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煥
“你不賺,我賠錢。”江蘇鹽都縣大縱湖鎮政府日前向農民承諾,政府引導農民進行農業結構調整,凡引導失誤的,一律實行經濟賠償(見《人民日報》);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青巖鎮2001年出臺的《調整農村經濟結構失誤賠償辦法》也承諾:農業經濟結構調整中,由于黨委、政府在項目決策、信息導向上的失誤,鎮政府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見《中國青年報
》)。
由于市場和技術信息的不對稱,農民在農業結構調整中往往對于新品種、新技術和化肥、農藥、農具及市場信息等方面的提供方懷著半信半疑的態度,一定程度上妨礙了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民的增產增收。對此負有信息引導和市場監管等職能的鄉鎮政府主動提出失誤賠償制,實際上是在為市場的誠信擔保。這種地方政府直接為某種具體的經濟活動擔保的方式,姑且稱之為為誠信買單的第一種方式。
為誠信買單的第二種方式,則如《中國青年報》報道的:昆明市政府為旅游誠信擔保,游客遭遇消費欺詐時最終責任人是對當地旅游市場負有直接監管任務的旅游局,如果游客一時找不到賠償主體,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負責賠償;團隊碰上旅行社糾紛時政府先買單再說。這種形式,類似于前些時候有媒體報道過的一些地方工商或質量監督部門承諾對買到假貨的消費者先行賠償。
兩種地方政府為誠信買單的方式,都有它有限的積極意義,不失為在今天這個急劇轉型而信用相對短缺社會里,對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的一種有效補充和過渡辦法。
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是地方政府為市場監管力度不夠導致的社會信用不足必須付出的額外代價和勞動,是政府監督責任和誠信意識的回歸,至少在信用社會的建設過程中,體現了地方有關政府部門的急迫心情,對于加強市場監督、保障市場公正、促進社會的信用建設有好處。
尤其是第二種方式的買單,實體上沒有背離政府“裁判中立”的角色,程序上也基本上沒有違背程序正義原則,只不過在處理時相當于“被告缺席裁判”。
但是對于第一種方式的買單,由于鄉政府對具體的合約介入得過細過深,一旦操作不當,可能會引起相當大的負面效應,不僅無助于市場信用的建立,還有可能直接危及政府自身信用和政府自身的直接利益,甚至還會直接侵害農民利益。因為在這種擔保中,鄉鎮政府已經直接介入了具體的種子、技術等買賣,很難從制度上保證某些個別鄉鎮領導不為了一己之“政績”,用這種擔保方式推廣“新產品”、“新技術”,甚至很難從制度上防范個別鄉鎮領導借此贏得農民的信任,從而和有關經銷商聯手坑農。
即使有關鄉鎮領導沒有上述假設的主觀故意,完全是一心一意為了富農,但市場的風險變幻莫測,農業的風險又有靠天吃飯的成分,任何人都無法保證只賺不賠。萬一農民虧損,鄉鎮政府賠不起怎么辦?有沒有相應的風險分擔措施?有沒有相應的司法救濟手段?這些都是需要慎之又慎的。否則,鄉鎮政府自身的誠信必將受到質疑,基層的干群矛盾也可能因此激化。須知,誠信不僅僅表現為一種道德的誠意,還應該表現為實實在在的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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