保險也遭來一定的非議。主要問題有兩點:一是董事責任險由上市公司投保,實際等于中小股東參與買單,可能演變成受害者賠償受害者,對相關董事的約束力弱化。二是董事責任險能夠化解的風險有限,對大部分訴訟賠償案來說只是杯水車薪。有業界人士指出,上市公司購買董事責任險的前提是經股東大會批準,而在“一股獨大”問題嚴重的情況下,這個前提的作用可能形同虛設。同時,董事責任保險可能成為上市公司董事推卸責任、轉移風險的一種工具。
事實上,設立和投保董事責任險總比沒有好。投保董事責任險畢竟增強了上市公司抵御風險的能力,并且提高了公司的公信力。雖然董事責任險也有可能被大股東操縱用于風險轉嫁,但隨著我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機制的健全,董事責任險扮演的角色已經不可或缺。開展董事責任險業務經驗的增加,將有助于完善該險種的作用。例如,董事責任險應該分等級,與上市公司及董事個人的信用等級掛鉤。有關部門也可要求信用等級較低的上市公司及董事個人投保董事責任險時,應該由個人支付一定比例,或與年薪制的實施掛鉤。
中小股東作為董事責任險實際買單者,應該享有充分的知情權。保險公司在接受上市公司的投保申請后,一般需要對上市公司的管理品質、財務狀況、人員素質等方面數據進行專門考察及審核,并最終對業績及管理品質作出評價。對此,中小股東有權了解保險公司的評價,從而衡量為董事及高管購買責任險的價值,及判斷是否會被利用于風險轉嫁。因而,根據董事責任險投保后可能出現的情況,監管部門有必要作出相應的規范性要求。
股票短信一問一答,助您運籌帷幄決勝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